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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跨国公司东道国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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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开放政策下,跨国公司进入了东道国,与其发生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跨国公司弱化自己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是双方动态博弈的结果。要促使跨国公司履行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需要从法制建设、执行和社会伦理、舆论监督等方面建立履行机制。

关键词:法律制度;伦理道德;跨国公司;东道国;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7-0192-03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虽然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全球利润最大化目标导向下,加之东道国法规规制不足、伦理舆论导向缺乏,跨国公司给东道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跨国公司承担起东道国社会责任,使其与东道国经济社会实现协调发展。

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目标冲突

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利润的最大化作为追逐目标,其业务范围、发展战略具有全球性,而东道国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福利提高为目标,导致与东道国的各种矛盾冲突的产生。跨国公司可能无视或违反东道国的法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东道国的管辖和外汇管制,控制和掠夺东道国的自然资源;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可能与东道国的发展方向不一致;它们在国际间大量的资金流动可能会给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带来重大影响;跨国公司还可能采取各种限制性商业惯例,如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牟取暴利等等。

长期以来,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和跨国公司短期利益不断产生冲突,大量目标不一致引起的问题逐渐上升。当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的利益与目标冲突是二者理性寻求的结果。在全球化下,跨国公司和东道国都从自身利益考虑的本性决定了这种冲突必然存在。通过权衡取舍、博弈,二者期望能够找到一个互相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二、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博弈

东道国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博弈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进行投资,表明已完全接受东道国对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和要求,但其不知道东道国的实际类型(法律约束型或伦理约束型),仅知道东道国属于法律约束型的分布,这是“共同知识”。法律约束型东道国的综合谈判力较强,当跨国公司不守诺时有处罚权和能力。伦理约束型东道国中,督促跨国公司承担东道国社会责任的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而是伦理道德的作用。

就法律约束型东道国而言,跨国公司不守诺将受到惩罚,这迫使跨国公司承担东道国社会责任,跨国公司守诺的概率也得以提高。而伦理约束型东道国则不同,跨国公司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不愿意承担东道国社会责任。但在这种环境下,社会舆论往往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跨国公司为了维护公司良好的声誉还是积极地承担了东道国社会责任,如何使伦理约束型东道国采取合作的态度就显得至关重要,具有很好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有必要从法制制度和伦理道德两个方面建立跨国公司东道国社会责任的履行机制。

三、法律制度层面的履行机制

跨国公司东道国社会责任的弱化给东道国造成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其中东道国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的缺乏和不完善是导致跨国公司弱化社会责任的主要原因。要遏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种种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东道国的法制政策建设。

(一)建立健全并购法律体系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有两种,即新建和并购。跨国并购最易产生垄断行为,特别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一旦被垄断,会引起东道国社会秩序的动荡。与之相对的是,对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的法规却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不便于操作执行(如我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因此,东道国应建立起一套适合东道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对跨国公司并购国防工业、金融、保险、广播、通讯、交通运输、能源等行业实行严格的限制。

(二)健全完善与反垄断相关的配套制度

反垄断相关法规的公布施行(如我国《反垄断法》),对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反垄断审查是一项涉及内容广泛、技术极其复杂的工作,并且需要通过相关事实、数据来进行界定,这些都需要详实的配套制度进行阐释,否则就难以具备足够的说服力。因此,东道国应该尽快建立完善《反垄断法》的配套制度。

(三)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反洗钱法规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贿赂、洗钱的案例已屡见不鲜,但东道国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这导致母国可以对跨国公司进行处罚,而东道国不能或处罚力度较弱。如果东道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起来的国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显得至关重要,而商业贿赂、洗钱对社会的腐蚀性不可低估。面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商业贿赂、洗钱行为,东道国最终还是应当建立一套反商业贿赂、反洗钱法律体系和制约机制,塑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加强劳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建设

