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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主义为何屡遭批判和责难

小编:

集体主义之所以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遭遇来自个人主义等各个派别的批判和责难,原本是因为,它将特殊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的道德原则,夸大为在任何情况下一般情况下人们行为善恶和道德优劣的终极评价标准。这一方向性根本性的错误,必然带来集体主义实践的危害,使集体主义很难发挥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和谐一致,不发生冲突可以两全情况下的作用,动员一切有利于增进全社会和个人利益总量的道德资源。这不仅破坏了伦理生态的自然环境,而且背离了集体主义主张者最初的设想,极易被一切强权者或专制者利用。这不仅会扼杀大多数社会成员追求至善的道德热忱,而且会阻止大多数人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发生冲突可以两全情况下,通过目的利己但手段利他的途径增进全社会和个人利益总量的通道,催生整个社会的虚伪敷衍之风,降低全社会的道德水平,消除大多数人积极奋斗的道德热情和意志。

集体主义是这样一种道德理论,其基本内容的表述是:它主张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辩证统一的观点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①可以说,集体主义从它诞生那天起,就一直受到来自个人主义等方方面面的理论责难和拷问,集体主义是在与个人主义等伦理派别的论战与争吵中被体制庇护着成长的。问题是,集体主义为何屡遭批判和责难,是对手的吹毛求疵,还是自身包含着致命的缺陷?

从集体主义的主流表述看,似乎天衣无缝,不容责难和批判,但集体主义的实践告诉我们,尽管集体主义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但实际却是对个体差异和个性的屡屡忽视,是个人思考和创造的被忽视和扼杀。更为致命的是,它实际上是滋生官本位思想的温床。强调集体主义,往往很容易引发对集体的领导者本人的强调,“到头来集体主义不知不觉演变为集体领导人主义,也就是官本位。”强调集体主义,必然强调服从,结果导致对民主精神培育的忽视。“集体的领导人习惯地把本人的意志歪曲为本集体全体成员的意志,从而使个人的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事实上,这很容易助长专制主义。此时,集体主义往往蜕变成为集体领导人更好地控制集体成员,实现自己愿望和利益的借口。从实践看,集体主义还容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除了扼杀人的创造精神外,也并没有真正培养人们的良好社会公德、公民意识和真正理想中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也就是说,强调集体主义并不必然地造就具有爱心、责任心以及团体观念的公民。而一些国家的社会实践证明,只有强调个人和个体利益的重要性,强调每个人的生命、个性、自由、尊严、意志、情感、权利、责任,强调每个人的正当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强调尊重、自由和宽容,人们的首创精神和整个社会的活力才会被激发。凡此等等,何以故?

理性地说,我们首先应当从集体主义本身的理论缺陷找原因,而不应该报怨批评者的苛求和责难,事实上,如果没有批评者对集体主义旷日持久的拷问和批判,集体主义也不会逐步完善其理论缺陷的。

问题是,集体主义能否成为评价行为善恶和道德优劣的终极道德标准。道德终极评价标准意味着,它是评价一切行为善意和道德优劣的最后最高的评价标准,而其它一切都是由此派生衍生而出。它是道德之所以产生的最原初也是最本真的目的。它“起源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是维持社会活动秩序从而保障其存在和发展的手段。”④对此,古往先哲多有论述:“道德的普遍目的就是在社会联系中建立起一种秩序。”⑤ “道德的普通目的在于改善或不恶化人类的困境。”⑥ 另一方面,道德表现于经济和科教的存在发展需要,是维持两者的活动秩序、保障其存在发展的手段。不过,经济和科教的存在发展仅是道德的具体目的而已。对此,恩格斯多有论述,他说:“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⑦ 就是说,从根本看来,道德的目的就在于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它是衡量其它一切道德标准的标准,也是一切道德原则得以推出的标准,故尔是道德终极标准。

由道德的目的可知,道德的终极标准应当是看一切行为和道德是否增进了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增加还是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是评价一切行为善恶和一切道德优劣的终极道德标准。那么,集体主义是否能成为道德终极总标准呢?如果是,就意味着,集体主义是评价一切行为善恶和一切道德优劣的终极运行标准;如果不是,那集体主义到底是评价什么的标准。

如果集体主义是评价一切行为善恶的终极标准,就意味着它要求一切行为应当以集体利益为目的,集体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拥有绝对优先权,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应当以集体利益为重,牺牲个人利益,保全集体利益。就是说,对行为者的任何行为善恶的评价主要以行为目的是否是为了集体利益为标准。为集体就是善的行为,为自己,就是恶的行为,即就是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作为行为者的行为目的也应当以集体利益为目的。事实上,集体主义要求人们将“纯粹利他”“无私利他”奉为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惟一标准,并且特别强调,一旦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个人利益应当无条件地义无反顾地牺牲个人的利益。

