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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人性探讨

小编:刘皓明

一、宪法生成的基础源于对人性全面的认识

人性论作为哲学主题,在宪法层面上的价值即体现在人性作为宪法的基础而存在。在时间不断流逝的长河中,在人类生活的千变万化后面,传统哲学家们总是希望发现经久不变的人性,曾提出了各种各样而又相互歧义的定义。如性善与性恶之说、理性人与经验人之说、个体人与社会人之说等,但是他们都未能全面揭示出宪法的人性基础。这是因为,人本身是一个包含矛盾的丰富的多样性存在,而且人并不只是自然给予的现成存在,也并不是一经存在便不再变化,而是在社会文化背景中生成和发展的存在。人性不只是既成的,而更是一个获得的过程,是社会塑造与主体选择的统一过程。人性是复杂的,是多层面的。因此,只有从多个维度探讨人性论在宪法上的价值问题,才能真正揭示出宪法建构和运行的人性基础。可以说,正是源于对人性的全面认识,才使宪法最终得以生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人性亦善亦恶可塑论使宪法的生成成为必要人性中既有善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正因为人性亦善亦恶是可塑的,才使宪法的生成成为必要。这是因为,无论是性恶论还是性善论都不能作为宪法生成的基础。如果人性真是恶的,宪法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则不论是对权力的制约还是对人权的保障,都是没有价值和意义可言的; 如果人性真是善的,那么人人都是天使,人人都不会为恶,宪法的存在本身就是多余的,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其道德水准和行为惯例来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完全不需要宪法的存在。正因为人既不是恶魔,也不是天使,而是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者,这一事实使得相互克制的制度既有必要又有可能。

从人性在特定社会中有善、也有恶的具体表现出发可以建构起宪法生成的必要性基础。一方面,人具有恶性,人人皆可为恶,君子与小人概莫能外,而且由人类的本性使然,人们更趋向于为恶,因此权力成为一种必要的恶。但人一旦掌握权力之后,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就可能与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而在自己利益和追求与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和追求不一致时,权力的异化变成为了可能,人性中可能的恶便会变为现实的恶。因此对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谨慎与防范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人性自身的缺陷的存在决定了这种谨慎与防范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须靠客观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制度与法律。② 正是由于人人皆有为恶的可能,才使宪法有了防范和抑制的对象,才使宪法的产生成为必要。正如帕拉图所言: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恶。如果有人根据神的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它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 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少; 因此,我们必须做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另一方面,人具有善性,人人皆可为善,善才是人类须臾不可或缺的本性,正是由于人类的善才使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有了必要和可能。人的善性的重要性以及易受侵害性,使宪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甚至宪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中善的表现。我们之所以要制定宪法,可以说是人性中恶的存在。事实如此,如果人性中没有恶的存在,宪法就成为一种多余。但是我们为什么既知有恶而又要去追求善,恰好说明了人性中不仅仅有恶,应当说,人性中在有恶的同时,更有善。与其说是人性之恶导致了宪法的产生,还不如说是人性之善导致了宪法的产生,后者更具有本源意义。人性之恶是宪法产生的前提,使宪法的产生具有了必要性; 人性之善是宪法产生的动力,使宪法的产生具有了正当性和目的性。宪法本身就是为抑恶扬善而产生的。抑恶扬善是宪法的价值追求,善则是宪法的价值目标。没有人性的亦善亦恶就没有宪法的产生。因此,人性亦善亦恶可塑论才是宪法生成之必要性的人性基础,它说明了宪法存在的必要性和针对性。

二、宪法的基础价值是人性的健康发展

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是由人选择和建立的,体现了人的主观意志和价值追求,适应了人性的发展要求。宪法作为价值客体,它是以满足主体人的需要为目的的,这种满足并非以主体人的一次性需求来实现的,而是主体人把宪法从终极目的上当作工具来实现的,它应该有利于实现人性的健康发展并为这一目的服务。正如康德所言: 人之为物,其存在本身就是目的。 宪法作为基于人性、体现人性、适应人性的规范、规范体系。那么,宪法的基础价值自然就是人性的健康发展。

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

必须以人性的健康发展为基础宪法的价值是多元的,但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却分属于不同的层次,有基础价值与非基础价值之分,而人性的健康发展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础的价值,人性的健康发展高于宪法的其他一切价值。传统理论认为宪法的基础价值是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社会正义等,但这并未真正揭示宪法的基础价值之所在。因为无论是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社会正义等实现的基础,还是其实现的目的,都是人性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 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无不以人性的健康发展为自己的实现基础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促进人性的健康发展,人民主权内含的少数人和多数人的人性发展的矛盾便无法得以解决; 宪政秩序的构建只能以暴力为基础,而无法适应人性发展的要求,必然异化为专制的统治秩序;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 社会正义也必然会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性健康发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或者说其他价值的实现才具有实质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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