由于跨国公司享有工资标准等方面的自主权,东道国劳动法规对它的约束较弱。所以,除了把跨国公司也纳入劳动法规管辖范畴外,还应建立健全劳动仲裁制度、工资谈判制度和跨国公司的工会组织,保障劳工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劳工权益的保护有点类似,许多东道国可依据的法律也偏少。这些法律对于跨国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时的约束性也比较弱,甚至不能得到公正的待遇。因此,东道国还应把跨国公司产品所致的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纳入到相关法律体系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五)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可由宪法、基本法、单行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环境标准、环保国际公约等各部分构成,许多东道国环境法律体系也日趋完善。但我们应看到,目前一些东道国的环境政策法制还不适应其环保工作,存在经济、技术、实用政策偏少以及政策间缺乏协调,环境法律法规偏软、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额度过低等诸多问题,致使一些跨国公司利用东道国环保法规不健全或标准较低的条件有法不依或向东道国转移输入污染严重的产业部门。东道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适合国情的环境保护法规,与国际接轨,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跨国公司的优势来促进东道国经济的发展。 (六)逐步取消对跨国公司的各种优惠政策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享受着东道国或地方政府给予它们各种优惠政策,比如贷款利息优惠、税收优惠等等。跨国公司时常利用这些优惠钻东道国法律的空子,逃废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改变这一现状,东道国应当逐步取消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享有的优惠政策,按WTO的原则给跨国公司真正的国民待遇。同时,对外资政策进行适当地调整,仅对本国经济发展有至关重要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外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优惠的做法,实行对不同技术标准的行业实行差别待遇的政策。

四、伦理道德层面的履行机制

督促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的法律、政策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但有时在国家与跨国公司进行博弈的过程中,特别是伦理约束型东道国,国家法律政策的作用会减弱,甚至失效。在东道国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社会各界进行社会责任理念宣传,提升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意识,并建立监督机构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一)树立宣传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政府在促进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中起着主导作用,各级部门在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应牢固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当然,政府还需要向跨国公司进行宣传,引导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使其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贯彻到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此外,政府还应当发挥自己的监督和舆论导向职能,密切关注每一个跨国公司东道国社会责任的情况,并定期做出评估,营造一个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氛围和舆论。对于弱化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要进行及时的公布,甚至根据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提出批评或给予惩罚。

(二)提升雇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时会有降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环境恶劣等弱化雇员责任的行为,雇员因担心失去工作时常选择忍气吞声。要解决这一问题,仅有政府部门的监管效果肯定不理想,还需要雇员增强维权意识。一旦遇上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不履行雇员责任的行为,雇员应当主动向东道国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实际上,消费者对跨国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有些跨国公司明知如此,还是存在对东道国消费者不承担责任的行为。跨国公司谋取眼前利益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政府的监管不力、法规不健全和东道国相关标准过低也是原因之一。更为重要的是,东道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弱和维权机制的不健全。政府除了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法律知识教育、增强维权意识外,还应该简化维权的程序,降低维权的成本,甚至可以在生产集中地、消费集中地设立专门的权益保护机构。

(三)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

跨国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就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建立起高度的社会公众信任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相反,跨国公司将受到社会公众的冷遇,不利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并逐步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由于新闻、网络媒体具有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的特点,逐渐成为舆论监督的重心。目前,东道国社会各界对跨国公司的舆论监督作用还比较弱。一是由于东道国社会舆论监督意识的薄弱,二是因为社会各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渠道还不畅通。因此,东道国应当营造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和法律氛围,大力推进舆论监督的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对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报导,全面推进跨国公司更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四)加强行会、工会的建设

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而言,其中有一个“集体联动”的问题很难解决,成熟的行业协会恰好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机会,跨国公司不再为承担了社会责任而独自增加生产成本的问题而困扰。若东道国与跨国公司相关的行业协会少,将导致东道国不能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很好地与跨国公司沟通。反之,跨国公司也不能很好地向政府表达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和愿望。因此,需要建立包含跨国公司在内的东道国行业协会。

企业工会则是联系企业和雇员的纽带,它不仅可以不断提高雇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维护雇员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动员和组织雇员积极参加企业的建设和管理。跨国公司工会的建立,必然会对跨国公司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雇员的权益,促进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更好履行。面对在东道国跨国公司侵犯东道国劳工权益的问题,政府除了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法律监督和查处力度外,更重要的是要尽快促成在东道国跨国公司积极地建立工会,提升工会的法律地位,用工会来维护广大劳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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