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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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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是法学和历史学相互交叉而形成的一门学科,根据研究对象和侧重点的不同,可分为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以及西方法律思想史四个专业方向。其中,作为法学本科教学的核心课程,中国法制史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其教学目的是,学生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首先了解传统的法,然后思考和总结法律传统,进而结合传统的法和法的传统来思索如何吸收和借鉴中国传统的法文化。① 这是一个先由表及里,再将理论运用到实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制发展演进的直观感知来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在思考探索总结中国传统法制发展演变规律和动力中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在探索中国传统法文化借鉴价值中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一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现状及成因

根据以上论述,中国法制史应该是深受师生欢迎和重视的一门课程,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实践中看,作为核心课程的中国法制史,其地位远远不如刑法、民法等应用法学,而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讲授和学习则变成不得不完成的任务,无论是教还是学,都缺乏自发性和主动性。造成中国法制史如此的教学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课程本身难度大

作为法史学的基础和核心,中国法制史的讲授要求教师和学生具备法学和历史两方面的基础知识,其以业已消亡的中华法系的法律制度和传统作为研究对象,而这一研究对象

在某种程度上与中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脱节。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走向两个极端:要么与现实相脱离,仅罗列讲述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要么与历史相脱离,完全以现行制度的角度来分析和评价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前者会使课程的教授变成高中历史课程的重温,使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甚至会对本课程的学习产生一种厌倦甚至抵触情绪;后者则是用静态的眼光看问题,使学生不会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认为传统的思想、观点和制度都是迂腐的、封建的,甚至是错误的。

2.教材建设存在弊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法学本科教学的核心课程,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材体例和内容已经趋于定型,但是在过去的近三十年时间里,教材的体例和内容却没有更新变化。大多数高校所选用的教材千篇一律:在体例上,都采取以历史学上的朝代为线索的编排模式;在内容上,则都仅限于对历史上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进行“静态”的介绍。② 这样的教材体例和内容编排显然已无法适应当前法学教育的要求,很难调动起教师的讲课激情和学生的学习热情,其缺陷日益明显。

3.教学方法相对落后

教学活动的开展必须充分考虑其受众的特点,讲授方法要因受众的年龄、经历、知识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相对于部门法学来说,本课程的知识点零散、史实堆砌过多、理论综合分析不足、缺少配套的历史案例,且研究对象过于久远,学生感觉实用性不强。在教材的语言中,又夹杂着古汉语内容,且有许多生僻字,对于古汉语水平相对较低的学生而言,愈发晦涩难懂。加之,教师在课堂上念白般的表述,让学生感觉本课程的学习味同嚼蜡,无所适从。即便有许多教师使用了多媒体教学,也大多是在教材的文字叙述中加上表格或图片,这样教师上课的任务就是放课件,学生的任务就是按照课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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