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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与法治保障

小编:马卫国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概念是随着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深化和完善的。小康作为描述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具体概念,最初是在1979年由邓小平与来中国访问的日本首相大平正芳谈话时提出来的; 1982 年9 月中共十二大文件首次正式使用小康概念; 1987 年10 月中共十三大进一步提出了分三步走,到20 世纪末达到基本小康水平的阶段性目标; 1986 年邓小平对小康的基本内涵从概念和定义上作了较为完整的阐释。理论界过去多是从单纯经济的视角评价小康的,譬如说到2020 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比2010 年翻一番,就算是达到和进入了小康社会。实事求是地说,这种认识在今天看来是不够全面的。

2012 年11 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在认真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勾勒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图景,这就是到中国共产党诞生100周年前夕的2020 年,将全面建成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小康社会。现代化既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国家长远的发展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把实现现代化确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提供的《中国现代化报告》预测,我国将在2020 年完成第一次现代化,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040 年前后将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即基本实现现代化; 2080 年左右将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即全面实现现代化。

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保障

重大改革政策的出台必须于法有据。法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法治现代化是国家制度价值和政治文明的体现,人民是法治现代化的主体。世界上凡有重大影响的现代国家治理指数,几乎都是由西方国家制定或主导发布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药方,不仅彻底地搞垮了苏联,而且仍在使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摆脱西方价值观的束缚和影响,重视法治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尊重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创造性地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内涵。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必须突破西方国家对评价标准和话语权的垄断,构建适合我国特点的国家治理指数和参考依据,以此扩大和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与话语权。

中国自信有能力独立自主地构建自己的理论与话语权,一种文明一旦失去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无异于从根本上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生机与活力。因此,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治统一; 坚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 坚持有利于维护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

但是,也必须看到,有些地方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不适当地、片面地强调自我个性和制度突破,无视立法的刚性、法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致使一些改革实践与立法进程和法律规范相互掣肘。完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维护司法正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是在各级政府主导下,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面向全社会提供的非竞争性、非排他的制度性公共产品。我国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指基本公共法律产品以及服务制度和服务体系的总和。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必须把原本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务管理方面的事务,诸如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以及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扶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统一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依法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与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对接,形成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管理统一的体制机制,提高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水平和服务效能。要运用必要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加强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组织者、提供者的监督,实施有效监督毕竟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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