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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活动集中在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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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活动集中在庭中” 浅析“诉讼活动集中在庭中” 浅析“诉讼活动集中在庭中” “诉讼活动集中在庭中”,这是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总结出的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也是广大民事法官积极探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结晶,该经验的推崇,无疑适应了当前民事审判的新形势,“诉讼活动集中在庭中”,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审法官与当事人第一次会见在庭中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我国绝大多数法院已实施了“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立审分开,审执分开,审监分开”的“两统两分一监督”的制度。新民事诉讼法强调主审法官负责制,确立了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在审判中的地位。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要求法官在办理各类民事案件(含经济案件)中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不徇私情,并且将高效率、高质量地快审、快结、快执各类民事案件的要求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中去,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能够做到正确、合法、及时,实现公正、高效。

主审法官第一次面对当事人是在庭中,目前已由北京、深圳等地法院率先推广,并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一做法更能适应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对反腐倡廉,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过去,由于当事人在起诉后即与案件承办人员接触,并认为“功夫在庭外”,而四处活动,进而托人说情,请客送礼,甚至向承办人行贿,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与承办人员串通一气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无疑是当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能避免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进而影响了执法权威。行政干预亦是司法不公正、司法权不能独立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因。主审法官第一次面对当事人是在庭中,大大减少了案外干扰和非法干预的因素。

主审法官第一次面对当事人是在庭中,对广大法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首先要把好立案关,该立的案一定要立,不该立的案一定不能立,并要按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使立案环节不出问题。其次是庭前准备工作要做到万无一失,使整个案件在程序上合法。再次是主审法官要具有熟练的法律知识、严格的审判作风、较强的办案程序操作能力和灵活的庭中应变能力,同时庭前也必须全面了解诉讼材料和证据,了解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和所争执的焦点,明确开庭审理时审查的重点,拟好庭审提纲,制定审判方案。

2、辩论在庭中(亦称讲理在庭中)

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无非是讨个说理的地方,双方当事人面对法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提出自己的要求,意在达到自己的目的,并相互进行辩论,法官面对的是争执的双方当事人,他们在庭中陈述,主张、要求、提供证据、承认、反驳、辩论……各持已见,而当事人则面对的是居中裁判者——审判法官。庭审中,审判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辩论,不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法庭调查采取听证式,当事人在庭中讲事实,摆道理,谁是谁非,旁观者一听便清,一看便明,法官正是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斟别出非责任。

3、质证、认证在庭中“谁主张、谁举证”,已为许多当事人知晓和接受,这就避免了过去那种“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的调查取证由法院包揽一切的现象,同时也体现了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给法官集中精力审判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请求,负举证责任。如果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举不出证据来,诉讼的结果必然对他不利,以至败诉。诉讼中除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和有关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以外,其他证据都有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须当庭出示,并进行质证。证据的效力,由当事人辩论,最后由法官认证。证据当庭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已作为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的必经程序,它同时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民主性,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在庭中,使当事人对争执的事实更清楚和明确,使以后的裁判更有说服力,也使赢者,赢得堂堂正正;输者,输得明明白白。质证、认证在庭中,使证据展示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样减少了不法当事人提供伪证和证人作伪证的机会,使人民法院更能顺利地开展审判工作和使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更加完善、科学和民主,从而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可信性、增强了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法院权威。

4、调解在庭中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司法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审判机关的性质和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精神,调解工作适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后,大大提高了审判机关的工作效率,故在庭中调解更能体现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民事案件一般都要进行调解,其中离婚案件为调解的必经程序,在分清是非、划清责任以后,法官当庭主持调解亦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双方当事人更能接受调解,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后,绝大多数案件亦是在庭中调解的。

5、宣判在庭中民事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如调解不能成立,应及时判决,特别是近年来,许多法院的大多数案件都采取了当庭宣判的方式,并取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庭宣判,使审判工作一次性完成,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增强了透明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民主性、科学性的重要体现。

6、监督、法制宣传在庭中《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规定诉讼活动包括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法制宣传,但笔者认为监督、法制宣传是诉讼活动的延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使整个诉讼活动置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当事人诉争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旁听者一目了然,谁是谁非,法官断案是否公正,旁听者、当事人心理非常清楚。通过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增强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对法官办案的公正性、客观性、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起到监督作用,进而也促进了法院的廉政建设,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又是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庭审活动,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教育了群众,起到了“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对预防纠纷,减讼息诉、缓解人民法院讼累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故亦可以说法制宣传在庭中。

总之,“诉讼活动集中在庭中”,已为广大法官所接受和运用,此举的迅速推广,必将给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开拓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使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更加公正、严肃、合法、及时,使人民法官更加清正、廉明、无私,使人民法院更具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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