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对依法治国的几点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对依法治国的几点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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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伟大工程.要顺利实施这一工程,首先必须对依法治国概念有一个全面了解,对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法治理论有一个正确把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一大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急需的法律制度上继建立起来,并初步形成了体系。

然而,若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要求而言,现有的法律制度还是很不完备的。例如,调整社会主义经济行为的法律比较健全,但调整社会主体政治行为和文化行为(如宗教行为)的法律尚有很多空白;调整社会群体行为和社会个体行为的法律相对较多,但调整国家行为的法律则较少。

此外,现有很多法律制度 内容也需要修正和补充。上述情况有明,我国社会主体无法可依的状况虽已初步得到缓解,然而却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在根据社会生活实际需要立法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自身的需要来立法,这样不仅可以使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完备起来,而且可以发挥出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超前指导作用。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制建设 人治 法治一 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是一个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搞清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依法治国过程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国的主体可分为三大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依法治国的权力主体——全国人民。

这是最高、最终、最根本的依法治国主体。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离开了人民,依法治国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主体,因而也就不可能获得成功。第二个层次是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优秀代表,其基本职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领全体人民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乃是实现依法治国方针的关键。

第三个层次是依法治国的操作(或执行)主体。主要包括七种国家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这七种国家机构分别具有不同职能,共同完成着依法台国的历史使命。其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法治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以及应当由其行使的依法治国的其他职权。

依法治国的上述主体不是互相孤立,而是互相联系的。第

二、三个层次的主体都必须服从第一层次的主体——全国人民,如果违背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也主不不可能发挥出依法台国的功能;同时,作为依法台国的最高、最终的主体——全体人民,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集中 效地发挥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行使依法治国的权力,其中,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乃是保障全体人民依法台国的关键,而各种国家机构乃是保障全体人民行使依法治国权力的根本手段和工具。二 依法治国是依法民主与依法专政的统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由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构成的。

一方面,国家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另一方面,国家又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 结合便成为国家。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依法治国亦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是依法民主,二是依法专政。

只有针这两方面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建成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所谓依法民主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国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当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要依法及时加以制止并恢复其行使民主权利;其二是国家依法教育人民群众积极、充分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

事实说明,只有发广大人民群众都能积极、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时,依法治国方针才能真正收到实效。目前,我们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当家凭证的权利方面已做出显著成绩,然而在依法教育人民群众积极、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方面却还有很多路要走,我们应该把依法民主的重点放在后一方面,并以后一方面的工作促进前一方面的工作。

所谓依法专政,首先是指依法确定专政对象,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下,专政对象主要是各种违法犯罪集团和分子;其次是指专政机关依法防范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当违法犯罪现象发生时,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地违法犯罪者进行制裁和改造。依法专政重在依法,超越法律范围去实行专政 ,必然导致混淆敌我并造成混乱,在这方面,我国历史上是有剧痛教训应该记取的。

依法民主与依法专政是对立统一的。没有依法民主,不可能有效地依法专政;而无依法专政,依法民主也没有保障。

依法民主与依法专政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并且是为了一个目标——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三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经依法治国包括依法治政、依法治经、依法治文等方面内容,核心是依法治经。

首先,从法与经济的关系而言,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经。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是建立在经济活动的基础之上并随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

经济活动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人们改造自然的活动,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终基础,其二是人们改造自身关系的活动,即改造生产关系的活动,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直接基础。但在阶级社会里,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进行的,而是需要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为其提供条件和保障,而法则是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最直接的保证,法的最根本的社会价值正在于保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结构及其变化,以推动社会生产务的不断发展。

其次,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中心任务而言,依法治国的核心也是依法以法治经 。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生产力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 ,由此决定这一阶段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而为了实现这一任务,我们党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路线。

事实说明,党的基本路线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命

一、发展线,我们必须像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而要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和实施,就必须有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

事实说明,只有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作为一种法的意识深入人心,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核心思想和根本目的,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时,我们党的基本路线才能得到彻底贯彻,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心任务才能实现。其

三、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来说,依法台国的核心亦是依法消费品依法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已经50多年了,在这段时间内,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大部分时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人治经济,生产目的、过程、结果的分配都由领导者的意志和对情况 的认识来决定,而政个不分则是计划经济体制在目前的残余形式。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渐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法治经济,它只有 法律的保障下才能建立起来,也只有 法律保障下才能不断获得巩固和发展,因此,依法治国必须突出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发展,才能最终实现其目的——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最后,从依法治经与依法治政、依法治文等关系上说,依法治国的核心亦是依法治经。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法律、道德、艺术、教育等等则属于上层建筑,它们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其他方面。

改革开放 来的实践证明,经济治理不好,生产便难以发展,政治难以稳定,文教卫生事业民难以发展,法治本身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依法治经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四 法不仅是工具,也是目的法是政治与经济的工具,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法除了作为政治与经济的工具以外,同时也是政治与经济、甚至法自身的目的。

首先,法是经济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潮由经济决定,并为经济服务的。

然而,经济并不是社会 唯一组成部分,经济的发展也不是社会发展的唯一目标。在社会 个大系统中,它的各个部分(包括经济和法)都是相互作用、互为目的的。

在社会发展尚离不开法的时候,法也是经济的目的,经济则是建立和完善法的手段,在我这社会主义初级阶级,发展经济更不能离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其次,法也是政治的目的。

