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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服务合同主体义务探究

小编:

摘 要 众筹即大众筹资,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众筹参与主体之间是众筹服务合同关系。在众筹中,容易出现众筹支持者任意撤资、限定时间融资不足等引发的困境。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被侵犯等风险。众筹发起人有如实描述、实时汇报等义务。众筹服务网站有审慎审核、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的义务。众筹支持者应如实评价并不得侵犯发起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众筹 众筹主体 义务

作者简介:佐思嘉,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一、众筹的含义

众筹是大众筹资的简称,其历史可追溯至18世纪的欧洲。当时的音乐家包括贝多芬、莫扎特在创作曲目之前,都是通过寻找订购者,通过订购者提供创作的费用,完成作品之时,以所创作的作品或者获得参与作品首次公演的资格作为回报。 现代意义的众筹与互联网密不可分,它集融资、买卖、社交、广告等功能于一身。

笔者认为,众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众筹,即群众筹资,是指众筹发起人通过众筹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项目,众筹支持者投入少量的援助资金,众筹项目完成后获得不同形式的回报或无回报的一种筹资形式,包括股权型众筹、债权型众筹、捐赠型众筹以及物品回报型众筹。 一般意义上的众筹,即狭义的众筹仅指物品回报型众筹,即主要采用的是类似预售和团购结合的形式,支持者投入的资金作为完成所发起的项目的费用,发起人在完成后以项目相关的物品作为回报。本文主要关注狭义的众筹。

二、众筹服务合同含义

众筹,涉及三方主体:众筹发起人,即有项目有创意但缺乏资金支持的人;众筹支持者,对于众筹项目有兴趣并愿意出资支持的人;众筹服务网站,为众筹发起人和众筹支持者提供网络连接媒介的第三方。众筹需要众筹发起人与支持者通过与网站订立网络服务合同成为众筹网的会员才得以进行。

笔者认为:众筹服务合同是指,众筹发起人通过在众筹服务平台发布集资项目,在一定的时限内获得众筹支持者的足额支援资金,众筹服务网站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用后一次性或分批将资金支付给众筹发起人,在完成众筹项目后向众筹支持者交付项目制成品或依约定不支付任何回报的合同。

三、众筹服务合同相关纠纷

(一)与筹资相关的纠纷

根据众筹规则,众筹成功需要满足在规定的时限内筹足资金,并且在筹资期满前众筹支持者可以任意撤资,这就有导致众筹失败的可能。若众筹发起人在众筹成功前已经为履行众筹服务合同作出了相应的准备,或者依赖众筹服务网站所提供的增值服务,一旦众筹失败,筹资过程中所筹集到的资金会退至众筹支持者,那么众筹发起人所承受经济损失如何分担成为难题。

美国众筹网站Kickstarter上额度最高的一个退款案是Junior Edison开发便携充电设备资金引发的纠纷。在众筹成功后,由于苹果公司不愿授权lightening接口,导致他们的项目无法进行,由此而引发最大规模的众筹退款事件。从发起人角度,在发起众筹前未尽合理的调查注意义务是造成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之一,其对合同不能履行存在过失。对此。Kickstarter以积极的态度应对矛盾,完善众筹服务合同条款对于保障众筹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二)与产品相关的纠纷

为了众筹成功,众筹发起人可能会通过PS技术等美化产品图片,项目介绍中的产品图片容易发生使众筹支持者对项目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样态发生误解的情形。此种情形若出现在网购场合,可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采取退换、修补等补救措施。而众筹服务合同不能完全等同于消费合同,众筹服务合同在订立之时,产品并未生产,生产产品的资金可能完全依靠众筹支持者的投入,因此要求此类发起人承担退换责任对于发起人是巨大的经济负担,此种纠纷的解决变得棘手起来。

图书出版或者影像制作是在众筹网站上比较活跃的两种项目,与产品的开发相同,在众筹发起时也需要发布图书相关内容的介绍或者微电影的一段剪接视频,此环节中涉及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不容小觑。在筹足资金作品发表之前,众筹发起人展现在项目简介中的思想很有可能被剽窃而抢先被发表,这样的情况发生后,先发表的作品的创作是否是根据众筹项目简介中的内容启发或者抄袭而来难以证明,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也难于处理。

