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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监督体制的创新

小编:

融领域是腐败案件的“高发区”,银行业则是其中的“重灾区”。在我国的国有银行,业务风险与廉政风险相互交织,加强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督至关重要。

我国银行业现行监督体制不足以充分发挥监督效能。目前,承担银行业反腐倡廉建设日常工作的主要是各银行的纪检监察部门,而其作为内设机构,对贷款项目行政审批是否合法完备、贷款资金那 是否被挪用等容易滋生和暴露重大金融腐败和金融风险的关键环节,监督权限和监督手段十分有限。可见,内部监督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行政监察部门外部监督具有权力和手段方面的优势,但在管理体制上,由于银行实行垂直管理,自成体系,地方监察部门与当地银行机构缺乏横向联系,只有在串案、窝案涉及银行时才介入,而此时重大腐败问题早已出现。可见,外部监督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监督滞后。行政监管部门专业性监督则偏重于银行业务运行与发展的合规性监管,一般不涉及廉政问题,监督较为单一。银行业监督主体多元无序、力量分散,有责的无权、有权的无责,各类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必然导致监督弱化。因此,创新监督体制,整合监督资源,建立监督主体间的良性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联合监督是银行与地方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建立合作监督长效机制,以贷款项目为主线,共同对贷款项目全过程及人员廉政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项目建设以及信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规合法,确保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联合监督的主体由内部监督主体和外部监督主体组成。内部监督主体包括银行纪检监察部门、稽核审计部门和党建巡视组。外部监督主体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专门监督部门,实现全面监督;二是银监、审计、财政等行业或专业监管部门,对金融、经济、财务进行专业监督;三是发改委、国土资源、建设、环境等行政职能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这些监督主体的联合,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将专门监督、行业监督与上下层级监督相结合,形成信息一职责一权力优化组合的合作模式。联合监督机制强调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贷款项目集中体现了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和金融信贷等经济运行的基本过程和重要环节,而这些同时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因此,贷款项目是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的主线。

联合监督区别于一般临时性、短期性的联合检查或是联合办案,它并非权宜之计,而是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相关制度和细则建立起来的长效监督合作机制。首先,联合监督机制的建立包括三个要素:一是通过各联合监督主体间的充分沟通和协商,以共同发文的形式确立联合监督机制的建立;二是建立适当的组织形式(目前主要为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为联合监督提供交流信息、沟通情况、组织协调的平台;三是制定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包括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方法和程序,以此作为实际操作的规程。其次,联合监督检查既有集中检查,又有日常监督,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原则和制度。例如分工合作,分级负责,信息共享,重大项目监督立项,情况报告,督促整改,效能监督等。同时,还将检查、整改情况纳入制度建设体系,切实发挥监督的长效作用。

作为一种监督体制的创新,联合监督机制用发展的思维和联系的观点,科学、动态地将不同层面的监督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走出了监督体制中监督主体“够得着的管不着,管得着的够不着”的尴尬境地,增强了监督的整体合力。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反腐倡廉建设精神的有益探索,对我国各领域的反腐倡廉建设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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