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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教学法对我国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的启示

小编:

摘 要:美国判例教学法为美国培养大批杰出法律职业人才。我国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法存在该教学方法地位不高、案例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案例的来源较为混乱、教学机制不成熟等问题。我国应借鉴美国判例教学法的成功经验,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建设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在教材安排上,应组织编排高质量的案例教材,加强师资力量,合理安排教学过程,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

关键词:判例教学法;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5-0227-03

一、美国判例教学法概况

(一)研究概况

美国的法学教育领先世界,其中有个重要因素在于其采用了判例教学法。它为美国培养了一批批杰出的法律职业人才。判例教学法是由兰德尔在1870年至1895年执掌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期间推行的教学方法。后来由其接班人艾姆斯改革并推广了判`例教学法,并编写了《票据法判例教科书》。到1910年这一方法在整个美国取得了统治地位。但美国法律界对判例教学方法一直有批判之声。如霍姆斯就认为兰德尔思想的弱点在于其将法律作为一个逻辑统一体,事实上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著名的社会法学创始人庞德在批判兰德尔的同时,肯定了判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方法的合理性。以弗兰克为首的现实主义者对判例教学法进行了全面批判,直指判例教学法理论的学术化与实践化,科学训练与职业训练相脱节的内在矛盾。美国法学界在对判例教学法进行批判的同时,也在对它进行改造,所有的改造都指向一个方向:协调法律教育中学术化倾向与职业技能的实践化倾向的矛盾。经过改造,形成了临床法律教育法、问题教育法和实际训练法等新的判例教学教学法[1]。

(二)基本特征

1.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博登海默认为:“法学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认为法律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所以,法律教学应注重实践。此外,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在社会中塑造出一个“法律者阶层”,他们中有法官、法学家、律师、企业中的法律顾问、金融组织的法律从业者等。这样的阶层只能由经过训练的有基本相通的思维方式和言语系统的人构成。若只进行抽象理论的教育,不可能形成这样的群体。

判例教学法在早期曾追求法律原则逻辑自足性,可是判例法是建构在经验主义基础上的。在判例中有许多现实因素需要把握。完全切断理论与现实联系、剔除法外因素,根本不可能。美国大学法学教师在课堂上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判例时,一方面要得出一个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法律理念或原则;另一方面,让学生去感受获得这些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3]。

2.以判例法和判例教材作为基础

美国法学教育以判例为中心。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法学院出现了大量的新型判例教材,这些新型教材不再仅通过己决判例展示相关法律的内容,而是大量介绍判例的背景资料,卢埃林编写的《买卖法的判例与资料》是这类教材的典范。通过这种改革,耶鲁大学等名校的法学教育不再只注重案例分析的技术训练,而是培养学生关注社会问题以适应社会对律师的职业要求。正如耶鲁法学院院长克拉克所说,“对训练有素的律师的持续需求,仅仅职业化是不够的,而且要延展到对所有法律起决定作用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以及拥有充分的视野来适应职业现在所面临的巨大问题和我们所生活的社会。”[4]经过长时期的发展,目前美国的法学教科书内容有各种判例和对判例所做的注释、所提的问题、所附的文章、所列的参考文献等,被称为“判例汇编”。美国法学教师不是照本宣科这些教科书,在教学与考试过程中,他们会开展针对判例的讨论、辩论、分析、评价。他们在教授法学理论同时,引用大量经典的判例,并强调对法律精髓的理解和灵活、准确的运用。英美法系国家为什么强调用判例作为教材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因为“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法律实践主体的操作技能,法律职业技能要通过法律实践活动体现出来,脱离了诉讼当事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法律活动,法律技能就失去了物质载体,判例是“法律人”经验的体现,只有理论素养而缺乏操作技能的学生不能适应工作,必然要被淘汰。”[5]

