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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营改增变化的保险业纳税筹划研究

小编:蒋鸣

摘要: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是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齐头并进的税制,这样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其实限制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于金融保险业而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存在,让这些行业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所制约着,影响了行业的长期发展。而保险行业,对于国民生活而言其实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为促进这样的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现存的税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最大限度地解决了保险行业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本文将在国家将保险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之后,探讨关于“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以及具体分析“营改增”对保险业纳税筹划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保险业;纳税筹划

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内容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而增值税(Value-added Tax)是指“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以上两个税种是我国一直以来同时实行的两个重要税种,但由于两个税种的同时实行,使得一些项目面临重复征税的难题。201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了关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方案,并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不断地增加试点行业,也是在今年2016年,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正式将金融保险业纳入了“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范围。

(二)国家进行“营改增”的原因

国家在进行“营改增”之前,一直实施和沿用的是营业税和增值税齐头并进的税收制度,但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发展,这样的税收制度开始暴露其弊端,开始影响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首先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同时实施会导致重复征税,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进行征税,数额既定,无法进行抵扣,但增值税同样对于营业过程中增长的附加值进行征税,于是这样的设定下,会导致对纳税单位的重复征收。其二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结构中,增长最快的是第三行业,同时第三行业也正在逐渐取代第二行业成为我国经济结构中的主导部分,但在税收制度中,第三行业大多数仍只适用于营业税,一旦第三行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流转环节增多,就会导致经营者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此一来,第三行业从业单位便会考虑尽可能地压缩流转板块,以争取规避重复纳税,而这样的行为却是不利于企业的长远规划,进而也会影响第三行业的全面发展。此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和服务也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方向,税收部门既有的纳税标准已经无法很好将这样多元化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于是对于模糊边界上的商品和服务的征收税务工作就会变得困难。

因此,国家出于全力保障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角度考虑,在2011年提出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方法,并选择了部分行业和地区作为试点进行初次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尝试。之后不断丰富能够纳入“营改增”改革范畴的试点行业,并最终在2016年5月,将金融保险业也纳入了“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范围。

二、我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保险业的影响

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多元化格局,国有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百花齐放,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对于保险有了更加正确的认识,因此我国的保险行业的年营业额也在不断增长,行业整体态势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而随着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推进,“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也给保险业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一)对保险业经营方面的影响

根据“营改增”的国策内容,金融保险业的税率将从征收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6%的增值税,就目前的保险业市场状况而言,在这样的税务体制下,整体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这将直接影响保险产品的定价。

通常保险产品的价格是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三个因素决定,其中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按单位保险金额制定的标准,而这又是和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额度的大小息息相关,在国家进行“营改增”后,关于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抵扣额度尚不确定,因此影响保险产品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的保险费率也随时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另外,保险产品的价格还需要由行业精算师根据过往数据进行精细测算而得出,而目前“营改增”税收改革政策刚刚实施,运用于保险产品的效果尚未可知,因此精算师并没有具体详实的数据去支撑价格精算,从而也是对保险产品的定价造成了困扰。

以及“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也会影响到保险中介手续费的定价,同样是由于税制改革对于中介渠道手续费的抵扣比例尚未确定,若继续沿用当前的中介渠道的手续费标准,那么保险公司和中介需要就是否含税保费重新确定价格,而若是变更当前的中介渠道的手续费标准,那么保险公司和中介需要重新议价的内容将更为复杂。

(二)对保险业税务负担的影响

在当前的保险业税收制度下,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税务还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类似于游客前往云南丽江大研古城游玩时缴纳的古城维护费,这项额外税务负担随着“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的推出也会发生变化,也就是当增值税数额大于营业税数额时,这项额外税负的金额将有所上涨,导致现金流支出增加;而当增值税数额小于营业税数额时,这项额外税负的金额将随之下降,同样地也会影响现金流。

(三)对保险业营业利润的影响

对于所有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体而言,营业利润都是追逐的目标,也是维持正常商业运转的重要动力,因此保险公司也不例外,对于营业利润也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而“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出台,对保险公司的营业利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首先是对营业收入而言,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大体集中在保费收入板块,这一板块也是保险公司营业收入中最为重要的板块,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之前,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险产品赚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可算作是公司的营业收入,因为公司需缴纳的营业税额已经在对保险产品定价时归入了定价中,因此作为价内税,在进行营业收入录入时不需要专门剔除。但自从“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后,由于征收增值税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以计算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附加值,因此在进行营业收入录入时,需要剔除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额才是最后的营业收入,如此一来,在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便会有所降低。

而对于营业支出而言,保险公司的营业支出主要以赔付支出为主,赔付支出也是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中占比最大的板块。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之前,赔付支出没有抵扣,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需要缴纳5%营业税金,但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之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能够得到抵扣,有可能会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具体的抵扣比例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政策确定。

三、基于我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保险业纳税筹划相关内容

纳税筹划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定义是指“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而保险业如何合理利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来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考虑适在进行保险产品销售时,选择不同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也就是当被保险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直接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率进行税款的抵扣之后支付赔款;而当被保险人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则可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进项后再进行赔款的支付;支付赔款无法凭账抵扣时考虑用凭票抵扣。

其次是与中介机构合作时,要优先选择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是中介结构无法提供,则可以此作为商业谈判的筹码降低中介价格,节省营业成本。同时,对于中介机构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行专门管理,对于发票的接收、存档以及核查都要有比较规范的流程。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供应商伙伴的选择也应该随着“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而进行优化。由于不同的供应商规模不同,可以获得的销项税率也有所差别,因此在寻找供应商伙伴时,要根据“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中增值税的抵扣标准来进行筛选,争取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司的费用支出。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 张怀海.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福利效应研宄[J].财经界(学术版),2013.

[3] 任福姣.对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的思考[J].中国外资,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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