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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协定中的版权问题

小编:耿延睿

在全球框架下,由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主导的多哈回合谈判自陷入僵局以来,WTO各主要发达成员纷纷转向双边/诸边自贸区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FTA )谈判,或通过小范围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以期实现在WTO多边机制中无法实现的利益诉求。伴随着美欧相继爆发金融危机,美国作为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的推动者,放弃了困难重重的WTO多边贸易机制和传统的自贸区框架,企图开辟另一个新的规则制定平台,通过打造高标准、跨地域的FTA来实现其全球治理的最终目的。以美国主导和参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谈判为例,正是它实施重返亚太战略,企图牵制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从全球治理走向美国治理的关键一步。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均打出FTA战略牌,以作为拓展其贸易新增长点的重要途径,谈判也随之进入了空前活跃阶段,例如美国与欧盟启动的《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议》(TTIP)、日本与欧盟启动《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等无不反映了当今区域贸易合作的跨地域跨领域等特点。传统的有形货物贸易虽然一直占据FTA谈判主流,但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等议题也在FTA谈判领域中越来越多涉及。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就是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一个现实途径和重要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指出,加快自贸区建设。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坚持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中国参加区域性贸易组织和FTA谈判起步较晚,按照大国是关键、周边是首要、发展中国家是基础的区域合作战略,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济合作正全面展开,发展迅速。

截至目前为止,中国在建的自贸区共18个,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签署的FTA 12个,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在谈判的FTA有6个,分别是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挪威和海湾合作委员会的自贸谈判,以及中日韩自贸区和《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以下简称RCEP协定)谈判。此外,中国还加入了《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现就中国目前已经签署的12个FTA和正在谈判的6个FTA中涉及的版权问题梳理如下:

一、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自贸区协定

迄今为止,中国与发达国家共签署了4个自贸协定,其中2008年签署的《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政府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章节,但仅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知识产权条款扮。《中国一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国一冰岛自贸协定》中没有涉及知识产权内容。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自贸区协定中以2013年7月中国政府与瑞士联邦政府签署的《中国一瑞士联邦政府自贸协定》所涉及的版权实质性问题最多、范围最广,其中实质性条款共计12项。

二、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自贸区协定

中国目前与5个发展中国家或组织签署了FTA。中国-东盟自贸区(China-ASEAN FTA)是目前我国同WTO其他成员建成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贸区。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莫定了自贸区的法律基础,货物贸易是该自贸区的核心内容。根据该《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又分别签署了货物、服务、投资贸易协定。投资贸易协议仅涉及了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2005年《中国一智利自贸区协定》第111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其中明确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的合作目标、合作途径、信息交流的领域,其中交流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但并不限于版权法所规定的适当的限制和例外的执行,以及适当保护数字化权利管理信息相关的措施的实施.。

2009年《中国一秘鲁自贸区协定》创设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章节,第145条规定各缔约方可以根据其国际义务和国内立法,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该条仅为弹性条款,没有强制的约束力。

2009年《中国一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合作,没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

2010年《中国一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与《中国一秘鲁自贸协定》非常相似,虽然创设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章节,但对知识产权内容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111条规定关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双方承认并且重申1992年6月5日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原则和规定,并鼓励建立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相互支持关系的努力。

三、中国与港、澳、台地区签署的自贸区协定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CEPA是我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随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补充协议三》将知识产权保护内容补充列入了CEPA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明确了双方建立政府部门间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根据该机制双方同意在香港、澳门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就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意见。就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2010年6月29日,大陆与台湾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 )。根据该框架协议第6条,双方加强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在ECFA框架下,海峡两岸又另外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单项协议,其中有两项内容与版权密切相关:一是版权认证服务;二是打击假冒盗版的执法协处机制。

四、中国目前正在谈判的自贸区协定情况

当前中国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的FTA谈判共有6个,分别是中韩、中日韩、中国-澳大利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中国-挪威、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截至目前为止,中韩、中日韩、中国-澳大利亚、RCEP均涉及了知识产权内容。

中韩自贸区协定谈判自2012年5月2日启动至今为止已经完成了12轮,目前双方已进入文本的实质性谈判阶段。由于韩国已分别与美国、欧盟签署了双边FTA,其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已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与欧美法律基本相近。

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涉及了东亚三个重量级经济体和贸易大国之间的资源整合,若能成功建成自贸区将弥补亚洲自贸区的空白,成为继北美、欧盟自贸区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经济板块。目前中日韩自贸区已举行了3轮谈判,三方开始着手起草知识产权章节案文。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协定自2005年启动首轮磋商以来至今已经过20个回合,澳方关注我版权领域问题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豁免情形、版权盗版商业规模的定义和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等议题。

