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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历史探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小编:

[摘 要]中国是个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研究农村养老保险的公平正义问题,对于整个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当代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因诸多原因呈现出碎片化趋势,公平性明显欠缺。要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公平正义目标,必须对现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与重构,建立均等化的养老保险财政投入机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强化制度运行效率公平,完备不同制度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同时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险机制,提高制度风险互济性。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正义;农村

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集体的执政理念,也是当代中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体推进,民主法治呼唤公平正义,民生保障呼唤公平正义,人民大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愈来愈强烈。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必须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国务院为深入贯彻全会精神,决定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这是政府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也表征着我们国家开始重视从公平正义的视角设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体制。

一、农村养老保险及其正义视角

就概念而言,养老可以从多个学科角度得到解释。从生物学来看,“养老”关系到老年人如何存活,生命如何得到正常延续;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养老”关系到整个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自然生命周期内的储蓄与消费问题;从社会学学科视角来看,“养老”涵盖了社会如何解决和完善老年人的生理及心理需求等难题。当然,“养老”成为一个问题,并不是现代学科建立之后才有的事情,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礼记・王制》最早记录:“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孔子也提出:“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即“安老”是孔子的重要社会思想。孟子推进了孔子的思想,从人的本性“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出发,把养老与“有善”联系起来,提倡“天下有善养老,则仁人以为已归矣。”到了近代,孙中山先生把“养老”和民生之本问题联系起来。当代中国政府通过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养老问题。

要说明的是,用保险来解决养老问题,不是中国的创新发明,世界上最早的老年保险诞生于1889年的德意志帝国,此后,英、法、瑞典等国也分别在上世纪初实行了老年保险。工业发达国家农场里的老年人拥有或部分拥有土地、家畜和农机设备,当需要时,可以把这些财产变成现金,他们享受正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中国农村老年人与工业发达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我国于1951年建立老年保险,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覆盖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以及农村。就农村而言,人们解决“养老”问题的路径主要有以下两种:以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为主要路径的非制度化养老方式,以及以社会保险为路径的制度化养老保障方式。就后者广义而言,养老保险包括社会和商业两种;从狭义上讲,养老保险主要指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伤残保险等相并列的社会保险制度。

本文要考虑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公平正义范式来认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并且采取哪些相应的行动措施来实施。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语境中,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戴维?高蒂尔(David Gauthier)等思想大师,都将建立理想正义的社会制度作为其讨论的核心主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公平正义理解为:“每个人都有平等权利来享受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以及“所有的社会基本物品一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都应当平等地加以分配的权利”。[1]阿马蒂亚・森则认为,关于公正,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必仅仅局限于制度(社会契约方法主要关注寻找“公正的制度”),相反,可以考察人们实际能够过上的生活,还可以直接关注人们的生活和自由,包括他们选择生活的自由。可以说,当代西方政治学并没有致力于建立一个完美的公平正义范式,而是阐发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理念,并从中产生了一种不同于社会契约方法的基本要素,从而形成了对于正义要求的不同制度诉求,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回到马克思”以寻找思想资源。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未来理想社会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公平正义的内核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马克思的文本中,社会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社会之所以不正义主要是因为资产阶级剥削制度。《哥达纲领批判》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发券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也就是说,只有在彻底变革社会制度的地平上,人类才能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彻底公正的基本前提,就是整个社会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大幅增加社会财富,消灭城乡差别、脑体差别,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消除社会上的一切不正义现象。恩格斯也认为,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是完善的政治制度的基本准则,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的有机构成要件。他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一观念完全是历史地产生的。”[3]即公平正义不仅是历史地生成,而且在历史地发展着。只有在历史的进程中,在社会不断前进的基础上,到了人类社会的高级阶段,公平正义才能够得到彻底实现。就当代中国而言,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平正义思想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价值向度,每一位公民免受失业、疾病、年老、伤残等伤害是我们实现这个目标与否的重要体现。

二、当代中国养老保险机制正义:现状、对策与意义

造成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缺失的因素,主要包括体制内与体制外两个方面。其一,体制内因素主要是那些由于顶层制度设计而产生的一些障碍性因素,如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理念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矛盾;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与社会现行结构的不协调性;制度内部的群体分割等。其二,体制外因素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而生成的影响性因索,如二元经济结构、二元户籍制度、家庭观念的变迁等。[6]农民的老年生活观念和农民养老观念由传统观念向市场经济下的现代观念转变幅度不大,主要因农民的富裕程度不同而不同。农民普遍希望更多地依靠社会保险养老,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发展速度不快。

针对目前现状,要实现当代中国养老保险的公平正义目标,就必须保证养老保险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所谓起点公平,就是要在目前保险制度碎片化现象无法全部消除的背景下,按照“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强制性”等原则,大力发展现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为各个社会阶层群体平等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机会的平等。过程公平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规则和执行的平等性,研讨按照“四统一”原则(制度统

一、标准统

一、管理统

一、资金调剂统一原则)将碎片化的制度整合较为统一的制度,逐步实现各方面的完全统一,使所有民众遵守相同的制度规则。结果公平是指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要保障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到基本均等化的养老保险与服务。一般而言,只有在机会均等与过程公平都得以保障的前提下,结果公平才能够最终实现,养老保险也才能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

参考文献: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5.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第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52.

[4][5] Layard Richard.Happiness:Lessons from a New Science[M].London and New York:Penguin, 2005.P.113.

[6]刘军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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