由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因而法是实现经济目的的工具必然演化为法是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然而在这一前提下,也应看到法与政治关系的另一方面,即在社会发展还离不开法的时候,法也是政治的目的,而政治则是实现法的工具。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运用政治手段,强化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乃是指导我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针。

最后,法也是法自身的目的。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是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的,而这一规律就主要表现为通过不同法律体系的相互借鉴以及同一法律体系内部关系的调整(手段)以达到使自身不断完善化的目标或目的,由此可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建设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而且是我国法制建设本身所应实现的重要目标。

承认法不仅是工具,而且是目的,这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而且有利于克服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促进依法治国伟大方针的实现。 五 人治与法治人治和法治是两中不同的政治统治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其一,主体不同。

人治的主体是处于统治地位的个人,统治者个人根据自己的是非好恶发出政令、治理国家,在人治社会 ,统治者个人的权力是无限的,不受其所在群体的制约。法治的主体则是处于统治地位的群体,法治原则体现的是统治者群体的是非和好恶,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个人也在治理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个人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事,而法律规定则由群体做出。

其二,客体不同。人治的客体是统治者个人以外的一切人和事央人治社会 ,整个社会关系围绕着统治者个人转,由统治者个来调整。

法治的客休则是全体国民,包括治主体在内,在法治社会中,主客体是合而为一的,主客体区别只具有相对意义。其三,治国手段不同。

人治的手段是言,在人治社会 ,统治者个人的言论对治理国家的决定作用。法治的手段则是法,在法治社会 中,法制对治理国家起着决定作用。

其四,社会特点不同。人治社会具有明显的变动性,由于个人有限性和特殊性,因而一旦人治主体发生更替,则整个社会便难免发生动荡,所谓“一朝天子一朝臣”便是人治社会在用人方面变动不居的表现。

而法治社会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因为一个社会 法制是相对不变的,国家官吏队伍也会依法发生变动,然而任何官吏又都必须依法办事。我国目前尚处在由人治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同经济体制改革一样,这个转变将是一个长期过程。

但是,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长治久发,我们必须坚定信心,努力尽快地实现这一人治的社会转变。六 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制度 健全,二是层次不完善,三是结构欠合理,四是环境关联性较差。

因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尖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1、健全法制层次,强化层际关系。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包含众多层次的系统,各个层次的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特定 的功能及作用范围,法律制度的层次性愈强,层际关系愈协调,法律制度的整体功能也就愈大。

然而就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而言,至今缺少一个明确的层次划分,有些层次的法律制度则严重缺失或极为薄弱,层际关系亦欠合理,如高层次法管不了低层次法,结果使法的操作性大受影响。因此,欲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亦应在法律的层次性及层际关系上做些工作。

笔者认为,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可以作两种不同层次的划分:第一种划分是:宪法,这是法制的第一层次;国家法、群体法、个体法,这是法制的第二个层次;在国家法、群体法、个体法下面又都可分为政治行为法、经济行为法、文化行为法三部分,这是法制的第三个层次,当然在这三个部门法下面还可继续细分,于是又可出现第四层次,第五层次法等。第二种划分是:宪法;部门法及地方性法规;部门法的子法和更低一层次的地方性法规,而部门法的子法也还可以再往下划分,从而形成第

四、第五层次的法。无论哪种划分方法,各层次法律之间的关系都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低层次法都不能与高层次法相违背。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愈是较低层次的法律制度愈不健全,这是导致最高法院和最检察院不得不经常就一些具体条件做出适用法律解释的根本原因,因而就我国今后的法律建设走向而言,应重在加强中低层次法的立法工作,这样做不公可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而且也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优化法制结构、强化法制整体功能任何法制体系都有一个内在结构,结构愈优,法制体系的整体性愈强,其社会功能就愈大;反之,其功能就会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立了几百部大法,地方法更是无数,然而社会秩序却未见明显好转,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比较好的结构,例如立法与执法不配套,结果法律制度立了不少,但法律执行缺乏制度保障,这就不能不使法的功能发挥受到限制。

又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法规相互冲突情况比比皆是,结果造成了执行难,如现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往往就是以地方性法规为护身符的。因此,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仅应注意立法的数量和质量,亦应注意各个法律和法规之间的整体协调,使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使法律调整社会秩序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3 、改善法律环境,创造执法氛围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以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为基础,脱离这一基础的法律,必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例如在西方以个人为本位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中,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法律极其发达,也特受重视,而我国的情况则大相径庭,国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是以国家和集体为本位的。

因此,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就必须注意;第一,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使法律条文符合中国的社会实际;第二,要努力营造立法、执法的社会环境,使每个公民都树立学法、遵法、守法光荣;违法、坏法可耻的道德意识;第三,注意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要求,不断建立、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保持法律与社会实际生活的统一。事实说明,只有密切注意法律与环境的关联性,采取措施,使法律与环境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动,才能使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保持活力,并发挥出其应有的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人际关系的功能。

总之,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应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展开,并将这四个方面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尽快形成一个内容齐全、结构合理、功能显著的系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参考文献: 《宪法学》--------------------------------------------- 刘茂林 《法理学》 ------------------------------------------- 孙国华 《法理学》--------------------------------------------- 沈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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