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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定价中的消费税筹划

小编:巨永锋

价格改革后,很多产品的价格已不由国家控制,而由企业按市场供求自行定价。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首先要求做好产品定价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因为产品定价决策,将导致的不同税收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情况下重视产品定价,从而达到节税效果。下面结合具体案例予以阐述。

一、降低销售价格可能获得更高的税收收益

一般而言,产品销售价格越高,企业获利越多。但若考虑税收因素,则未必完全如此。有的时候,主动降低销售价格,反而可能获得更高的税收收益。

{例1}某手表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某款手表每只1万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该手表正好为高档手表。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10000+10000x 170}0=11700(元)。应纳增值税10000 x17070=1700(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应纳消费税10000 x 200}0 =2000(元),共计纳税3700元。税后收益为:11700 - 3700=8000(元)。

该厂财务部门经过研究,提出筹划方案: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政策调整之日),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由于销售价格在1万元以下,不属于税法所称的高档手表,可以不缴纳消费税。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9900+9900x17%=11583(元),应纳增值税9900x17%=1683(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税后收益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较,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手表生产厂反而能多获利9900-8000 = 1900元。显然,获利原因在于此筹划方案可以避开缴纳消费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价格提升后造成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

我国税法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比例税率为560}0;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

{例2}某卷烟厂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为68元,现销售一标准箱,其成本为85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68x250x36%=6270(元),企业税后利润:( 68 x 250-8500-6270) x(1-25070 )=1672.5(元),若产品供不应求,厂家决定将每标准条卷烟价格提高至76元。其他均不变。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76x250x56%=10790(元),企业税后利润:(76x250-8500-10790) x(1-25070 )=-217.5(元),在此例中,卷烟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从68元,提高至76元后,从表面上看销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x250-68x250),但由于提升后的价格超过了临界点(70元),计算消费税时的税率也随着计税依据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从而增加了消费税10790-6270 = 4520元,使得卷烟整体税后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达到了负值(-217.5元)。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消费税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地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如提高产品价格,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三、巧用临界点消费税税率变化来确定产品价格

消费税税负一致,产品低价策略更促销售。其实纳税人应该明自低价销售具有更大的竞争力。众所周知在消费税税目中,对于实行从量全额累进计税的税目,只要价格的增长幅度超过定额消费税的增长幅度,价格的提高,就会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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