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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版建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探讨

小编:李随成

【摘 要】随着老版建规、高规的合并,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下称建规)的实施,通进分析,发现规范部分条款存在着不明确或解释不清的地方,使得消防监督人员无从下手,给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疑问。笔者抛砖引玉,浅谈新规范中部分部分条款中存在的几点问题。本文提出了对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应更加完善、标准、规范,探讨性的将建规部分条款存在的问题一一列出,给广大读者以供参考。

【关键词】新规范 标准化 规范化

1 关于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问题

建规第1.0.4条规定“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条文解释中进行了举例,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时,应进行防火分隔。办公楼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不必进行防火分隔。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关键取决于同一建筑内不同用途的房间或场所是否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对于场所来说,“功能”、“用途”、“使用性质”等词语之间到底有多大的区别,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而对此,规范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例如:在商场的三层开设一个美容美发机构,或开设一个瑜伽健身机构时是否应进行防火分隔。对此,可以认为商场销售区与美容美发区、瑜伽健身区分别属于不同的功能区,应进行防火分隔;也可以认为商品销售区、美容美发区、瑜伽健身区等属于同一商场内具有不同用途的场所,不用进行防火分隔。同时,条文说明中的举例也不严谨,办公楼内的厨房应与其它部全进行防火分隔;燃油、燃气类锅炉房,必须进行防火分隔。建议此条款应结合客观实际,一方面给出建筑功能的具体定义;另一方面应对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情况给予恰当的举例说明。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

规范2.1.4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在这句话中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定义为商服的前提条件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假设某小区内有符合商服其它要求的两栋一模一样的2层营业性用房(单层面积1430平方米,层高3.5米,体积10010立方米),第一栋上面设有4层住宅(住宅层高3米),定性为带有商服的住宅楼;第二栋上面没有住宅,定性为两层公共建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直观的认为应该是有带有商服的住宅楼体积更大,可燃物更多,更加危险。但是结论确是恰恰相反。按照建规8.2.1条规定,第一栋带有商服的住宅楼属于高度不足21米的住宅建筑,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第二栋上面没有住宅的两层营业性用房属于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这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同样的两栋二层楼,一栋上面没有住宅,火灾危险性较小,按规范应该设室内消火栓。另一栋上面建筑上设有四层住宅,火灾危险性变大了,反倒不用设室内栓。

建议规范从火灾危险性出发,对商业服务网点及上部未设住宅的商业营业性用房等建筑规模及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给予恰当的应性,并采用统一的或类似的标准。

3 关于白酒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定性问题目

建规第3.1.3条条文解释中对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了分类举例。明确说明了储存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的库房为甲类库房。但是对于此类白酒的储存状态未作说明。从字面于理解,无论白酒是以装箱成品的形式储存,还是以其它罐装坛装形式储存的,都应定性成甲类库房。结合《酒厂设计规范》GB50694-2011,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已经装瓶装箱的库房应定性为成品库,并应定性为丙类库房;对于罐装坛装等其它形式储存的库房,应定性为白酒库,并应定性成甲类库房。

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在各大商场、超市及部分地下超市内,销售(储存)各种瓶装白酒、散装白酒且酒精度均为38度及以上,对此,建议专家深入各大商场、超市,对白酒的销售、储存情况作一个深入的调研。对酒精度均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进行定性分析:何种包装方式属于甲类物品,何种包装方式属于丙类物品;在此基础上,应对其进行定量分析:何种包装方式最多允许储存多少。

4 关于剪刀楼梯间的适用问题

建规第5.5.10条规定为“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到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从该条款我们可以明确得出:高层公共建筑内可以设剪刀楼梯间。那么是否可以推断出:对于其它建筑型式,就不可以设剪刀楼梯间呢。众所周知,多层商场应设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那么多层商场内是否允许设置剪刀楼梯间,对此规范没有明确说法。

针对多层商场,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知道其疏散问题的关键:一是要满足百人疏散宽度,对此可以通过营业面积计算确定;二是要满足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个数,对此每层每个分区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个;三是要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即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37.5)米;四是封闭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否则应采用正压送风或设成防烟楼梯间。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多层商场是采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还是剪刀楼梯间其实已经是无关紧要的事情了。同时,我们也可以换一种思维方式,可以把剪刀楼梯间看成是两个防烟楼梯间设置在一起的结果。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多层商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设置剪刀楼梯间。

商场内的营业面积寸土寸金是一个客观事实,如何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兼顾商家的经济效益,这是一个摆在设计人员及消防监督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建议规范在相关部位进行说明,除高层公共建筑外,商场等其它多层公共建筑是否允许使用剪刀楼梯间,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剪刀楼梯间。

5 关于消防控制室的设置问题

建规第8.1.7条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由这句话,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二是建筑内设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时,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室。而这一结论明显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不一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1条规定“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只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不必设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且设有需要联动的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通过分析我们知道,建规中的说法要求过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的说法更加符合实际要求。

希望规范在条文说明等位置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条件进行明确说明,帮助大家对此类问题进行正确的理解。

6 结语

通过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防火分隔、商业服务网点、白酒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剪刀楼梯间的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设置等问题的探讨,对于规范中描述不明确或解释不清的条款进行分析,使大家进一步加深了对规范的理解,提高了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 《酒厂设计规范》GB50694-2011.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作者简介:李帅(1978―),男,黑龙江密山人,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师,研究方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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