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从新刑诉法浅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从新刑诉法浅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小编: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适用对象范围较小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适用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此规定将“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作为“一刀切”的判断标准,此标准虽然明确好判断,但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事后保护。对于此规定,只要是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都不能适用此制度,然而此制度的本质是将人身危险性较大,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记录封存起来,难道人身危险性大和社会危害性大是用5年有期徒刑来判断吗?根据上述国家的规定可知,大部分国家是综合犯罪年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罪名等相关犯罪情节来判断主体是否适格,更有者直接采用轻罪的标准。

(二)主体的适用也缺乏明确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可知,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适用于该制度的主体,但是其他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例如,学校、共青团、妇联、民政部门、司法部门等单位。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单位对未成年人的回复社会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但他们在法律中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没有规定谁来协调谁来主导,所以容易引起互相推诿或互相争抢等复杂情况,很明显这些是对未成年人是有害无益的,可能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负担。

(三)法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无配套的具体程序

无程序即无正义,如果程序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就意味着裁判执行者可以任意决定受判者的命运,那样何来正义?法制的生命力就体现在法律的实施与执行阶段,而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停留在抽象的法条层面,并没有可以进行具体操作的规则依据,因此这也正体现了不足之一。

二、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适当的扩大适用对象范围

对于此制度适用对象的范围问题的不足,笔者认为在适用新条文时,为了更多的犯罪未成年人更快更好的回到正常的社会中去,在实践中可以适当的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为了更好更易的保护失足未成年人,确立实质性的标准,避免在判断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使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一刀切的做法,而是用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进行判断。这样就能与国际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实质做法相统一,使国内法更好的与国际公约进行接轨,那么未成年人也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进一步确定适用主体的范围

新刑诉法规定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可以作为查询犯罪记录的主体,司法机关可以理解为公检法,但有关单位该如何理解,他的具体范围又包括那些呢?笔者认为,在进行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积极调动社会力量,不仅要从法律、政府层面人手,而且借助社会的正能量,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官民共同协作,各组织部门以及个人之间要职能明确,分工清晰,从各个层面各个角度入手,参与到保护未成年人体系,进而加大对未成年普法与思想教育,做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管理和帮教工作,净化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科学合理人性的未成年人及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体系。

(三)建立统一合理的操作程序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必要建立统一合理的操作程序,那么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未成年人被法院判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是免于刑事处罚的或者是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同时作出相关的记录封存书并同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送达判决书和犯罪记录封存书,检察院同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和封存书。其次,有关单位在收到未成年人记录封存书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保密。最后,如果有关单位违反保密义务,则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是各种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的原因等。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此制度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律上的规定与具体的操作方面仍然有些不适应性,因此,有必要以新修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促进此制度的完善。

热点推荐

上一篇:浅谈当下劳动争议新特点及主要对策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

最新保洁工作职责及内容范文(15篇) 2023年国际禁毒日国旗下讲话主题 校长在禁毒活动上的讲话(模板17篇) 食堂文明用餐标语(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