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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裁定书(2011)普非执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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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非执字第115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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