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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和对策

小编:乔平林

1、上海社保案引发的思考

曾经轰动全国的上海社保案,涉案金额超过数十亿元,其中牵涉到灰色资金链、腐败案,这在很大程度上暴露出国内社保基金运营监管问题。在上海社保案发生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与其他部委协作,对社保基金运营和管理问题进行了全面大检查,结果国内十个省存在着严重问题。社保基金涉及范围广泛、数额非常的庞大,很多地方政府将其作为小金库,以致于社保基金运营不利、流失严重。比如,河南濮阳市劳动保障局从企业中非法获取多辆汽车,滥用权力为企业减免养老保险费多达870万元;再如,黑龙江阿城市社保局,私自将社保基金借给企业,涉案金额超过918万元。从参与违规操作的单位来看,包括社保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政府以及税务机关等。虽然社保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益保障,但是社保基金却被某些经办官员违规支配。上海社保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同时也说明社保基金运营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2、社保基金监管问题分析

上述上海社保基金案,说明当前国内社保基金运营管理乏力,社保基金监管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

2.1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法制基础非常薄弱

从目前国内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来看,立法层次相对较低,而且业已成为制约法制建设的短板。目前国内关于社保基金方面的监管,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虽然社保基金监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中有所体现,但是多数情况下可以看到基金监管政策均以公告、通知以及实施意见下发。

2.2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严重缺失

对社保基金监管,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中心,金融、财政、审计、监察以及税务等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媒体、公众和团体辅助之。从表面来看,上述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然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管理问题屡见不鲜。对于多个部门而言,相互之间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不让步。有利可图时雨露均沾,责任承担时各个推脱,协调配合也是一个难题。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社保基金运营、管理以及监督责任最多,其他机构、部门缺乏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动力。

2.3社会公众对社保基金运营监督缺位

从中央到地方,没有完全独立监督机构,现有的社保基金公众监督机构功能逐渐被弱化,无法有效发挥社会、公众监督职能。虽然目前有关于加大公众监督力度的呼吁,但是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督法律法规,公众监督严重缺位。

2.4社保基金监管不透明

在当前的社保基金监管框架下,经办机构对社保基金运营状况、数据信息的公布力度不够,以致于信息不透明。就社保基金披露而言,目前国内没有制度要求,社保基金信息及时发布的依据不足。此外,还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作用。

3、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上海社保案以及目前社保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想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生活保障和更优质的服务,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完善和健全社保基金监管制度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社保基金运营监管更加关注,要求基于建立决策权、监督督权相互制约和协调的运行机制,来完成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设。通过社完善和健全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来降低社保基金监管风险、提高其安全性。在《社会保险法》基础上,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立足当前的特殊国情,借鉴国外成功案例和高效的监管模式。同时,还要不断规范社保基金监管方式和方法,完善社保基金运行环节,最大限度地填补法律空白,做到有法可依。

3.2建立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系统

第一,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以立法形式整合行政监管职能,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个独立、强有力的社保基金运营监督管理机构。在此过程中,应当确保成员多元化,各行各业代表均可参加。强化社保基金监管规范,监管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论证,就重要问题向人大常委会提议,以此来实现对社保基金的运营监督管理。第二,完善司法监管制度。司法救济作为普通民众诉求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解决法律问题时藉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保基金监管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将法院判决视为一种非常合适的方式。目前来看,国内司法监管方面基本空白,仅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进行探索而已,这部分探索应当成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基于法律体系构成视角来看,建议经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个人、团体均可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代表成员个体公益诉讼。实践中,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法院社保基金监管机制建设,培训业务法官。第三,加大社会监管力度。立法监督、专门监督以及司法监督,均都专业监督,这些部门的职能、工作流程以及人员配备都是确定的,而且在监督体系中层层制约,形成了完整的监督管理网络系统。然而,最有效的监督,还是来自于社会。实践中,我们应当不断拓宽监管渠道,以公众质询、信息公开机制作为基础,健全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督机制。社保基金监管主体,应当包括社会组织、民众以及媒体和团体等,通过行使查询权、检举权以及控告权和听证权,筹集社保基金,并对社保基金的运营方式以及收益率等严格监督管理,以此来全面推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第四,强化社保基金运营机构内部监督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保基金的主要管理部门,在对社保基金筹集、支付以及投资方面,掌握着生杀大权。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部门,若其自我监管不到位,则可能从体系最深处对社保基金的整体运营监管产生损害。从这一层面来讲,治病还需从本治,加强运营机构对业务的监控,强化巡查、定时报告机制的落实和执行,并且高度关注社保资金的动向,从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明确人员分工和工作权限、从预防开始排除隐患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内部监控风险防范。

3.3健全社保基金运营监管信息披露机制

长期以来,社保基金运营监管透明度都非常的低,而且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信息不透明,引发一系列的贪污腐败现象,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屡见不鲜,社保资金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上海社保案及近年来国内现后发生的各类社保案件就是例证。社保基金监管信息披露不充分,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笔者建议参考上市公司的制度,通过立的形式将信息披露机制确立下来,以确保社会团体以及广大民众能够充分享受知情权,这有利于提高社会监督积极性。在此过程中,还可以利用网络、电视以及报纸和手机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以此来加强舆论监督。

3.4建立全过程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第一,事前防范。在社保基金监管前,采用机制、行动预防措施,进行规范监管,以保证运营体系安全运营。第二,事中监督。在此过程中,应当及时获得信息,分析和判断现场,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社保基金营运风险。第三,事后检查。监管系统分析已完成目标、预期目标之间的差异,并且对运营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隐患。因运营过程不可逆性,所以事后检查体系仅对未来的社保基金监管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4、结语

总而言之,社保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养命钱,同时社会和谐发展的减震器,因此应当扩大监管范围,采取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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