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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交通运输企业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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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利用税收相关政策,为节省税收资金,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进行的事前筹划。交通运输企业作为我国税收政策重点支持的基础建设领域,具有较好的税收筹划空间,尤其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纳税种类的变化给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筹划提出新的要求。本文根据“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现状,研究相应的税收筹划策略及运用的风险所在。

关键词:“营改增” 交通运输企业 税收筹划 筹划风险

交通、港口、码头等都为我国基础建设的领域,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活。我国自2013年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营业税改交增值税的政策。新的税收政策带来新的课题,研究如何在新的税收政策背景下,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高、运营成本重、投资风险大等特点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准确的缴纳税款、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节约企业资金、优化管理手段,意义重大。

一、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背景下税收现状

交通运输企业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前,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实施之后,交通运输企业除了以往缴纳的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种税种外,开始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税收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增值税的缴纳根据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以及营业规模划分为两类纳税人,营业额在80万以上的商贸企业或者营业额在50万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将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营业额起点以下但会计核算健全的单位,经认定也可以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将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的模式进行缴纳,一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作为计税基数以3%进行简易征收。在税收制度改革前,交通运输企业按照百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率低、税负水平整体偏轻;但在缴纳增值税的时期,经过税负水平的比较,我们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税负水平和缴纳营业税时期持平,而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税负水平要重于以往水平。因此,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有所取舍,而目前交通运输企业对此尚处于疏于管理的状态。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现状

为了支持地方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方法是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依据分城市、县城和农村有所区分的进行征收,税收收入归地方税务局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在税收制度改革之前,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主要与营业税挂钩,比例上缴,在改革之后,由于不再缴纳营业税而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挂钩,随着增值税税负的变化而变化。

(三)所得税的税收现状

我国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要财政税收收入来源的国家,所得税是企业缴纳的第一大税。国家根据企业的类型设置了几档所得税优惠税率,但由于交通运输企业刚处在税收转型期,对所得税的政策规划重视程度还不高,往往适用于25%的普通税率。

交通运输企业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等,扣除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人力、物力、能源、车辆损耗等成本,就是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高低决定了所得税税负的水平。“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交通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在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上均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会计利润及税收利润中直接扣除,减少了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交通运输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属于唯一的价外税,计入往来科目,不影响损益,更无法在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无形中增加了交通运输企业的计税基础。例如,100万元的纯运输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缴纳营业税时所得税计税基数为97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时计税基数则为100万元。

二、“营改增”背景下税收筹划分析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对于缴纳营业税时期而言,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但在大型固定资产投资时可以享受到较大力度的进行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较低的营业额时可以占到税负轻的优势,单不利于企业抵扣制度的利用。因此,交通运输企业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对营业额相对小的交通运输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反之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我国企业按照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分为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能力,而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公司不属于法人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法人单位有一定的双重征税的因素,税收水平要高于非法人单位,从节税的角度考虑,要慎重选择。因此,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来说,根据自己的企业规模大小以及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企业性质,合理的筹划相关税收资金。

(二)企业投资的筹划

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运营需要以大型车辆为生产工具,固定资产比例高,资本密集度大,在交通运输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后,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后,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起到很好的节省税收资金的作用。

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给予了高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为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创新,研发支出可以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对于被认定为高科技含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用15%的低所得税税率等。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加大自己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科研投入,一方面产生研发效果,较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达到税前加计扣除的节税效果。

(三)营销策略的筹划

交通运输行业营销领域涵盖了客运、货运、仓储、搬卸等方面,这些领域在缴纳营业税时期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都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在开始缴纳增值税之后,对于不同的征税对象出现了不同的税率,以客货运输为对象适用11%的税率,以搬装劳务为对象的使用6%的税率。对于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交通运输企业,如果不能规范会计核算,合理区分两种税率的营业额,将会被从高计征。因此,对于具有兼营这两类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科学的进行分类核算,可以有效地规避核算不清从高征税,节省企业资金。 交通运输企业的货运业务分为只提供运输服务的纯粹性货运,以及集销售与运输一体化服务的销售兼运输行为。如果运输企业尚未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内,清晰的划分与核算两种业务的收入是一条有效的税收筹划策略。有效区分核算这两种业务收入,可分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否则兼营项目收入划分不清,将被一并从高征税,给企业资金造成负担。

此外,交通运输企业运输服务的营销优惠方式也是税收筹划节省资金的一种途径。一种产品或服务的营销优惠方式一般包括销售折扣、折扣销售与销售折让,其中销售折扣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融资行为,折扣份额不允许税前扣除,不能起到节税的作用;而销售折让一般是营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采取的应对策略,不具有普遍性。

(四)资产管理的筹划

在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当纳税人将自产货物运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将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缴纳营业税时期,交通运输企业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自然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然而,“营改增”实施之后,交通运输企业为自己的股东提供免费运输劳务,或者将运输劳务折价投资入股,或者免费为他人提供运输劳务,都会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之后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将运输劳务视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资产管理,以防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而被误征增值税。

三、以税收筹划作为融资手段的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企业管理和税收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收处罚,造成负面的信誉影响。利益同时伴随着筹划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分析

政策的落实带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的税务机关来进行最终的解释。因此,交通运输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地套用一般货物生产销售单位的税收政策,要切实把握好政策的适用性,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交流。如果不能准确的把握政策的意图,与税务机关的解释相冲突,极易造成错误的政策运用,给税收筹化带来政策风险。

(二)技术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领域,专业技术性很强,需要筹划者不仅具备扎实的税收筹划相关理论知识,还要精通财政、金融、财务、审计等相关领域,并且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属于技术型专家人才。如果税收筹划人员的水平不足,筹划技术有缺陷或筹划事项考虑不充分,就容易造成违规现象,带来筹划的技术风险。

(三)操作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一方面对筹划人员提出较高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对被筹划单位提出了缜密的操作要求。如果被筹划的交通运输企业操作不当,或者肆意套用筹划方案,很容易造成偷税、漏税现象,遭到税务部门的处罚。操作风险是包括交通运输企业在内的各单位税收筹划都需要谨慎考虑的因素,操作风险的把握是合理节税与偷税漏税的区分的关键所在。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利用税收筹划节省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资金,为企业提供内部融资渠道,解决当前交通运输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值得去探索和研究。然而,交通运输企业毕竟处于“营改增”的转型阶段,各种筹划方案都尚处于摸索阶段,操作不当极易造成一定的税收风险。因此,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规避筹划的各种风险,降低筹划成本,探索一条安全合法的节税融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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