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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未审定玉米种子不结实,我能索赔吗?

小编: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导读:买了玉米种子虽长得好,但不结实,发现该玉米种子未经过审定,怎么办?可以以售假为由索赔吗?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杨晓峰律师为您支招:未审定种子经营推广是违法的,但不能以售假为由索赔,可以以未经审定为由索赔;索赔项目包括购种价款、种植玉米有关费用和可得经营利益;索赔时应该提供有关、有效、合法的票据;先协商或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诉诸仲裁机构。

1 鲜食玉米种子是否需要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和马铃薯在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均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绝大多数蔬菜品种没有被列入主要农作物品种范围,不需要审定,虽然鲜食玉米与新鲜蔬菜或水果的食用方式和方法相同,但鲜食玉米确定是玉米大家族的一员,因此在推广应用前是必须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

2 未经审定的鲜食玉米种子是否可以经营、推广?

现实生活中有些种子生产商或经销商以“试验”、“示范”之名行种子推广之实,根据《农业部印发〈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农政函[2001]3号)》规定:“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示范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形式,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的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根据《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根据《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玉米属于主要农作物,玉米品种属于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不得以任何名义经营、推广。”

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二是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玉米品种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玉米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了鲜食玉米种子没有经过审定,不得试验、示范、经营和推广,否则属于违法。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会由农业部或湖北省农业厅公告,经营者把未经审定通过并公告的鲜食玉米种子售卖给您,应承担法律责任。

1 假种子和劣种子有何区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假种子包括: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清楚了假种子的法定概念,顺便给您介绍一下劣种子的法定概念: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均为劣种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将生产、经营假种子和劣种子的行为与生产、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种子的行为分列进行管理和分别追究法律责任。要知道,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不一定是假种子或劣种子,假种子或劣种子可以是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也可以是审定通过的种子,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经过法定程序后也有可能被通过,也就是说,假种子或劣种子有未经审定通过之分,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也有假劣之分。对于玉米种子而言,种子必须审定通过,同时不能是假种子或劣种子。

2 未审定玉米种子索赔理由

种子经营现实告诉我们,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在销售时,往往伴随着售假行为,如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通过审定的他种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不标注等。但不管怎样,玉米种子没有经过审定,不能以售假为由向种子供应商索赔,您可以以玉米种子没有经过审定为由,向种子供应商索赔。若种子供应商销售给您的玉米种子有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通过审定的他种品种种子的行为或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等,您也可以以其中的任一售假行为为由,向种子供应商索赔。

1 索赔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赔偿,赔偿项目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经营利益。种子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当然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二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和第五十五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2 索赔的项目和金额

索赔项目包括购种价款、种植鲜食玉米的有关投入、可得经营利益损失。

①购种价款 即您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价款。

②种植鲜食玉米的有关投入 由于您用33 320 m2(50亩)土地种植鲜食玉米,首先是土地流转的有关费用,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租赁费、转让费等;其次是种植鲜食玉米的当期投入,如化肥、农药、农膜、水费、电费等费用;第三是农田设施、设备折旧费;第四是人工投入的费用,包括您本人和雇请的用工费用;第五是与被侵权有关的维权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

③可得经营利益损失 即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正常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

3 索赔金额

不管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应以合法的票据为准,尽管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有大量的非正常票据或“白纸条”存在,但要依法维权,还是应该有合法的票据,至少提供的费用票据有其合理性,否则不被责任方或人民法院认可。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只要赔偿项目和票据满足上述要求,相信责任方应予承担或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种子供应商索赔通常采用协商或者调解方式。未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虑到种子使用者的现实条件和维权成本,作为利益受损方,应当充分运用好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种子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存在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其推广的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但是,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罚款幅度时予以考虑。也就是说,除了您可以向种子销售商索赔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样有权而且有责任对种子销售商予以处罚。当您购买了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后,您可以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案后应当立案并予以查处,处罚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违法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必须的,您可以直接利用他们收集到的证据来为自己维权所用。对于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这个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具体处罚金额时,会充分考虑违法者对种子使用者是否已赔偿以及消除不利影响的努力程度。

故您在主张赔偿时一定要悉心研究前面介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加以适时运用和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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