显而易见,用集体主义作为评价任何行为善恶的终极标准带来的第一个问题是,如果集体主义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终极标准,那谁来评价集体主义的善恶,因为集体主义本身只是一个伦理学流派。如果还以是否增进社会和每一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评价一切行为善恶的道德终极标准,那集体主义的道德标准与道德终极标准是完全违背,还是完全一致,还是部分违背部分一致。从集体主义主张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以集体利益为重牺牲个人利益的表述看,当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集体主义作为终极道德评价标准没有错。不论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冲突,还是他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集体主义作为终极道德评价标准都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此时道德终极标准会转化为“最大净余额原则”。这一原则主张,在行为主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遵循“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就是遵循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集体主义最接近和符合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就是说,增加大多数人的利益比增加少数人利益更接近减少全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其净余额是增加了社会和个人的利益总量。但这一主张是集体主义有别于其它伦理学流派唯一而根本的特征吗?不是!事实上,不仅集体主义主张在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利己主义流派同样主张,在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应当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合理利己主义者车尔尼雪夫斯基就说得很清楚:“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个别民族利益,全民族利益高于少数等级利益,多数等级利益高于少数等级的利益。在理论上,这一次序是毋庸置疑的,它只是把几何公理――‘整体大于部分’、‘大数大于小数’――运用到社会问题上来罢了。”⑧

而在个人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集体主义一般表现为“自我牺牲”原则。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大于个人利益,自我牺牲其差是利,利益净余额是增加的,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而且,自我牺牲从总体上说是有利自我的。因为,总体上说,只有自我牺牲,每个人事实上选择了一种较小可能的死亡,当然这是利己的。这一道理,合理利己主义大师爱尔维修就曾举例说明。他设想,有一百个人因轮船失事滞留在一座无物可食的荒岛上,等待救援。终于有一天到了如果不吃人所有的人都会饿死的关头。这时,每个人显然都会同意抽签,而中签者自我牺牲,被其他人吃掉。从表面上看,中签者是损己,但总体看,显然是利己,因为他选择了较小的死亡可能――1%。可见,在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只有自我牺牲,才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也只有在这一情况下,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才与道德终极标准是一致的。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集体主义作为评价一切道德优劣的终极标准,作为伦理学流派之一的集体主义,是否具备作为终极评价标准的资格。就是说,集体主义作为一个伦理学流派,它本身就有一个被评价是优是劣的问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体主义根本不可能作为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它也不可能是推出其它道德原则的原则――终极道德标准。要成为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必须要看其是增加还是减少了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如果增加了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那集体主义就是优良的道德,反之,则是恶劣的道德。

如前所述,集体主义的道德主张只有在个人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才最接近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因此可以说,只有在这种特殊的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才可发挥作用。显然,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不发生根本性冲突的情况下,集体主义的道德主张是不合时宜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固执地要用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来规范人们的一切伦理行为的话,其结果肯定是减少了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和范围更大一些,数量更多一些,时间更长一些,而冲突的情况必定是少数,是特殊,是一种特殊情况。所以如果用特殊情况下的道德原则来规范一般情况下的伦理行为时,无异于张冠李戴,其危害可想而知,显然会减少而不是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是有违道德终极评价标准要求的。

在一般情况下,即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未发生根本性冲突的情况下,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增加还是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原则应当是“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对此论证得较系统和全面的是当代经济学家帕累托。他说:“我们看到,要取得一个集体的福利最大化,有两个问题待解决。如果某些分配的标准为既定,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去考察哪些状态将给集体的各个人带来最大可能的福利。让我们来考虑任何一种特定状态,并设想做出一个与各种关系不相矛盾抵触的极小变动。假如这样做了,所有各个人的福利均增加了,显然这种新状态对他们每个人是更为有利;相反的,如各个人福利均减少了,这就是不利。有些人的福利仍旧不变亦不影响这些结论。但是,另一个方面,如这个小变动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并使的别人福利减少,这就不能再说作此变动对整个社会为有利的。因此,我们把最大效用状态定义为:做出任何一种微小的变动不可能使一切人的效用,除那些效用仍然不变者外,全都增加或全都减少的状态。”⑨ 简而言之,帕累托标准可以这样表述:即应该至少不损害一个人地增加社会的利益总量。用孟子的话说,在利益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不为也。”帕累托事实上发现了人们在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的情况下的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应该至少不损害一人地增加社会的利益总量。就是说,此时,如果损害了那怕仅仅一个人的利益,即就是增进了何等巨大的利益净余额,也都是不应该的。

综上所述可知,集体主义之所以屡遭批判和责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一方面,它把非常情况下的――即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衡量行为善恶的直接标准,夸大成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衡量行为善恶的标准;另一方面,它把特殊情况下、例外情况下――即在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发生冲突――衡量道德规则优劣的标准,夸大成为在任何情况下衡量道德优劣的道德终极评价标准。以笔者陋见,这种在理论上的根本性方向性迷失和缺陷,是集体主义屡遭批判和责难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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