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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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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理论文章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思想的核心是公正执法。执法是否公正关系到法律权威的严肃性,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以及整体形象。要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能力和在全社会的公信力,必须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效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确保检察人员公正廉洁执法。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必须注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强化对自身队伍建设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检察机关检务督察从全国而言仍处在探索、完善阶段,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加上都处于进一步探索之中,所以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特别在机构的设置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各不相同。设置专门检务督察机构、确定专职人员编制的检察院很少,大多是由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就我们xxx检察机关而言,十一个区市县加市院,都是纪检监察合二为一,检务督察机构形同虚设,90%以上都是纪检组长兼职监察工作,没有配备专职监察工作人员,十一个区市县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几乎由纪检组长一人承担完成,懂得督察业务的人员更为缺乏。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建设不规范,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检务督察工作很难健康发展。从检务督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看,都是各部门负责人,但这些同志不具体做日常检务督察工作,只是在重大问题上召开委员会议时参加讨论,或在有些方面主要进行工作协调,从事具体工作的就是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的个别同志,造成检务督察力量薄弱,没有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提高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水平,加大检务督察的力度,并取得较好的成效,一定要下决心,较好地解决机构和专项编制问题。建议在检察长之下设置独立的专门督察机构,设置督察长(副检察长级)独立向检察长负责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基层检察院至少应配备两人以上的监察干警,从事检务督察专项工作。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内部督察人员思想道德和业务建设

检务督察制度是作为检察机关防止公权滥用而加强自我管理、约束、控制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新时期检察机关为了贯彻从严治检方针,保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促进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廉洁透明,保证检令畅通,维护检察纪律,促进检察机关廉政建设和检察队伍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而创设的一种新型内部监督制度,具有十分的必要性。然而,在具体工作中,在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务督察的认识却有不同程度的偏差,甚至于对检务督察的概念也不清楚,这是检务督察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症结。有的基层院领导为部下护短,怕家丑外扬,影响单位和领导的形象与政绩;有的怕搞检务督察会束缚干警的手脚,影响干警办案积极性,对存在的问题不是积极处理,而是“遮、掩、捂”;有的检务监督人员则有畏难情绪,面对的是自己的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不愿惹人,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有的则认为大家都是同事,“一家人”,检务督察作为内部监督的制度不过是走走过场,不要太认真,对督察工作不积极开展,有意无意放松了对检察人员的约束。从上述的情况可以看出,要切实解决好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问题,必须要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有职业道德、守纪律的检察内部监督队伍;要造就一批业务能力强、原则性强、威望高、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务督察人员;要教育检务督察干警,必须充分认识检务督察工作是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必须要认识到,失去监督制约的权力必定滋生腐败,检务督察工作就是通过监督防止检察干警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是检察工作公正性、廉洁性的根本保证。检务督察人员要放手工作,充分履行职责,通过督察严肃处理问题,才能确保检务督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采取有 力措施抓好基层检察院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内部督察机制的建立

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是对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督促和检查,监督的范围涵盖了所有检察执法管理活动,监督的对象包括了各级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客观地讲,经过多年来监督机制的建设,但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内部督察机制的建立还不够具体和不够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工作还远未跟上新时代的要求。

(一)、加强对自侦部门内部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检务督察机制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检务督察部门只有不断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实施个案跟踪监督制度,加强对干警外出办案活动监控等举措,强化对自侦案件规范执法行为的全程监控,才能有效保证办案质量,防止侦查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一是建立初查环节的内部检务督察机制。对于自侦部门初查后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案的案件,要进入检务督察程序,进行认真审查。二是建立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环节的内部检务督察机制。凡进入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环节的自侦案件,都应该纳入检务督察的范围。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严格把关,慎做决定,做到不放纵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人好人。三是建立决定不起诉案件环节的内部检务督察机制。重点督察是否存在人为因素导致有罪定无罪,重罪定轻罪的现象;是否有因利益驱动“以罚代刑”的情形。 四是建立扣押款物环节的内部检务督察机制。主要督察是否存在将案件无关的款项、物品、文件非法扣押的情形;是否有非法使用、损坏甚至丢失扣押款物的现象;是否有该返还不返还、该移送不移送、该上缴不上缴以及不及时依法处理扣押款物的问题;特别是要坚决纠正违规使用扣押款物的问题。五是建立收集证据环节的内部检务督察机制。在侦查过程中,凡是有犯罪嫌疑人、公民、律师等反映办案人员有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该进入检务督察程序。重点督察在取证过程中,是否有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诱供、指供、逼供等违法违纪现象;是否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略甚至拒绝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

(二)、加强对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内部监督,全面建立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

检务督察部门应对批捕案件质量开展不定期抽查的内部监督机制,并将抽查评议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对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主要抽查、核对办案人的意见和主管领导的意见记载,检查主管领导是否改变了办案人的意见,改变的理由是否合法、得当,办案人有何建议。重点是对不批捕案件进行审阅,主要审查不批捕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审查不批捕案件是否有“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并对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提出指导性建议和整改建议。对于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和对犯罪事实有取舍的,应进入检务督察程序。重点要审查自首、立功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依据以及审查对侦查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进行取舍是否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和原因,有无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形。对监所检察的督察范围,重点包括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主要监督检查检察日志、在押人员台帐、报表建立和填写情况;与监管机关工作联系制度落实情况;监管场所重大事件报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对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监管问题是否及时发现、监督纠正,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督察。检务督察还应关注有无执法不作为的问题。监督检查有无对应初查、立案、起诉的案件不依法办理;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监督不力,实效不强;对上访群众的信访、申诉案件办理、反馈不及时等。

三、 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关键在于狠抓落实

基层检察院要真正建立起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除了要有专司内部监督的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并打造一支过硬的检务督察队伍以外,必须重点在于抓好检务督察干警的作风培养和职业品质的树立,关键要做到“快、精、敢”,狠抓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的落实。“快”,即培养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对领导交办的事项,要发扬“只争朝夕”的精神,立即行动,及时督察,及时报告、及时反馈,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请示汇报,主动组织督察。“精”,即倡导精益求精、勇创一流的工作作风,坚决克服信心不足、状态不佳、工作不力等问题,以高昂的斗志、饱满的热情推进检务督察工作。“敢”,即敢于督察,善于督察,内部监督工作要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的意识,对那些带有苗头性问题,露头就打,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利于规范执法,有利于保护干警,因此,检务督察工作不能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必须大胆工作,使检务督察工作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做到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检务督察工作只有真抓实干,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才能得到有效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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