RCEP(东盟10+6)是东亚地区最大规模的贸易协定谈判,也是泰亚地区唯一能与美国主导的TPP相抗衡的自贸谈判,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印度、新西兰六国共同参与。若RCEP谈成,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自贸区。自2012年11月正式启动至今已经过5轮磋商,目前谈判各方就知识产权议题进行了2次分组讨论,并对知识产权章节拟纳入的共同要素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下一轮将就知识产权章节具体案文进行磋商。

五、体会与建议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谈两点体会:

1.根据201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关于版权产业对于经济贡献的调研成果报告》。显示,2012年发达国家版权产业对于GDP和就业的贡献率均为7.4%左右,而版权产业对发展中国家的GDP和就业平均贡献率仅分别为4.9%和5.75%0以中国为例,2012年版权产业对于中国GDP和就业贡献率大概为6.5%左右,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2012年版权产业对美国的GDP和就业贡献率分别高达11.25%和8.35%。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普遍依赖传统加工制造业,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意产业仍处在起步和快速增长阶段,故现阶段彼此间不存在较大的知识产权贸易顺逆差问题,相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而言,发展中国家在FTA谈判中目前主要还是关注有形商品初级阶段的自由贸易,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关切度相对较低,主要表现为FTA谈判成果以缔结框架协议的模式为主,在框架协议之外再另行缔结单项协议,通常知识产权议题在框架协议中仅限于原则性条款的规定。例如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既不是利益博弈也不是零和游戏,更像是一种兄弟协议,既保障海峡两岸同胞权益,又促进两岸科技、经济、文化发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达国家在FTA谈判中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议题和市场准入问题,谈判都显得野心勃勃,企图通过缔结伙伴关系协定将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议题一揽子细化成章,一一纳入,并同时抱着改变他国现行立法的心态强行推动FTA谈判,实施该国推行的标准,例如美国-韩国FTA。

纵观我国已经签署的12个FTA,仅有《中国-瑞士FTA》,《中国-新西兰FTA》,《中国-智利FTA》,《中国-秘鲁FTA》,《中国-哥斯达黎加FTA》、内地与港澳CEPA、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的ECFA共9个协定包含了知识产权章节或条款。其中我国目前与发展中国家已签署的FTA的版权问题主要涉及民间文艺、版权的限制与例外以及有关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这些知识产权条款大都是松散合作和软性协调,强调缔约方之间的合作与法律、政策等信息交流,仅有少数实体性规定,如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但也是非强制性规范,不具有约束力。我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FTA中涉及的版权问题主要有临时复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的权利保护范畴和保护期限,影院偷拍,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此外,对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版权保护也是北欧等发达国家创意设计产业的利益诉求之一。

2.发达国家对FTA谈判利益诉求十分明确,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套非常清晰和完备的知识产权模本或者制订了明确的FTA贸易政策,如美国、欧盟、日本。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与美国及欧盟分别进行投资贸易协定的FTA交锋,此前已经缔结的中瑞FTA谈判可谓我国与欧盟交战前的热身,已感受到其频频向我提出Trips-Plus条款的压力,例如延长相关权保护期限,要求我于既定的期限内批准加入《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条约》(又称《罗马公约》);以中澳FTA谈判为例,澳大利亚则以美-澳FTA范本为例,一直要求将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纳入FTA知识产权章节中。上述这些要求都是超越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义务和现行法律框架,我方都在谈判中据理力争,一再重申我方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坚决维护国家利益,但绝不接受脱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际超越国际保护水平的不合理要求。

简言之,FTA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谈判成果直接惠及广大民众,其牵涉面广,内容复杂,社会影响力大,聚焦各国的经济和贸易核心政策,谈判的真正动因是强大的国家利益驱动,无论从各方的利益协调难度和主攻利益来看,无不体现了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笔者对我国现阶段FTA谈判拟采取的策略建议如下:

1.首要立足于我国当前版权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大国,面临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版权贸易逆差严重、产业环境有待改善等现状,现阶段相对日、韩等发达国家在版权立法、执法、产业发展等领域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由此决定我在自贸区知识产权章节谈判中大多处于守势,因此在谈判中应当遵循现有WTO多边贸易规则,以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依据,坚持与我国现阶段版权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保持社会公众利益与权利人平衡,切实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2.厘清谈判各方攻防利益的底线,坚持以我国目前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现行法律框架为基础,同时以国内正在进行的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内容为导向,积极探寻灵活变通方案,从而兼顾各方利益关切和诉求,形成互利共赢、均衡发展的格局;

3.建立权利的限制与例外条款。限制与例外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抵制权利人滥用权利,抵消知识产权强保护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目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关于限制与例外规定的范围仍有一定差异。由此,在FTA知识产权章节中应当明确各缔约国有权将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限定在某些特定情形内,该限制与例外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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