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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11)黄浦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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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黄浦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2011)卢民五(商)初字第34号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无银行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表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2011)卢民五(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敬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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