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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

小编:

[摘 要]视同销售是税法中对某些不符合销售定义的特殊行为进行的特别处理,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修改前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有过特别的规定。今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此作了重大的修改。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内容

视同销售是在增值税税收中的一个专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⒈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⒉销售代销货物;⒊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⒋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税项目;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⒏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的不同,又可将代销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进,再确认收入。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在委托方甲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②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发出商品80 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甲公司的代销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100 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100 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75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 0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100 000

贷: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100 0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即根据所供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般劳务收入。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B商品1000件,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乙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该商品的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80 000

贷:库存商品80 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发出商品 80 000

借:销售费用 10 000

贷:应收账款 10 000 浅议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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