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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成年犯帮教制度的探索

小编: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未成年犯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通过帮教制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为全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

关键词 未成年犯 帮教制度 乐清法院

作者简介:陈茂芳,乐清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助理审判员。

一、未成年犯帮教制度运行情况

少年庭指定帮教法官专门负责建立帮教考察档案,适时引入心理咨询师,每年定期组织赴未成年犯管教所回访帮教,积极开展判后跟踪帮教工作。据统计,2010年以来,我庭共建立帮教档案帮教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数55人,我庭审理的一个未成年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经过近5年的辛勤帮教,尤其在社会调查员离退休老干部即我们扬帆志愿者服务队顾问仇梅珍阿姨的悉心引导、真情感化帮教下,积极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自主创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未成年帮教制度挽救了许多失足少年,令他们重新踏上生命的征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未成年犯帮教制度运行实践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专职人员缺乏。实践中我市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但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数量却没有增加,案多人少,专职办案力量不足问题突出。

二是帮教安置工作难以落实到位,导致非监禁型适用率过低。

三是社区矫正效果不佳。在轻刑化、非监禁化潮流下,开展社区矫正的效果不佳,有流于形式的现象。

四是社会调查员制度适用范围不广、帮教与社会调查出现分体化问题。

五是家庭和学校教育存在偏差。家庭教育和引导是改造未成年犯极为重要的环节,但是并非所有的家庭都能为非监禁刑未成年犯提供良好的自新环境,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出庭率不高。

六是帮教基地建设困难重重。眼下我市安置帮教基地归属不一,有刑释解教人员自己办的,也有司法行政部门与企业协商办的。

三、未成年帮教制度建设的探索

通过实践探索未成年犯帮教制度,整合全社会力量,开展长效帮教和矫正模式,做好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工作。

(一)庭前社会调查及心理测试、辅导

受委托进行审前调查的服务队会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家庭及其他需要调查的组织,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表现、社会交往、健康精神状态、就业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对自身行为的思想认识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做到庭前“三见面”,从而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法庭。为法院准确、合理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受委托进行心理测试、辅导的服务队专业心理咨询师应及时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庭前启发教育,对其进行心理辅导,疏导其恐惧和抵触心理。并根据需要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签订“同意书”后,对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前做心理测试,并作出“心理评估报告”,提供法庭接受质证。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如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庭,且穷尽一切办法均无法找到其或其他成年近亲属,经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同意,依法由法院委托“乐清市扬帆帮教志愿者服务队”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会员,作为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到庭参与诉讼,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合适成年人的工作可以延伸到法院的判后矫正、帮教。同时,人民法院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其法定代理人因故无法到场的,经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临时委托服务派员担任合适成年人到场,旁听取证,代理监护职责。

(三)参与“圆桌审判”,多角度多层次开展庭审感化、帮教

开展探索创新“圆桌审判”。审判席设置采用代表跨越鸿沟、翻开崭新一页的棕白色相间的圆桌,以及书形被告席,使法庭尤如宽敞明亮的教室,大家环绕而坐,近距离提问,缓解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紧张和抵触心理。同时增设“法庭教育”环节。鼓励动员家长旁听庭审,注重亲情感化,增加教育效果。受指派的服务队会员应法庭邀请到庭,接受质证,同时分别开展庭中感化教育和专业心理辅导。在庭审中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分析犯罪原因,引导他们在哪里跌到从哪里爬起来;配合辩护人、公诉人、法官讲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引导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转化思想,吸取教训,悔过自新,避免以后重蹈覆辙。

(四)庭后用心帮教

服务队会员参与庭后“一对一”跟踪回访、指引帮教,对每一名被判的未成年被告人逐一建立帮教档案。跟进了解缓刑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情况,定期对他们进行考察,规范他们在缓刑期间的行为,不致于违反相关规定或重新犯罪。对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定期通过谈话和书信等方式深入跟进其服刑改造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到看守所或改造场所进行帮教,了解他们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对思想认识错误违反监规的给予批评教育,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帮教。勉励其好好改造,鼓励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认真改过自新,争取提前释放。努力用我们“春泥护花”一样的铁骨柔肠,感化、挽救每一个失足少年。培养他们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五)推动民营企业帮教基地建设

根据我市民营企业众多特点,发动热心参与社会事业的企业家,在企业内部建立帮教基地,安排缓刑犯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进入合适的企业从事辅助工作,尽快掌握一定的工作技能,有利于进入社会后解决就业问题。根据我市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突出的问题,建立民营企业帮教基地建设,作为落实外来未成年涉案人员帮教的有效措施。政府参照残疾人就业政策,对积极建立帮教基地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六)整合社会力量、明确部门职责,共同落实帮教措施

对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帮教条件,而适用非羁押型强制措施、相对不起诉、判处非监禁刑刑罚的未成年涉案人员,由公检法分别负责各阶段的帮教、回访工作,并与未成年涉案所在学校、村委会、居委会等共同开展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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