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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演绎作品的固定性

小编:

摘要:不同于其他作品,各国版权法对演绎作品的固定性要求有采双重标准之嫌:一方面它要求演绎作品在受版权保护时,必须具备固定性;另一方面,在认定演绎权被侵犯时,它又否定非法演绎作品的固定性。立法上的这种二重标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院判决,产生司法实践中的双重标准。对演绎作品固定性的这种双重要求,既不符合版权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版权法对演绎作品固定性的态度宜回归单一,在肯定合法演绎作品固定性的同时,也肯定非法演绎作品的固定性。

关键词:演绎作品;固定性;演绎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2.027

固定性(fixation),是指作品要被实际固定于有形物体之上。所有作品包括演绎作品,要受到版权保护,一般认为都应有固定性,但是,非法演绎作品例外。为了认定侵权目的,非法演绎作品是否应具备固定性?对于此问题,各国立法及司法都较为含糊,未给出明确答案。也正因为如此,关于演绎作品固定性的认定,常常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一、作品的固定性要求

版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一直与作品的物质载体密不可分。在作品与作品载体尚未截然区分时,对作品的保护就等同于对作品载体的保护。那些不能用物质载体固定下来的作品,自然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而当作品与作品载体被逐渐区分开来后,对作品的保护虽然获得了独立意义,但却仍然无法与其载体完全分离。作品是无形的,它必须依赖于有形物(特殊时候也可以是人)的存在才能被感知、被传播。如果不借助于书籍、唱片等有形形式记录下来,那么即使有原创性的作品也将转瞬即逝,既无法传播,也难以保护。如果一个复制没有被保存下来,或者一个证人没有很好的记忆,那么我们将很难证明别人侵权[1]。所以,当版权法被认为保护的是作品本身而非作品的有形载体时,法律所主要保护的,还是那些可以以有形物记载下来的作品。那些没有被有形载体记载下来的作品,多数都只是名义上受到版权法保护,实际上仍处于无法律保护状态。因此,虽然从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出发,著作权体系不要求作品必须被固定于有形载体上,只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但事实上,由于没有被固定下来的作品很难被保护,著作权体系的这一无固定性要求意义并不大。对于绝大多数作品而言,固定性是它们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

与著作权体系不同,版权体系从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出发,不仅要求作品应被记载于复制品或录音制品之上,而且将这一内在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例如,英国版权法第3条第(2)款就规定:“在以书写或其他方式记载(record)下来之前,任何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都不享有版权;凡本编中的作品创作时间均指该作品被记载下来的时间。”在美国,固定性不仅被认为是一项版权法要求,还被认为是一项宪法性要求,它渊源于美国联邦宪法:由于宪法使用的是writings而非work来指称作品,因此一部作品必须以某种物理形式存在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宪法中writings一词的使用便没有任何意义。1976年的美国版权法首次规定了作品的固定性(fix) 。该法第101条规定:“作品‘固定’在有形表现形式上,是指经作者授权,将作品体现在复制品或录音制品上,其长期性、稳定性足以使作品在不短的时间内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被播送的由声音或图像组成的或由两者所组成的作品,如果是在播送的同时进行录制,视为‘固定’”。在第102条(a)款中,该法又进一步解释了固定性要求:“依据本法,版权保护固定于任何有形表现形式上的作者的原创性作品。通过这种有形表现形式(包括目前已知的或以后出现的),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或借助于机器或装置。” 因此,在版权体系,只有当作品记载于一定的有形物上以后,在可以被他人感知的条件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2]。英美国家不保护那些没有以有形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口头演讲和即兴表演等。