3.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为教学核心

美国法学教育中的教学任务上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判例法学的法律技术,课堂教学强调通过研究判例来掌握法理与法条,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其考试的方式和内容也是在判定考生是否分阶段地具备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学识和综合应用能力。判例摘要和判例分析过程贯穿于教学过程。课前老师会安排一个假想或真实的案件,再提供判例索引,让学生按图索骥,找到判例集,摘录诸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诉讼理由,案件的主要事实,法律根据,法院的推理和裁定,裁判和评论等主要内容。随后老师引导学生进行课题分析,具体步骤如下:(1)比较判例中的关键事实和目前案件中的关键事实,查看是否有相似点;(2)比较判例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与目前案件中有争议的法律;(3)判断以前的法院意见与现在的案件或事实情况是否类似。除了此种课堂讨论和分析外,还有模拟法庭这种方式:即从律师界、司法界和学生团体中推出“法官”,学生以辩护人的身份进行辩护。有时学生还参加学校与地方法律帮助机构合作安排的活动,给穷人提供法律援助从而获得实践经验[6]。在对学生基本职业技能的培养上,他们十分重视判例教学的直观性、准确性和灵活性,用判例培养学生批判思考的能力、审核证据的技能、获取和运用信息的技能、谈判辩论的技能、沟通协调的技能、起草法律文书或合同的技能。

二、我国卫生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法的问题

卫生法学是将医学、药物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专业相互渗透和交融而产生,这两门学科的实践性都非常强,故卫生法学的教学需要高度注重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是卫生法学教学紧密联系实践的重要途径。早在1915年,旧中国东吴大学法学院曾经在英美法课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新中国成立后直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教学方法才重新受到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率先开始运用案例教学。2001年中国政法大学首次设置案例实务作为专业课程,采取以真实个案为背景,邀请北京海淀区法院的法官进行授课。这一做法,已在许多法学院校推广[7]。案例教学法对于培养卫生法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案例教学在卫生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有待提高

案例教学在卫生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取决于案例在司法体制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判例具有法律约束作用,所以判例具有极高权威。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传统一直是重视抽象思维和抽象理论,未实行判例制度,已生效的判决对法院审判工作没有拘束力。虽然《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典型案例具有较高权威性,对于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指导不等于约束力,这些指导案例没有法律拘束力,司法界也没有形成自觉运用指导性案例的习惯和氛围。案例在司法体系的地位得不到提高,案例教学也就得不到深入开展。

(二)案例教学流于形式

在卫生法学专业课堂上,各个课程比如卫生法学、卫生监督、医疗纠纷与法律实践等课程中案例教学的设置较随意,不够科学,而且案例教学的学时分配欠规范,或多或少,缺乏总量控制。有的部分案例较多,教师就多讲此部分的案例,有的部分案例较少,教师可能会少讲甚至不讲。比如在卫生法学课程中医疗事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部分,由于案例非常丰富,所以很多教师采用案例式教学讲解这部分,最后统计下来,加上其他部分的案例教学,总量可能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这样可能会挤占理论课的课时;而对于放射卫生等部分,典型案例较少,教师可能就草草举例结束。案例教学的学时通常由教师随性安排。如有的教师在整学期大部分课时都进行理论授课,将最后的几个学时进行案例教学,选择综合性的典型案例进行课堂讨论,面对这样的案例,课堂时间往往略显紧张,导致教师不得不草草收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不可能在短短几个学时的课堂中就能得到提高,难以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作用。此外,从案例教学方法的课堂教学过程来看,我国的案例教学教师先对基础知识的讲解,再举出案例进行讨论。我国目前的案例教学法大多采用“课堂讲授一举出案例一提示与讨论一给出结论”的模式。在为数不多的课堂讨论中,学生既无课前的资料查询和准备,也无课堂辩论的针锋相对,学生只是在短短几分钟的课堂讨论过程中思考案情,再翻查法条依据,最后只等教师将所谓的“标准答案”公布,就可偃旗息鼓。这样的案例教学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也无法拓宽学生的视野,有流于形式之嫌。

