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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实施及其责任机制

小编:

【摘 要】 基于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的审批内容,依据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矿石、取砂、淘金行为,对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和拆除,对建设和设置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设施等的不同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不同的审批程序。分析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承担的内容及责任承担的法律后果,提出相应行为的责任承担机制,以此规范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实施。

【关键词】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责任机制

1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的内容

1.1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含义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主要是指航道管理部门针对外部管理对象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具有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资格或权利的行为。

通常来看,航道管理行政审批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主体是有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对于航道管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我国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设置专门的航道管理机构,如交通运输部设置的长江航道局、各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设立的港航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航道管理局等;设置职权合一的机构,该机构隶属于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集航道、航检、港口、地方海事等职能于一身,如河南、辽宁等地设置的职能合一的航道管理机构。

(2)航道管理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服务的。水运在交通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建设等实行行政审批,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航道畅通,为船舶的通行提供足够的通航水深、宽度,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审批是一项行政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对于违法或者错误的行政审批行为,以自己名义行使审批权的审批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由发出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根据航道管理的内容,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可分为以下三方面:

(1)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砂石、淘金等行为的审批。许可申请人从事该类行为需综合审查以下条件:首先,该行为对航道正常维护和航道的航行安全不造成影响;其次,不能危及航道整治建筑物、过河建筑物的安全;再次,要求符合航道的有关技术规范;最后,要提供通航水域进行水下水上施工作业的位置简图、作业方式等资料。

(2)对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和拆除的审批,对确需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撤除、移动专用航标和对其进行其他状况改变的,并且满足《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等规定的,可以许可其改变。

(3)对建设和设置临河、临海建筑物和设施的审批。这项审批应满足:首先,确需建设与通航相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其次,应符合航道的规划;再次,应具有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最后,应具有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和相应措施。

2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程序

2.1 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砂石、淘金等行为的审批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等行为由地方航道局审批,地方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受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报送省航道局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将申请材料交由省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由审批窗口交审查审批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有关技术要求的审查,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将审批意见抄送地区航道局。

2.2 对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和拆除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符合通航有关技术要求的专设航标,由地方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将申请人材料报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通过对现场勘验之后,就是否符合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拆除的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最后审查审批科室将决定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2.3 对建设和设置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设施的审批

3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责任机制

行政机关违法或错误实施了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审批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基本行为也不例外。在探究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法律责任时,首先应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

3.1 责任承担的主体

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行政审批的主体即为责任承担的主体。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形成一个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存的、复杂的、多层次的管理体系。以航道管理部门为例,通常都是由航道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承担航道行政执法的职责。航道管理机构实际上处于以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行使航道规划、建设、养护等管理职能。除了山西、青海、宁夏等部分航道严重不发达的地区由后来统一成立的地方海事局等机构代行航道管理执法职责外,其他各地均是根据行政区划由专门成立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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