二、演绎作品固定性的双重标准

按照一般观点,演绎作品也是作品,必须既有原创性又有固定性。无论是作为保护目的还是作为认定侵权目的,演绎作品都应该具备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然而,就现行各国版权法关于演绎作品的规定来看,对其固定性的要求似乎并不同于其他作品,颇为含糊。美国《版权法》即是这一立法态度的代表。首先,该法第101条对演绎作品的定义,就只提到了对已有作品的重作、转换或改编,并未使用复制件、唱片等词和其他与固定有关的词汇。其次,该法第106条第(2)款在界定演绎权时,“根据版权作品创作演绎作品”中的“创作”使用的是“prepare”(准备)一词,而在其他条文中,凡涉及“创作”的地方都使用的是被界定为是固定的“create”(创造)一词。美国《版权法》关于演绎作品的这两大特殊规定,被认为具有特别意义。它意味着,在演绎作品的固定性方面,版权法持双重标准:即,演绎作品如要受到版权保护,则须满足固定性要求;反之,如果是为认定侵犯演绎权,则不需要具备固定性。例如,在解释1976年版权法时,一份议会报告就指出:106条第(2)款的演绎权,在某种程度上和复制权重叠,但它比复制权的范围广,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复制权要求侵权作品须被固定在复制品和唱片上,但演绎作品,如芭蕾、舞剧或其他即兴表演,即使没有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也构成侵权。另外,来自于版权记录处的一份1965年的补充报告也显示:演绎作品只有在要求获得版权保护时才须固定,如果是为认定侵权目的,不必固定[3]。

关于演绎作品固定性双重标准的立法解释,也进一步影响到法院判决,产生司法审判的双重标准。例如,在Galoob案[4]中,法院就一方面否定了非法演绎作品的固定性,另一方面又坚持认为演绎作品应以“有形而永久的形式”包含原作。在该案中,原告美国的任天堂公司Nintendo制作了一款家庭游戏机(NES),在该游戏平台上有很多格斗、赛车、棋牌等电子游戏。被告Galoob设计出一种名为Game Genie的装置,该装置允许玩家修改任天堂游戏人物的三个特征:增加游戏人物的命,加快游戏人物行动的速度,允许人物在障碍物上漂浮。在将Game Genie与原告游戏相连后,玩家只需要手动输入被告提供的作弊码(code),就可以激活Game Genie,拦截由原告游戏发送给NES控制中心的数值,并用新的数值代替原数值,得到自己想要的视听显示。 第九巡回法院认为,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演绎权,主要取决于该新的视觉显示是否属于版权法第106条第(2)款中的演绎作品。为解决这一问题,法院考察了版权法第101条对演绎作品的规定指出:第一,第101条的演绎作品不需要满足第102条第(1)款所规定的固定性。固定只是一部新的作品作为演绎作品受版权保护的要求,而非认定该新作品侵犯他人演绎权的要求。为认定侵权目的,演绎作品不需要满足所有的可版权性条件。法律中使用的“copies”(复制件)一词和演绎作品是不同的。复制品是一定要求通过某种形式固定,但演绎作品则不必。那种认为演绎作品是作品,作品被创造时必须被首次固定的观点,错误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事实上,法律关于演绎作品的定义并没有明确提及固定这一要求,并且使用的是“prepare”(准备)而非“create”(创造)。第二,第101条中的演绎作品需要以某种“有形而永久的形式”包含原作。无论是从第101条所使用的“任何其他对作品的重作、转换或改编”措辞来看,还是从该条对演绎作品的举例来看,都涉及的是以有形形式包含原作的演绎作品。因此,尽管第101条中的演绎作品适用于第102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该条本身仍说明:演绎作品应当以某种“有形而永久的形式”包含原作。以此分析为基础,法院进一步指出,第106条第(2)款中的演绎作品应以某种“有形而永久的形式”(concrete and permanent form )包含原作,否则不构成对原作者演绎权的侵犯。

对于Game Genie是否创作了一部演绎作品的问题,法院认为,只是简单地对比原视觉显示和新视觉显示是不充分的,更为重要的是要看该新视觉显示是怎么产生的。法院注意到,尽管二者的视觉效果非常相像,但Game Genie并未改变原游戏的数据,它只有和原游戏相结合才能产生这样的新视觉显示。如果玩家停止使用这一装置,则新视觉显示马上消失。因此,Game Genie只是加强了原游戏的视觉效果,它不能独立产生这些新效果,不影响消费者对原游戏的需求。一旦脱离原游戏,它将什么都不是,成为一个几乎没有任何用处的装置。通过对1976年版权法条文的考察以及对涉案游戏视听效果的分析,法院最后认为,作品包含视听作品,但是视听作品也必须依赖于某种有形形式存在。Game Genie所产生的新视觉效果只是暂时的,既没有形成独立的作品,也没有以“有形而永久的形式”包含原视觉显示,所以不是演绎作品,被告不构成侵权。