(三)教学案例的来源较为混乱

目前法律界出版的案例教程等一类的相关书籍,大多是案例汇编,有些是真实案例,有些是虚构案例,缺乏对诉讼的过程、不同观点的论争、不同审级的裁判结果和理由、社会因素等进行深入地法理分析。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处理的各类案件达数百万件,这些案件中不乏蕴含着丰富法理的案例,但这些案例只有一部分被法院公开判决书,作为案例教学法重要素材的起诉书、答辩状、证据内容、庭审目录等重要内容通过公开的法院网站无法获取。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从选送申报到确认发布都有一套规范的制度,是具有极高价值的案例教学法的素材,但它们数量较少,无法满足卫生学专业各个课程的教学。于是很多学校将目光投到新闻媒体。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中国法庭》等栏目中的每一期节目至少讲述、分析一个真实案例,或者展示具体案件的庭审过程,这些案例都带有很强的社会现实性,而且经过电视台编导们用艺术化的手段再现案例,通过类似电影叙事的方法,结合十几分钟的现场采访,随着情节的跌宕起伏再配合背景音乐,形成有人物、有图像、有声音、有背景的优秀案例节目,内容往往扣人心弦,加上高水平主持人声情并茂地评说,有针对性的提问,专家学者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精深讲解,能够调动起学生的好奇心和学习积极性,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这些节目中较多刑事案例和民事案例,而且较多集中在一些高发性的罪名种类和民事纠纷种类中,刑法和民法中很多重要内容没有相关的案例节目,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卫生监督学、国际法等卫生法专业中的很多课程,这些栏目往往没有或者较少涉及这些课程的案例。所以这些电视栏目无法满足卫生法专业的教学案例需求。很多情况下,在案例教材质量不佳情况下,卫生法专业的教师就自己收集、整理。由于受渠道、精力、财力等的局限,使得案例的数量和质量大打折扣。

(四)教学机制不成熟

目前卫生法专业的案例教学法没有一套成熟的教学机制。从师资力量来看,有的教师本身是兼职律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课堂上以其办理过的案件作为案例来源,往往讲述生动。有的教师本身没有实践经验,法律职业能力不强,只有照本宣科,宣读案例,然后展示标准答案。有的教师会请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来进行案例教学,但他们可能办案经验丰富,但教学经验缺乏,而且他们的授课时间不固定,也不可能长期担任某一门课程的教师。所以总体而言,案例教学的师资力量缺乏。从教学过程来看,教师讲述案例时往往不是根据学生的接受程度和课程进展,而是随性发挥,不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而难、由简单到复杂,案件难易程度和学生的接受能力以及事前准备情况往往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缺乏教学过程中的通盘考虑。有些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中存在应付教学检查,搞形式主义,甚至固守传统的教学模式,坚持以教师为主体,以教师讲授为中心,忽视师生互动。从作为案例教学的硬件配套设施来看,一些院校没有模拟法庭,有些模拟法庭则相当简陋,还有的学校建立的模拟法庭无法起到实践教学的目的,只是作为学生上课的教室使用或者把模拟法庭作为教师开会和学生活动的场所,与模拟法庭设置的初衷完全背离。

三、判例教学法对我国改进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方法的启示

(一)在教材安排上,应组织编排高质量的案例教材

自1985年最高法院创设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它在实质意义上成为“判例”集,“它既不同于用做法制宜传的一般案例,也不同于学者们为说明某种观点而编纂出来的教学案例。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海内外人士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珍贵资料”[8]所以最高法院公报可以作为案例教材的重要素材,但仅仅依靠它还不行。笔者认为,应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法律专家根据最高法院公告和指导案例、各省高级法院的案例以及地方各级法院判决中经过法律专家们的讨论确认质量较高的案例来编写判例教材。 (二)加强师资力量

