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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程序理性探讨

小编:沈仁大

一、对程序理性和经济法的程序理性的认识和理解

程序是法律的基本外在形式,它对于社会实践的相关要求有着十分有效的放大功能,程序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并直接接触的,通过这种最直接的接触,能够将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给法律制度及时有效的反馈,在此基础上,程序发展为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形成的新起点。法律程序独特的放大功能,使得人们可以更加准确的认清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这样也就为人们更加准确的把握时代的走向和要求提供了有效的分析工具。同样的理论,经济法程序从其字面意思上来看,它是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实践联系过程中的最为直接的内涵概念。对于任何法学理论来讲,程序都关系着其生命力的延续因为在真实鲜活的法律实践面前,表面的任何发学理论都显得比较暗淡,由以上分析可以知,经济法的程序理性问题,影响到了经济法的实际使用规律,也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经济法程序理性的功能分析

1.应对法律的确定性危机。通过研究己存在的法律历史可以发现,任何法律都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在法律秩序形成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往往都会附着鲜明而深刻清晰的时代烙印。在社会制度结构维度,经济法和现代社会运转、经济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经济法自身也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社会变革的影响和冲击,这就会使得经济法的确定性危机更为严重在知识维度,经济法程序理性没有赶上理性时代的良好的发育成长环境,比较薄弱的历史沉淀使得经济法程序理性无力抵挡现代法律由于不确定性而导致的自治性危机的挑战。从法律学的实际发展规律来看,现代西方社会所出现的法律危机,可以说就是一种经济法危机的适当表现

2.对我国经济法中相关问题的应对我国经济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独立性危机,究其原因仍在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形成的独特政治文化环境。现阶段我国的民商法和行政法仍然不是很发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缺乏对权利与权力界限的界定和制衡,这种问题的存在就使得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侮一个阶段,都会产生政府权力与企业权利相互争夺的不合理现象。在当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此明确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也就会明确当前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即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民商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在其客观的要求上,认为国家对市民社会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使得权力为权利的生成腾出更多的空间。

三、经济法程序理性的价值分析

从本质上来讲,经济法程序理性的价值,其实可以说是经济程序法对经济实体法的需求的满足。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程序法它不同于实体法,程序法常常是为实现目的而对实现手段的保证,就算是程序正义自身,也必须是在文本的法律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才可以发挥其替代作用。从程序法的基本角色定位视角来分析,我国现阶段经济法的程序理性价值,最重要的还是为我国经济法的存在和成长,提供某种客观表达和外在支持的技术手段

1.经济法程序理性和经济法的独立性、自治性的获取经济法在我国的成长发展过程中,其独立性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和影响由于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法律制度建设层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并且对市场化的基本取向改革和特定时期的法制现代化过程,很容易引起理论逻辑上的冲突,具体表现如下,前者更倾向于民商法在逻辑上的优先性,但与此同时,我国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的政治体制架构,又必须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作为首要问题来处理。这样,使用权力的方式去克服政府和市场出现的双重失灵现象,使得现代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了两个不同层面的严峻挑战。基于此种特殊情况,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致性要求,若是只顾及经济法的独立和自治就会失去理论支撑更准确的说,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内的民商法制仍然不够完善,在行政专横没有实现合理控制的情况下,对经济法的独立和自治层面的要求,只不过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追求。程序法迅速的发展,为我国经济法程序理性价值的发挥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程序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对市场主体任意自由意志的适度限制和对国家行政权力患意的合理约束,这就为经济法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有效的工具。这样以来,经济法的生命力能够在这里找到其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利用经济法程序的核心特质,去实现经济法的独特的价值追求并真正显示出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2.经济法的程序理性与经济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实现现代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擅扬理性的现代法律体系难以正确的加以应对。法律的局限性日益明显,疲于应付,从而导致法律的确定性和正当性的危机;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使得法律所代表的普遍理性同市场主体的个体理性之间的价值判断差异和利益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导致法律的合法性的危机

四、经济法程序理性的实现

1.法的生产过程的程序理性

1.1经济立法的专业化经济立法有必要实行一种专门化、职能化立法的模式。也就是建立专门的经济立法机构和立法咨询机构。这种专门化立法的优越性在于,可以超越部门立法所致的单向利益衡量的弊端:专家立法可以增加公众的信任感和对法律的服从

1.2经济法程序规范的制度化在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及相应的举证者责任方式上都应该区别于任何单一的诉讼程序相反,它至少在表面上,是上述三方面程序的一种综合体。除了诉讼机制上的完善之外,经济法程序规范的制度化还应包括经济监督程序、协商程序、指导程序、批准程序等方面的健全和系统化

2.经济法实施过程的程序理性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诉讼机制的,从系统科学的角度讲,它应当包含了诉讼的主体、诉讼的客体、诉讼的权利与义务、机构设置、物质支持、人员安排等。在程序理性上,它还应当包括法律在实施前的反思性安排以及法律实施后的反馈性措施。司法与行政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的分工与协作,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进行专业化的立法,然后由司法机关终审,再由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这样的职能分工较为合理

3.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评价机制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还需不断对其进行修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对程序理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立有效的经济法评价机制,通过制度性的评价监督,不断对经济法的执行和落实进行反思总结,提升经济法的时效性,充分发挥程序理性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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