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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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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584号

原告郭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

被告高某,男,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自愿补偿被告30000元(即日支付);

三、婚生儿子高一顺,次子郭一著均归原告抚养,并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四、双方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10000元由原告承担。

五、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无其它争议。

六、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曹 建 强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阳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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