三、演绎作品固定性的统一

(一)双重标准的否定

首先,关于演绎作品固定性的立法解释,不符合版权法的立法意图。

针对美国1976年版权法中关于演绎作品的用词,不少学者就认为,议会之所以没有在演绎作品上谈及固定,主要是《版权法》想把公共表演纳入到演绎作品范畴,并非故意的不要求演绎作品的固定。没有固定性,那么我们只是在脑海中想象一下演绎作品的创作,也将构成对原作者演绎权的侵犯。这样的一种非常荒谬的结果,尽管在实践中不太可能发生(因为除非你主动公开它,否则你不会被起诉),但即使是这样一种理论上被起诉的可能性,也将使得演绎权的正当性被怀疑[5]。因此,认为版权法在保护演绎作品时,要求它要有固定性;而在认定侵权时,则不要求它有固定性的观点,可能导致演绎权的过度扩张,抑制演绎作品的创作,有违版权法的公益保护目的。 另外,按照这一双重标准,一些演绎作品的创作,如芭蕾、舞剧等公开表演,即使无有形形式固定,也可能构成侵犯原作者的演绎权。显然,这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诉讼成本,带来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和版权法的保护私权目的相悖。

其次,关于演绎作品固定性的司法解释,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在Galoob案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演绎权,这取决于一个由Game Genie所引起的新游戏视听显示是否构成演绎作品。与原游戏的视听显示相比,新视听效果作了三处重要改变,明显具有原创性。因此,这一新视听显示是否是演绎作品,主要取决于它是否有固定性。在此,尽管法院也接受“为认定侵权目的,演绎作品不须固定”的观点,但是根据对版权法中相关条文的理解,法院还是重点探讨了新视听显示与有形载体的关系,并以此作为判案依据。按照法院的观点,新视听显示只是Game Genie误导原游戏卡片产生的,真正导致游戏图像变化的,仍然是原游戏卡片,Game Genie并没有创作出独立的、有形的新作品。而且,新的视听效果也只是一种短暂现象,Game Genie并没有真正改变原游戏画面,当游戏终止时,原来的游戏画面仍可完整呈现。因此,新的视听效果虽然具有原创性,但没有“有形且永久”的形式,不是演绎作品。第九巡回法院的这一判决,明显自相矛盾。它反映出法院在演绎作品的认定方面,并不愿意接受演绎作品固定性的双重标准,它更倾向于认为,无论是作为保护目的还是作为侵权目的,演绎作品都须有固定性。其所提出的演绎作品应具有“有形而永久的形式”标准,与其说是否定了非法演绎作品的固定性,倒不如说是进一步解释了非法演绎作品的固定性要求,即有形就意味着固定,固定才能永久。所谓的“有形而永久的形式”,不过是“将作品固定于有形载体上”的另一表述,这二者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

(二)单一标准的确立

非法演绎作品具有既依附于原作品,又独立于原作品的特性,这使得版权法对它的保护一分为二[6],产生矛盾且不实用的演绎作品固定性的双重标准,并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麻烦。为保护演绎作品创作,近年来法院逐渐发展出演绎作品固定性的单一标准,不仅肯定合法演绎作品的固定性,也肯定非法演绎作品的固定性。

