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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原产地名称法之制定

小编:

论我国原产地名称法之制定 论我国原产地名称法之制定 论我国原产地名称法之制定

[摘 要]从与Trips协议相协调角度出发,认为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等法律不能实现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制定原产地名称法,赋予原产地名称以原产地名称权,乃最有效保护模式。文章重点论述了制定我国原产地名称法的基本构想。

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与Trips协议之不协调性分析

1.原产地名称特征分析

2.对《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分析

至于《对外贸易法》第27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之规定中的“原产地”,也与原产地名称根本不同。该法条之主要宗旨是进行外贸统计、实施对外贸易保护需要,而并不涉及产品独特质量。如长期以来,我国大量输往美国的服装产品均是由在香港裁剪的布料在中国大陆缝制而成的。根据美国原来的“裁剪地”标准,服装产品的原产地为香港;为达到占用中国大陆原本即十分有限的纺织品及服装配额的目的,美国又采用 “缝制地”标准,则原产地变为中国。[6]可见,《对外贸易法》中的“原产地”并非根据产品的独特品质与特定地理环境相联系的事实来确定,而是依据国家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的需要确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3.对商标法模式的分析

把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的主张者认为:第一,虽然我国商标法禁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为商标,但又同时规定,若地名具有“其它含义”者除外。此处的 “其他含义”即Trips协议条15条第1款中提及的“第二含义”。[7]指的是有些本来不可以获取注册的文字或图形,因为它们反映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产地等,但如果这些文字或图形在使用过程中使人直接与该商品的特别来源相联系,产生了新的含义,则可以获得注册,从而获得商标权,如“泸州老窖”、“茅台酒”等。第二,1995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规定,证明商标是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及其它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因此可将原产地名称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形式得到保护。第三,根据原产地名称权主体的集体性特征,可由行会或商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由产地内企业共同使用。

二、制定我国原产地名称法之初步设想

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还是商标法模式,都只能够给原产地名称提供消极被动式的事后救济保护,即赋予对侵权人施以制裁的权利补救措施。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还应包括积极主动式事前调整的层面,如公布地理范围和生产厂家,增强消费者的辨认能力,从而减少被侵权的可能性;严格规定生产条件,从而始终保持独特质量,维护在消费者中的信誉。只有制定专门法才能实现其权利积极全面的主张与维护。

我国地大物博、气候多样、历史文化悠久,具备原产地名称意义上的名优土特产品不胜枚举。因此,笔者认为,应制定专门的原产地名称法,对其进行积极保护,初步设想如下:

第一,立法体系结构上,制定专门的《原产地名称法》,辅之以原产地名称管理条例(如北京烤鸭原产地名称管理条例等)。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后者由国务院制订。

第二,建立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从地域的影响角度划分,原产地名称可分为世界性原产地名称,如中国丝绸、香槟汽酒;全国性原产地名称,如北京烤鸭;地区性原产地名称,如孝感麻糖。据此,在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立“原产地名称局”,前者管理世界性、全国性原产地名称,后者管理地区性原产地名称。二者的职能包括原产地名称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制订具体原产地名称管理条例草案,监督原产地名称产品的生产,专司原产地名称的行政执法。

第三,原产地名称权。立法概念可表述为:所谓原产地名称权,是指产地内产品生产者对原产地名称享有的专用权。据此可分析如下:第一,原产地名称权的主体是产地内产品生产者,属于生产者共有。在法律上表现为经过登记确认的生产者。第二,权利客体是原产地名称。第三,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不包括处分权。使用权是指产地内生产者有权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标记的权利。禁止权效力范围及于:禁止他人在非享有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标记;禁止他人在非享有原产地名称的产品的包装上、标签上、商业用纸上、发票上等使用原产地名称的说明;禁止以其他明示或暗示方式误导公众的行为。

第四,建立原产地名称注册登记制度、审批制度、权利限制制度。原产地名称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其权利之产生基于产品的独特品质与地理环境相联系的自然事实,与著作权之取得基于作品创作完成事实一样,无须履行任何手续。但是鉴于应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管理的目标和原产地名称的特殊性(即地理范围、技术条件、生产厂家明确界定的困难),设立原产地名称注册登记制度。针对注册确认的原产地名称制定管理条例;并使注册登记具有对侵权人抗辩的公示力和证据力。此点类似于我国法对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注册登记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进行诉讼的前提。原产地名称的注册人必须是产地内能对原产地名称使用进行合法管理的团体(如行会、商会)或政府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产地内生产企业不具有注册人主体资格,但享有原产地名称使用权。产地内企业应就自己的产品另行申请商标注册,以区别于产地内其他企业产品,其产品受原产地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双重保护。原产地名称局应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借鉴Trips协议第 24条关于“例外”的规定,对原产地名称权予以必要限制:一是“通常用语”尤其是商品通用名称的适用例外。例如,China的字头小写时,在英语中是“瓷品”的通用词。不能因为它同时又有“中国”的意思,就不允许一般人用在瓷品商品上。在实践中,一些原本是原产地名称的专有词被人们长期当作商品通用名称使用,逐渐演化成了这种商品的通用名称,法律允许使用这种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术语应视为原产地名称权的限制。如大理石,原指云南大理地区出产的变质岩,现已成为该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二是国家业已停用地名的例外。国家将某个地名公布停用,如北平改称北京,则以该地名为构成要素的原产地名称就不应再当作原产地名称加以保护。三是“名称权”的例外。属于“在先权”的一种,即如果市场主体使用的或继受取得的企业名称与原产地名称相抵触,只要企业名称在先使用,则可继续使用。

第五,原产地名称的取得条件。它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指申请书合格、履行各种手续。根据Trips协议关于原产地名称的界定,实质条件应包括:一,产品来源于某个区域,某个地带或村庄。二,产品具有独特品性、质量。三,其独特品性、质量的形成乃归因于该地的地理因素或人文因素,如地质、土壤、阳光、气候、空气、人的技术等。四,产品具备正式认定的知名度。

第六,归责原则与法律责任。参照Trips协议第45条,应以过错原则为主,适当条件下适用无过错原则。法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同时辅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因此,刑事责任可借鉴此条,规定“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适用于原产地名称权受到“有意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形。

我们确信,制定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专门法,是构建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惯例及趋势相适应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步骤,并将对我国本土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刘春霖。论原产地名称侵权行为的认定[J].河北法学。1998,(6):75—78.

[3]任自力。Trips协议与中国工业产权制度——原产地名称保护略探[J].河北法学,1997,(4)。

[4]李永明。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J].中国法学。1994,(3):64—74.

[5]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刘丽娟,徐进亮。原产地规则——产生、运用及改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7]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8]刘春茂。民法学。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律法规汇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Abstract: From the coordination with Trips Agreement, this paper states that the Trademark Law can not protect appellation of origin. Making Law of Appellation of Origin, and entrusting right to appellation of origin is the most effective model of protection. Finally, the paper gives basic suggestion about legislation.

Keywords: appellation of origin trips agre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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