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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迫失踪问题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责任

小编:吕学利

一、人权保护观念与原则的新发展:保护的责任

2001 年,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系统地研究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国际新观念和原则。保护的责任的核心内涵主要是,主权意味着双重的责任:对外是尊重别国的主权,对内是尊重国内所有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作为责任的主权已成为良好的国际公民权利的最起码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作为责任的主权在国家惯例中正得到更多的承认,这一思想具有三重意义。第一,它意味着国家权力当局对保护国民的安全和生命以及增进其福利的工作负有责任。第二,它表示国家政治当局对内向国民负责,并且通过联合国向国际社会负责。第三,它意味着国家的代理人要对其行动负责。保护的责任首先属于主权国家,但是当它们不愿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保护的责任的实质在于向处在危险中的人民提供生命支持保护及援助。它不仅是对实际的或担忧的人类灾难作出反应的责任,而且是预防灾害发生的责任和事后重建的责任。

2004 年,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报告认为,各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从而不仅享有主权带来的各种特权,同时也接受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包括一国保护本国人民福祉的义务,以及向更为广泛的国际社会履行义务之义务。但是,如果主权国家没有能力或不愿意这样做,广大国际社会就应承担起这一责任,并由此连贯开展一系列工作,包括开展预防工作,在必要时对暴力行为作出反应,和重建四分五裂的社会。2005 年,联合国秘书长的大自由报告指出,保护的责任首先在于每个国家,但如果一国当局不能或不愿保护本国公民,那么这一责任就落到国际社会肩上,由国际社会利用外交、人道主义及其他方法,帮助维护平民的人权和福祉。

联大第六十届会议通过的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认为,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国际社会应酌情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支持联合国建立预警能力。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也有责任根据《宪章》第六章和第八章,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手段,帮助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①2009 年7 月,第63 届联大举行全体会议,特别就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所提出的落实保护责任这一新概念的复杂性及敏感性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与会各国普遍认为,保护国内人权是每一个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必须承担的责任。在目前的条件下,保护责任应限定适用于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四类情形,同时,保护责任应当得到正确的适用,不能被滥用以致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

二、专题性的保护责任机制:强迫失踪问题工作组

免遭强迫失踪是一项不可克减的权利。每个国家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和终止在其管辖下的任何领土内造成被强迫失踪的行为。对于国际社会而言,早在1978年的联大第33/173 号决议中,联合国就对世界各地的有关强迫失踪问题表示关注。根据1980 年联大第20 号决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立被强迫与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作为一个特别的专题程序与机制审查和解决强迫失踪问题。工作组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失踪者亲属确定失踪者的命运和下落。工作组是受害者亲属与有关政府之间的一个沟通渠道,力图确保失踪者亲属提交其注意的案件得到国内当局的调查,以澄清失踪者的命运和下落。工作组的职能和依据基于人道主义。

为此,工作组确立了以下基本职能和程序:第一,工作组接受和审查失踪者亲属提出或人权组织代表他们提出的失踪案件报告,转交相关国家,要求其予以调查并通报结果。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失踪者,工作组对紧急事项确立了紧急行动程序,以迅速地转交相关国家,要求其进行调查以查清失踪人员的命运或下落,并将结果通知工作组。第二,在得到有关政府同意下,工作组可对一国进行访问,以评估失踪现象的总体状况。第三,1992 年联合国大通过《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以后,工作组还被赋予具体任务和职能,监督各国政府履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规定义务方面的进展,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和援助。第四,工作组每年就强迫失踪问题处理等活动情况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第五,对报复行为进行紧急呼吁与迅速干预。

三、结语

为应对解决强迫失踪问题,充分履行保护的责任,国际社会逐步确立和发展了专题性的保护责任机制。普遍适用的强迫失踪问题工作组这一人道主义机制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这样的条约机制共同构成了国际社会承担、履行人权保护责任的基本框架和程序。当然,其进一步推进将有赖于主权国家与国际共同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规范的发展和强化。意大利国际法学者安东尼奥卡塞斯认为:国际实践表明,以下观念已经深植于国际共同体:

(1)国际共同体中存在着关系到每个成员的一些普遍价值;

(2)严重违反这些价值会影响到国际共同体的所有成员,不论违反行为是否直接损害了某一成员的利益或关系;

(3)国际共同体的任何成员都有权采取措施,要求停止该严重违反行为。因此,在强迫失踪问题上,保护国内人民免遭强迫失踪虽然首先属于每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内管辖权限和责任,但同时也是每一个主权国家对国际共同体所必须承担和履行的国际义务,国际社会因此也就获得了监督和矫正的权利和责任。在保护的责任的国际新观念和原则的指导和推动下,国际社会将逐步确立和强化人权保护上的国际共同体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规范,改变强迫失踪问题上现有的人道主义规范的软弱性和条约规范的有限性,从而推动专题人权保护机制不断发展与强化。在此基础上,现有的两种专题保护机制的协同配合,以及主权国家的认同与合作将使国际社会向国内人民提供更有实效性的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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