例如,在 Micro Star案[7]中,第九法院就重新审视了演绎作品的固定性要求。原告Formgen拥有一款流行电子游戏“Duke Nukem 3D”(D/N-3D)的版权。在该游戏中,玩家将以游戏中的身份去寻找秘密通道,摧毁邪恶力量,逃离各种危险,逐一过关斩将直至获得最后胜利。游戏主要包含三个部分:游戏引擎(game engine),作为游戏控制中心;源图库(the source art library ),包括很多可以显示在屏幕上的图像;MAP 文件(the MAP files),一系列的通过游戏引擎告诉电脑做什么以及怎么做的指令。其中,游戏引擎是整款游戏软件的核心。它告诉电脑什么时候去读取数据、保存和引导游戏,播放声音以及在屏幕上显示图像。当需要创作出某一特别关卡(levels)的视听画面的时候,游戏引擎就会引发符合那一关卡的MAP文件,产生相应的画面效果。随着D/N-3D游戏的日益流行,大量的有关该游戏新关卡的MAP文件被放到网上。被告Micro Star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商机,于是将网上各类新关卡进行了搜集整理,选择了300个他认为最好最新的关卡,刻录成一张名为“Nuke It”(N/I)的光盘出售。Formgen向法院起诉,认为当D/N-3D和N/I 光盘相连时,产生的新视觉显示是原告作品的演绎作品,被告制造和销售N/I的行为侵犯原告演绎权。被告认为,N/I 不是演绎作品。因为正如Galoob案中的Game Genie一样,N/I必须和原告游戏相连才能运转,且主要是依靠源图库来修改屏幕上的画面显示,N/I只是Game Genie的另一更高级的版本,它没有复制任何D/N-3D的受版权保护的表达,由D/N-3D和N/I共同产生的视觉效果也不以任何“有形且永久的形式”包含原游戏画面。 法官Kozinski认为,根据Galoob案,演绎作品应当以“有形和永久的形式”包含原作。本案很像Galoob案,但二者仍有重要区别。首先,一个明显的区别,Galoob案中改变屏幕显示的指令来源于玩家,而本案中新的改变了的视听显示,确切地说是创作这一改变显示的指令,是以MAP文件形式被永远固定在光盘(CD-Rom)上的。通过Game Genie所产生的屏幕显示从未以任何形式记录,但由N/I与D/N-3D所产生的屏幕显示却被包含在MAP文件中。在Galoob案中,屏幕上将产生什么样的视觉显示,这由原游戏卡片设定,不由Game Genie本身决定,没有人可以说是Game Genie的数据描述了这一视觉显示。可是在本案中,当N/I关卡开始运行时,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的声音和画面确实是由N/I的MAP文件来描述的,N/I对屏幕显示的每一细节负责。换言之,Game Genie只是根据原游戏卡片对屏幕显示作出具体改变,它不决定最后的屏幕显示。但N/I事实上决定着最终桌面上会显示什么,它只在图像来源方面依靠原来的游戏。这就产生一个有趣的问题,即这样一个确定且详细的对视觉显示的描述是否可以满足Galoob案所要求的有形而永久的形式。我们认为这没什么不可以。举例来说,想象一个粉色过滤器,当你把它放在电视机前,它将使屏幕上的画面呈粉色。如果一个人通过拍摄的方式,将这一粉色过滤器所显示的画面全部记录下来了,那么这会产生演绎作品。但是人们通过粉色过滤器去看电视上的屏幕显示,这并不构成演绎作品,因为它不存在有形和永久的形式。Game Genie就好像是这样的一个粉色过滤器,它可以改变玩家能感知到的游戏效果,但这些新的改变效果没有以“有形而永久的形式”存在。其次,二者还有另一区别,那就是,Game Genie允许玩家修改在任天堂游戏系统中的任何游戏,但由Micro Star 复制和发布的MAP文件只能和D/N-3D一起使用,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另一游戏可以使用N/I中的MAP文件来讲述一个关于胆小的小伙子穿越迷宫,杀死邪恶敌人的故事,那么该MAP文件将不包含受保护的D/N-3D,因为他讲的不是D/N-3D的故事。” 通过对比二案的不同,法院最后认为,由N/I的MAP文件与D/N-3D共同产生的新的视觉显示被以有形且永久的形式(MAP文件自身)记录,且N/I使用了D/N-3D的故事,这是原告享有版权的。因此, N/I以“有形而永久的形式”包含原作,是演绎作品,被告构成侵权。

