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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后悔理论角度研究偷漏税行为

小编:黄朝胜

一、后悔理论的含义

后悔理论是由Loomes,Sugden (1982)和13e11 (1982)于1982年分别独立提出的。它以行为经济人的假说为基础,认为单因素效用函数不能较好的解释当前经济背景下人们做出的非理性决策,因此引入了多因素效用函数,即用多个因素来分析人们作出决策的动机与目的。后悔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决策者会对自己所处的现实状况与本有可能处于的状况进行比较,如果决策者认为自己选择其他备择对象可以得到更好的结果,那么内心很可能会感到后悔反之,就会感到欣喜。 同时,后悔理论认为决策者的决策受两个因素影响:一,选择其他备择对象预计获得的结果;二,对后悔和欣喜的预期。即拥有后悔理论思想的决策者,在作出选择后,会用现实得到的结果和当初其他选择可以得到的结果进行比较,以求得效用最大化的行为选择。

二、把后悔理论带入到个人税收中来

(一)逃漏税行为对经济建设的影响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建设开支的需要,凭借公共权力,依法、无偿、强制性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对我国来说,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我国的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也是保证我国国防投资、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因此,税收的顺利征收对于国家和公民个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建设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导致的税收收入流失会对经济财政系统造成严重后果,并使得税收体系的内在弹性降低。国家为了弥补逃税所引起的收入流失,确保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会频频出台新的增税措施如提高税率或扩大范围或开征新税等。提高税率又会提高部分不法纳税人的偷逃税的动机,导致产生恶性循环。而扩大征税范围则存在较大的风险,使得原本就复杂的税收结构与一些不必要的分配问题纠结在一起,导致一国的税收制度日趋复杂化,不利于税务人员高效执法,也不利于国民的自觉纳税,形成无意识逃税与有意识逃税并存的现象,使税收成本不断提高,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

(二)从后悔理论角度解析偷漏税原因

任何事情的产生都具有经济性.逃税避税现象也是如此。

1.对逃税避税的成本分析

逃税避税的实际成本应该是一项确定性因素(惩罚严厉性)和一项不确定性因素(惩罚可能性)的乘积,是不确定的。从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角度来讲,作为具有后悔理论思想的理性纳税人,出于对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当税收征管体制和税收法制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缺陷,使纳税人偷逃税受到的处罚成本将低于偷逃税的收益(即规避税收的总量)时,并且存在着其他逃税人暂时没有被发现现象时候,纳税人会产生偷逃税的欲望,以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

2.从逃税避税的收益角度分析

逃税人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精神收益和物质收益。基于理性经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本能的追求,当偷逃税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不一定是百分之一百,而特定的逃税避税形式又是一种理性筹划的结果,越是逃税金额越大,逃税人获得的金钱收益越高,同时逃税筹划者所得到的自我认可感和心理满足度也越高,即纳税人认为通过逃税行为可以获得较高的精神收益和物质收益时,偷漏税现象就产生了。纳税人尤其是那些风险偏好者或是有较强侥幸心里、有关系、有后台的人就会更加倾向于偷逃税了。

3.从逃税避税的决策因素分析

逃税避税的决策是通过对权衡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后产生的,它受惩罚的可能性、惩罚的严厉性、国家法制的健全性、个人风险偏好高低和逃税避税的金额大小等众多因素共同所决定。一般来说,逃税避税的金额大小并不能单独地决定逃税避税的决策,因为随着逃税漏税金额的增加,惩罚的力度和成本也会随之增加,最后的决策结果取决于两者上升率高低和代价大小的对比。理性的经济人总是在诚实纳税与逃税避税之间进行抉择,努力平衡纳税和罚款关系,以期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如果税率过高,纳税人税负太重,纳税人就会因为承担过重的税收负担,而产生偷逃税的想法。

同时,心理因素在纳税人的决策过程中也占重要地位。如果纳税人认为税收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不是很大,政府执行财政预算透明度不高,或政府决策失误导致纳税人的纳税资金受损等问题时,纳税人会从心理上对政府产生失望之感,进而降低纳税的自觉性和光荣感。当人们认为税收制度不公平、纳税人之间实际税负差别太大或者税款使用不公开时,他们就会对纳税产生质疑,进而试图通过逃漏税来减轻内心的不平衡。

三、从后悔理论角度提出解决偷漏税问题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心理成本的存在可以抑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逃税者对自身的逃税行为越是感到恐惧和内疚,逃税现象就越不可能发生。但是,在我国,执法不严在很多领域是一种通病,执法不严使得逃税者认为有机可乘,并且在逃税时没有危机感和畏惧感,,造成其犯罪的社会心理成本很低。由此可以从增加逃税这社会心理成本的角度入手,用后悔理论做指导,来分析并解决逃税现象。

同时,因为理性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如果通过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让偷逃税者在政治上失落,名誉上受损,经济上受损,使得他们的精神收益和物质收益都收到损失,偷漏税所获的效用减少,可以有效的减少偷漏税行为。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达到减少偷漏税现象的目标。

一是加强政府的稽查力度。政府需建立规范的稽查程序,健全完善稽查制度。对偷税者,既要在经济上重罚,又要在刑事上重判,加大其行为成本。同时,税务机关建立对纳税人的约束机制和外部控制体制,并加大稽查的深度和深度,提高对偷漏税行为查获的概率,增加偷漏税的成本,降低偷漏税的预期收益,让大多数纳税人相信偷逃税会被查出且会受到处罚,并且要将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手段由法律层次扩展到道德舆论的层次,让偷漏税者的心理成本加大,从而从心理上减少偷逃税行为。

二是加强稽查人员的管理,对稽查人员建立激励和制约机制,提高稽查人员的工作素质和效率,运用各种激励方式来激励稽查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合理评价稽查人员的工作表现,对工作突出的稽查人员给予奖励,对业绩平平者或知法犯法者给予必要的惩戒。 三是增加税收使用透明度,建立健全税务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和抑制税收流失,通过建立广泛、严密的监督机制,使税收的征纳双方无时无刻不处在各种监督之下,增加纳税人的纳税信心,同时,政府要广泛宣传税收的有效用途,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光荣感和被信任感、社会责任感。

四是加大偷逃税的心理成本,通过加大对偷税漏税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并大力推行非现金交易制度和存款实名制度,使纳税人认识到是否自觉纳税、诚信纳税与个人的社会信用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大偷逃税者的心理成本,改变其偷逃税的成本与收益预期,从心理上产生税收不能偷、不能逃的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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