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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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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一、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缺乏理论上的根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一个新的诉讼。在代位权诉讼中,不存在债务人对该诉讼标的的独立请求权问题,因此债务人并不具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管是债权人胜诉还是次债务人胜诉,该裁判结果都与债务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吻合。当然,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通常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的具体形态上有所不同,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并不是必然支持一方,反对另外一方,故其是具有独特地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合同法解释

(一)》对债务人是否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未明确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这种立法规定上的缺失不利于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理由是:第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来源于债务人,对法院的实体裁决,只有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已经得到法院的充分保护;第二,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受既判力的约束,也就是说,法院的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于债务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不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显然是不公平的,也难以实现程序公正;第三,法院判决虽然没有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在事实部分往往已经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作了认定处理,这与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两样。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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