在1998年Micro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由被告的NI和原告的D/N-3D所共同产生的视觉画面是否是演绎作品。与Galoob案中Game Genie只能和原游戏卡片相连才能产生新的视觉显示一样,本案中NI的MAP文件也只能和D/N-3D一起使用,且所产生的视觉画面也只是暂时性的,只要玩家停止使用NI,新的视觉显示马上消失。但是,这样的一些相似,并没有使法院马上得出NI不是演绎作品的结论。法院注意到,虽然由NI和D/N-3D所带来的新的视觉画面是暂时的或无形的,但最终决定这一新视觉画面产生的MAP文件却被存储于光盘之上,具有“有形而永久的形式”。通过分析产生新视觉画面的MAP文件具有“有形而永久”形式,法院最后认为NI是演绎作品。第九巡回法院在Micro案中的这一推论,看似延续了Galoob案的“有形而永久的形式”标准,但实质上却是对这一标准的重大突破。按照Galoob案,新的视觉画面应以“有形而永久的形式”包含原作才是演绎作品。而在Micro案中,法院则将此扩大解释为,如果新视觉画面本身不具有物理形式,但决定它产生的MAP文件具有“有形而永久”的形式,那么这一新视觉画面也仍然是演绎作品。因此,根据Micro案,在认定他人演绎权是否受到侵犯时,确实需要演绎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但是这种固定性要求并不一定非要新作本身以“有形和永久”形式包含原作不可,事实上,新作只要以“有形而永久的” 形式涉及原作就可以了[5]。法院在Micro案中的这一扩大的解释,使由Galoob案发展而来的对演绎作品的物理要求不再限于演绎作品本身,它降低了演绎作品在认定侵权时的“有形而永久的形式”标准要求。甚至,一定程度上来说,它几乎是取消了这一标准。按照该解释,即使是Game Genie,如果它能最终决定视觉画面的改变,则由于Game Genie是以计算机软件的有形形式存在,新的视觉画面也具有“有形而永久的形式”,是演绎作品,被告构成侵权。

从Micro Star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从立法来看,演绎作品是否要有固定性仍不明朗,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很大程度上认可了非法演绎作品的固定性。通过要求非法演绎作品要以“有形而永久的形式”包含原作,Micro Star案变相确立了演绎作品固定性的单一标准,使固定性成为了所有演绎作品,无论是合法演绎作品,还是非法演绎作品的共同要求。当然,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有形而永久的形式”这一标准的理解也会发生变化。事实上,很多作品如软件改编,除非它们被终端用户使用,否则并不包含原作材料。因此,考虑到新兴作品的不断出现,未来的“有形而永久的形式”标准将趋于形式化,法院对演绎作品固定性的要求也将不断变化。

[参考文献]

[1]Stephen M McJohn.Copyright 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M].New York:Aspen Publishers,2006:67.

[2]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0.

[3]Tyler T Ochoa.Copyright.Derivative Works and Fixation:Is Galoob a Mirage, or does the Form(gen) of the Alleged Derivative Work Matter?[J].Santa Clara Computer & High Tech.L.J,2004(20):978-997.

[4]Carol S Curme.Derivative Works of Video Game Displays:Lewis Galoob Toys,Inc.v.Nintendo of Am.,Inc.,964 F.2d 965 (9th Cir. 1992)[J].U.Cin.L.Rev,1993(61):935-999.

[5]Patrick W Ogilvy.Frozen in Time?New Technologies,Fixation,and the Derivative Work Right[J].Vand.J.Ent. & Tech.L,2006(3):665-692.

[6]孙玉芸.论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5):79-83.

[7]Emilio B Nicolas.Why the Ninth Circuit Added Too Much to Subtract Add-on Software from the Scope of Derivative Works Under 17 U.S.C.§ 106(2):A Textual Argument[J].Syracuse Sci.& Tech.L.Rep,2004(4):192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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