四、 众筹服务合同主体的义务

(一)众筹发起人的义务

1.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众筹最大的特点在于集合社会大众的力量,来帮助有创意、有梦想的人完成创意、实现梦想,这也是众筹的魅力所在。众筹发起人对于其发起的众筹项目,应当具有正当的权利。对于科技产品来说,众筹发起人应当具有权利人地位,如:专利权人;书籍或者影视、音乐作品众筹的发起人,应当是作品的著作权人;若发起的是物品回报型的众筹,那么众筹发起人应当对回报物拥有物权。若以侵权之物发起众筹,则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或知识产权,众筹发起人应当对真正的权利人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如实描述义务。众筹项目简介是众筹支持者了解众筹发起人欲实施的行为的主要途径,是使众筹支持者了解并对众筹项目感兴趣的先入性决定因素,虽然众筹服务网站提供了双方的交流机制,但是,这也只是对众筹项目简介中的描述进行的补充性说明。即便是发起与支持双方进行了线下交流活动,但是毕竟众筹项目所面向的是全国甚至世界的人发起,与众筹发起人非处于同城的支持者们只能够通过众筹项目简介来了解众筹项目的情况。因此,众筹项目描述则成为了众筹要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着众筹支持者们的决定。众筹发起人应当在众筹项目简介中做如实说明,如有描述不清导致众筹支持者误解造成的相关损失,众筹发起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众筹发起人在项目描述中做出虚假描述,应当承担退赔责任。 3.及时汇报义务。众筹发起人的及时更新义务产生于众筹成功后直至向众筹支持者发送回报物这一时间段内。众筹成功后,根据不同的众筹平台的规则,众筹服务网站会将筹集的款额分期或者一次性全部打入众筹发起人的账户,众筹发起人开进行众筹项目的运作。于捐助性的众筹,发起人应当及时汇报款项的使用情况,即便是捐赠式众筹,众筹支持者也会得到象征性的纪念品,如:偏远山区的孩子亲手书写的明信片,众筹发起人在履行捐赠行为后,应当及时发送纪念品。在物品回报型众筹的场合,众筹发起人应当及时汇报产品的制作情况,根据与众筹支持者协商而对产品作出修改的部分也应当及时向众筹支持者汇报。

(二)众筹服务网站的义务

1.风险提示义务。众筹项目中的产品,通常是具有创意性的新奇产品;微电影、书籍等出版物的众筹,同样也由于其充斥着新鲜的想法。这对于追求刺激、追求新鲜、标榜个性的青年群体极具吸引力。而为了使更多的人来支持自己的众筹项目,众筹发起人往往绞尽脑汁地设计自己的众筹项目介绍。在追求新奇的心理作用与精心设计的项目宣传的共同作用之下,众筹支持者往往容易忽略众筹项目中的可能对订约产生影响的事项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众筹服务网站应当负有使众筹支持者注意众筹项目相关情况的义务,以免众筹参与者的利益因一方的疏忽而受到不利影响。

2.审慎审核义务。由于众筹项目在发起之时,项目中的物品尚未的生产制造,众筹支持者参与投资众筹项目需要面临着产品是否能够顺利制造、所制作的产品是否与项目描述相符、众筹发起人一方是否会有违约行为等一些列的风险。众筹服务网站虽然不参与资金的投入亦不参加产品的生产,但是众筹发起人与众筹支持者同为接受众筹服务网站所提供的网络信息传递服务的合同相对人,众筹网一方,有义务核实发起人的真实信息以保证发起人的合法身份、主体资格、众筹项目描述的真实性核实、众筹项目的可操作性、众筹发起人的项目执行力等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信息。

3.违约当事人信息披露义务。众筹服务网站由于其地位事实上处于生产与投资双方之间的居间地位。因此,众筹服务平台有义务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信息披露的义务。众筹发起人作为资金的接收一方,资金的来源可能涉及全国甚至世界各地,一旦发生违约行为甚至诈骗行为,众筹服务网站有义务经受侵害一方的请求提供众筹发起人一方的真实联络方式,协助权利受侵害一方的权利救济。

(三)众筹支持者的义务

1.如实评价义务。与网购类似,众筹也引入了发起人信用评价体系。一个项目或发起人评价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发起人所发起的其他项目的成败,因此,众筹支持者对于曾经参与的众筹,应当予以客观真实的评价。“集合社会大众的力量,共同完成一件事情”是众筹最大的魅力所在,真实的评价可以使好的项目获得更多人的关注与支持,使众筹的功能得以更好的发挥;也能够发现项目存在的不足,促进项目的完善。

3.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正在发起众筹的项目同样也有被侵权的可能。由于众筹的规则规定,众筹发起人应当在众筹项目的简介中对产品或作品进行描述,引起众筹支持者对项目的兴趣,也是众筹支持者决定支持该项目的重要因素。项目描述一方面作为众筹发起人的要约的重要部分,对于众筹支持者决定支持众筹而促成合同成立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众筹项目介绍中的内容具有被浏览众筹项目的人甚至众筹支持者剽窃的可能。如若众筹支持者成为了侵权行为实施者,那么众筹的意义则完全被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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