应鼓励卫生法专业教师参与司法资格考试,鼓励他们作兼职律师参与司法实践,对于未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教师,应加强对他们的司法实践训练和学习,同时加强法院、检察院和高校卫生法专业教师的横向交流和合作。将抽象的法律理论与生动的判例相结合,从而使之变得简单、易懂是判例教学法的一个特点,其中的用词规范、语言风格和裁判的艺术,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笔者认为,高校可聘请法官、律师、警察或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中的优秀者作为师资,并与其所在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使之能够长期固定地进行案例教学。

(三)合理安排教学过程

我国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方法的教学过程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改革:(1)在案例提供与准备方面,教师与学生应各司其职。从案例提供上看,教师应起到主导作用。在法治实践中案例数量犹如天文数字,选择并提供恰当案例是主讲教师必须完成的任务。此外,教师应在课外提供案例给学生。也即案例提供不应当占课堂教学的时间。可以想象在一个40分钟的课堂上给学生介绍一个学生从未接触过的案例,单就案例介绍就可能会耗去很多教学时间。因此,将案例的提供放课外似乎更妥当。案例准备与案例提供不同,案例准备是卫生法专业学生的任务,是这些学生在卫生法案例教学中的首要职责。而且案例准备也应当由学生在课外展开。一个在课堂上展开教学活动的案例必须在课外由学生进行充分的准备。(2)案例分析与评议。在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中,案例的分析主体应当是学生,即应当由学生完成对案例的分析。案例的评议也应当以学生的评议为主,即学生表述分析意见后,再由其他学生对此分析意见进行评议,而不是对案例本身的评议。(3)案例讲解与总结。毫无疑问,案例讲解和总结的行为应当由主讲教师完成。一方面,主讲教师应当在此节课堂教学展开之前就对案例进行充分准备。一个案例在选定时就应有一定的针对性,主讲教师的讲解应当运用需要掌握的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理论。若讲解的案件是典型案例,主讲教师在讲解时就必须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若是争议案件,主讲教师应当将理论界的相关论点介绍给学生,最好不要疏漏目前存在的法学理论和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见解[9]。

(四)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

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困难,一方面因为近年来法学专业扩招,各个高校不管是否具备办学能力都陆续开办法学专业,使得法学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使得法学学生在人才市场上供大于求。另一方面,与法学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无法满足用人单位需求有关。很多用人单位面对众多的法学专业求职者,却无法找到能胜任岗位的法学学生。这就促使我们对包括卫生法在内的传统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进行反思。我国虽然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都实行了案例教学法,但是仍以精英教育为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不是主要培养目标。法律职业技能是对法律的运用技能、技巧和方法的总和,是掌握和分析证据的能力、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分析能力、辩论和协商、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的综合体现。这些技能很难仅靠教师讲解理论知识、简单介绍和讨论案例来掌握,要依赖于实践经验的积累。我们要培养能够适应法律实践工作的高素质法律职业群体,就要在法律教育阶段把培养法律职业技能作为教学主要任务,不能让学生到毕业后进入职场再去学习。为了培养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需要在教学过程中注重组织学生提前查阅案例资料,注重教师的诱导式提问和学生辩论等环节,增加判例讨论的课时,开设判例研习的选修课,着重培养学生谈判、辩论、庭审、起草法律文书等实务技能。它可以与诊所教育结合起来,采用模拟法庭课、法律谈判课、法律方法课等多种形式。

参考文献:

[1]王彬.判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中心的考察[J].临沂大学学报,2013(2).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潘新■.“判例教学法”对我国法律教育的启示[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

[4]王彬.判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中心的考察[J].临沂大学学报,2013(2).

[5]李益民.从美国法学院注重判例教学引发的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8(1).

[6]陈攀.从美国判例教学看我国案例教学的深层次改革[J].煤炭高等教育,1997(4).

[7]牛景林.关于判例教学和案例教学的思考[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2005(2).

[8]唐东楚.法学本科教学应当推行“判例教学法”[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6).

[9]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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