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浅析正义与法律的较量和融合——以纽伦堡审判为例

浅析正义与法律的较量和融合——以纽伦堡审判为例

小编:柴苍修

一 正当程序原则情感与法律、感性与理性的较量

二战自爆发到结束,每个亲历这一战争的人,他们的神经时刻无不处于超常状态。在战争中,人们颠沛流离、家破人亡,战后,废墟一片、残垣断壁、尸横遍野。如此凄凉的景象,怎能压抑住一个有良知的人潜意识中竭力爆发出来的悲愤,又怎能让人无动于衷、泰然自若!数以万计的无辜人员丧失了他们宝贵的生命,更可耻的是,许多犹太人被纳粹分子用煤气活活毒死,用火活活烧死,甚至活埋。似乎当时全人类都在呐喊:像这种失去良知无人性的纳粹分子,罪恶滔天,罪不容诛!在处理罪孽深重的纳粹分子问题上,同盟国内部引起激烈争论。

有人主张采用活埋方式,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还有人主张不经审判就处决,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坚持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他尖锐地指出:如果你们认为在战胜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因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让人服罪。最后主张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的观点获得了胜利。这也是人类社会法律战胜情感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必然趋势。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公权对私权的限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过程、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进行;同时私权的行使也必须依照程序规则进行。它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 年《自由大宪章》第39 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裁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督,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确立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的觉醒自原始人类就已经开始,用法律而不是武力、专制或强权来结束纷争。它为人类进步提供了无限可能。就实质而言,诉诸法律是人类实现权利救济的本能。法律所表达的是一种超载暴力、超越权力的声音与工具,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法律的魅力在于它能够吸引公众的参与,法治的精神在于使公众理解其内涵。无人寻求权利保护的法律是死亡的法律。法律要求人们用一种理性的、健康的、合乎常规生活的方式来对待一切事物。不管富人还是穷人,强者还是弱者,都需要秩序,因为秩序是一种常态。人与法律遭遇决不是一种邂逅。

法律的生成,来自某种机缘,却不是仅仅为一种具体的事件、具体的利益造就。但在造就的法律生成后,它却需要良好的执法者保权有责,这是使命而责无旁贷。如果执法者滥用权法,肆意用法,那么社会秩序将遭破坏。以法律克制情感、解决问题,赢得人们和罪人的信服;以公正培育正义、彰显法律的权威;以理性战胜感性、从长远角度上巩固和平。这样,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庭也随之诞生。在处置一个罪该万死的恶人时,片面的顺应民众情感的呼声立即结束恶人的生命并不是我们民众受益最大化的方式。我们不单要看到眼前的治理,还得高瞻远瞩,站在未来的轨道上进行预防。然而唯有通过法律审判中深刻的自我反思才能让刑柱上的罪人真心悔过,才能在全世界的历史中、人类的记忆里留下难以忘怀的不朽的一笔。战后的对战犯的审判也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不仅仅是为了使正义得到昭彰,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这场审判,使战犯的心灵受到道义上的审判,让人们更深刻的记住战争的罪恶,必须要从法律上清算战犯的罪行,为后世的人们敲响警钟,这才是审判最终的目的。这才是人类超越情感的理性的光辉。

二 恶法非法

纽伦堡审判中,德国纳粹分子所犯下的罪行之多、罪孽之深,有强行逼迫犹太人施行断种手术的;有一堆堆苍白、可怕的尸体被推土机推进大片坟地的;有1935 年的纳粹党通过臭名昭著的反犹法案《纽伦堡法》,同时宣布了两个法律,一个法律是帝国公民法,这个法律是剥夺全体犹太人德国公民权的法律,就是凡是有德国国籍的犹太人,从此不再有德国国籍了。另外一个法律就是宗族保障法,这个法律规定,禁止犹太人与日耳曼人通婚,禁止犹太人和日耳曼人发生性生活、性关系,就以保证日耳曼人的纯粹血统。随后,还有希特勒 1939 年5 月23 日的一段讲话内容:这是向东扩大我们的生存空间的问题,因此要并吞波兰。不管这个理由是否站得住脚,毕竟,强者永远是对的,我们要野蛮地达到我们的目的。这样可怕的法律,还能不能算是法律了呢?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应坚决拒绝这些恶法的的执行,否则你就是不义。然而,奥斯维辛集中营总监豪斯在陈述自己如何改进技术以便更快更节约地杀死更多的犹太人时,一脸的平静,面不改色。还固执地认为:这只是国家义务,职责所在。在职责之外,他依旧是个过着普通生活的人。对于那些被纳粹适用为法律的不义之法,如果那些战犯去执行它,等待他的将是国际法庭的审判,而拒绝执行这些法律,那他将沦为德国法制下的罪人。

三 有无溯及力正义与法律较量的高峰与融合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立法法》采取以不溯及为原则、有利溯及为例外。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纽伦堡审判中放映的集中营的纪录片,那成堆的尸体,骨瘦如柴的少年,几乎没有力气动弹的老人⋯⋯被活活埋葬、烧死。还有奥斯维辛集中营总监豪斯在作呈堂证供时说,他到其他的集中营去学习,觉得他们太浪费一氧化碳了,他觉得他有更快速廉价的方法处死犹太人,看到他一脸平静仿佛只是在单纯的谈论屠宰牲畜的技术改进的方法一样,流露出隐隐自豪的表情。甚至还有对智障者施行绝育手术等等。

这些由被告所实施的惨绝人寰、令人发指的行为,而许多被告却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他们只是在履行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职责。抗辩时,被告们反复提到自己是在执行义务而非犯罪。1935 年的纳粹党自由的党代会上立法通过了反犹法案《纽伦堡法》。依据这项法律,德国的司法机构通过法庭判决的形式将数百万犹太人从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赶走,并最后驱向集中营的毒气室。于是,被告的最主要的辩护就是他们是执行纳粹时期的国家法律,在当时他们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对德国犹太人和德占区犹太人的屠杀就不是一种罪恶而是国家司法系统根据生效的法律而进行的司法活动而已。正如杰克逊法官所说,在此之间,没有任何现存法律能够指控这些人犯下的罪行。由此,纽伦堡审判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溯及既往的法律的争辩。现今世界各国对刑事犯罪大多实行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它所体现的理念主要是根据一个行为没有宣布为违法前,大家都不可能知道这是违法,以后定的罪名来追究已发生的行为也难以适从。因此,在纽伦堡审判中,我们该如何认定这些被告的行为?法律依据何在?如果仅根据责任法定原则,判决构成战争罪或者侵略罪等等,而对上述如此惨不忍睹的罪行不予以惩处,又有违法律公正原则中的责任与违法程度或损害后果相均衡原则,甚至会怂恿战争悲剧的重演,造成国家社会政局动荡不安,导致法的正义价值的践踏。所以,在最终判决时,法官们创造性地提出了反人道罪。给那些罪孽深重的人扣上了一顶反人道罪的帽子,让正义与人道彰显,让罪恶赎罪!

热点推荐

上一篇:浅析自然法思想与立法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

蔬菜产业调研报告(汇总22篇) 教师师德师风培训感悟心得(优秀1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