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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之不足

小编:

【摘 要】人类文明走至今日一直致力于探索国家权力的构建机制,以达到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相关职能的同时又能够限制其权力的膨胀、滥用,防止对人民、集体的利益地侵害之目的。从国外的“摇篮政府”到国内政府担任的宏观调控的“无形的手”,可见各国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承担这更加广泛的公共职能,公民对其依赖感也日益增加,若不注重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限制,极易造成权利的膨胀、难以建立政府信用、取信于民。

【关键词】行政机关重要性;权力限制;权力的扩张

一、限制行政机关权利的背景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将大量社会事务交由公民自己以及市场进行安排,政府只是担当“守夜人”的角色。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资本主义的来到使得政府的角色变化为现在的“摇篮政府”―形象地寓意这公民从广泛的时间以及空间跨度内的诸多活动都将依赖政府。目前我国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要求一改管制政府的作风,将政府的目的建立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上。由于“公民物质以及精神的追求是无止境的:从追求温饱到追求小康、再到追求快乐与尊严,因而政府满足公民的需求也是无限的.......”,在这种大量的需求与供给的关系中公民和政府的“依存关系”得到了更加好的巩固,并随着需求的增加而不断上升。

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市场的调解作用已经大部分的替换了政府的位置但是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任然起着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其职能构建的体系网络覆盖这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在维护市场经济、保障社会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管理和分配社会资源等方面任然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事务的增多政府广泛的参与社会生活,市场经济利益驱动下极易促使政府权力的膨胀,若不有效限制必不利于国家的长久发展。

二、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

我们要求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以及公职人员,应当以其“公心”为人民服务。严格遵守相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做到依法执政、保障和尊重人权切实维护好社会集体的利益。但是概括的原则或是具体的制度设计,落实到现实层面时常显得笼统而难以具有约束力。现实的情况却是: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难免不具私心、行政主体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平等、公平等价值的丧失成为可能、一味对行政效率地追求与公民的权利的挫伤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权利构建体系上分析,现行的权利运行体制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任然存在着诸多的不力之处。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法律环境以及法律意识、现实的权利构建的缺陷使得我国司法缺乏独立且司法权利在三权中处于弱势地位,自然无法与强势权利相对抗。所以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不能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财务来自于财政,从物质来源上司法机关就必须依赖行政机关,财政来源的不独立极大地限制其秉公办事而不受行政权利的干涉。再者我国司法管辖区域划分是依照行政区域划分来设置的,司法与行政的管辖范围重叠不清,权利交叉不清。最后司法作为纠纷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律的专职守候者并不能解决行政领域发生的一切纠纷,在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地设置中,内部行政事务、抽象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行为,行政指导以及不对相对人产生实际权利义务的行为等均不在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即使是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只是审查其合法性而不涉及其合理性的审查处理。可见司法以及行政解决纠纷机制衔接的不完善使得大量案件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行政违法行为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最终审判。

我国立法机关对所有机关总揽着监督检查的职能。这一监督检查职能在不过是处于原则性设置并不利于现实中纠纷的解决。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且一年召开一次并不是常设机构,并不能随时对烦杂庞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督以及相关事宜的处理。其次从其人员构成结构、工作任务等方面来考察对此项工作也不能很好的进行专业性的操作。其自身大量的事务使其也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

(二)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的现状看,行政法提供了诸如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模式。但尽管在行政机关内部存在着多重权利制约机制,一方面通过公民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行政行为进行相关的审查监督;另一方面通过上级机关通过其权利对下级机关进行监察监督。但利益关系的牵扯任然使得行政机关突出重重制约导致权利的滥用与膨胀。

(三)行政法对于我国来说也是一样新兴的部门法,理论研究尚不充分、无法为立法和实践提供良好的理论依据;同时由于行政法本身的特点诸如:调整对象及行政事务庞杂、变化快、众多行政行为之间无规律可言使得无法建立统一的行政法典,以致现实中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出现彼此冲突亦或是法律漏洞。近几年来我国加快了相关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基础,但是这样的成绩任然难以满足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的要求。所以加强理论研究、完善立法机制和技术,寻找行政现象之间的共同法律素材和特征一模式化、规范化,才能更好地让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的约束。

(四)由于行政事务的专业性和广泛性赋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自由的裁量权,对于灵活处理行政事务、及时高效解决行政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行使职能的时候,我们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基本原则,防止反复无常、歧视待遇、滥用权力,僭越权力,实现行政职能的价值追求,谨防公平平等公正等价值的流失。但是也正是行政人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为行政违法行为地产生提供了可能,在行使行政职能的时候私心的存在将利益关系、情感因素带入其中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从而造成行为的不合理甚至是违法。

(五)公民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近年来“群众上访、来信”成为政府的敏感词,社会转型时期急剧上升的“信访洪峰”使得信访工作处理上的机制缺陷日益凸显,“信访内容的广泛性及复杂性,使得社会矛盾集中体现在信访活动中,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信访机构错位、越位的现象屡见不鲜、从法律地位看,信访工作机构并不具有行政的职能和权力,也不是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其处理信访事项的权能有限,不可以也不可能去解决本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同时“许多当事人属于弱势群体不了解法律,也没有经济条件通过正常法律渠道为自己争取合理的利益,导致一些上访户上路拦车、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过激手段,扰乱了本地的信访环境,又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实际的运作中信访机构并不能为公民解决相关的建议和要求,作出及时的处理行为。另外在救济体系中赋予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机关以监督检查权,但基于其并没有对个案的裁判权,仅在其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意见进而不能将权力的救济落实。

三、结语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限制政府的权力成为了当今世界法制国家应当遵循的公理。面对政府权力的扩张性、权力“寻租”的滋生、以及人民观念有管理政府转向服务政府。”限制政府权力符合我国政策要求也适应的当前的国际环境形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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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信访制度陷入四重困境面临法治挑战[EB/OL].四川新闻网,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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