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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格权的量化

小编:

高速发展的科技,带来的是市场经济的蓬勃壮大,以此为背景,人格权的经济属性或者说财产属性不断凸显,对人格权进行量化的要求已经迫在眉睫。然而纵观我国目前就人身权法理论研究的现状,除了人身损害赔偿有了较为确定的标准外,当前立法上关于人身权的量化,几乎找不到确切依据。然而人身权的量化是经济与法律发展后的必然趋势。所以,在这里,笔者将试图寻求一种人格权的损害赔偿模式。

一、人格权的内容

人格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产生与19世纪的欧洲,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其概念定义方式很多。本文认为人格权是之将具有人格属性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隐私等为对象的,为了使其自由发展,必须保障其不受任何第三者其害的多种利益的总称。

二、人格权量化的历史

人格权的量化在世界历史上有着长久的渊源,不论是古今中外,甚至是法律尚未产生的远古时期,我们都可以找到人格权量化的根源。

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国外大概经历了四个时期,分别为同态复仇时期、自由赔偿时期、强制赔偿时期和双重赔偿时期。

中国古代对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等的保护方式也多为刑法保护。对伤害他人的犯罪多处以刑罚。但在中国几千年的漫长历史中仍然发展处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民事保护手段,其中包括保辜、赎铜入伤杀之家、断付财产养赡以及追埋葬银等。

三、人格权量化的基本背景:人格权的商品化

上个世纪末,商业传媒花样不断翻新,人格成为了极为具有商业利益的特殊物。在人格权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之前,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擅自利用属于他人的人格标志,将他们运用自己的产品上,谋求商业利益,却将最终的利益自己独占,或给与他们少量的报酬,而自己取得绝大部分利益,这显然是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此,我们必须作出反应,即要求进行人格权的量化。

美国法律率先对此作出了反映,向这种非法利用民事主体人格标识的侵权行为开了第一枪①。Midler v Ford Motor Co.一案代表了声音这一人格标识的商品化利用,原告Bette Midler就被告福特汽车公司的一家广告代理商请Ula Hedwig模仿原告的声音演唱了歌曲代言广告提出诉讼,诉至加州联邦地区法院,被驳回起诉后,又上诉至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声音如同面孔一样,具有可区别性与个性。人类的声音是表明身份的最易感受的方式”,而原告主张的是被告不适当地盗用了她的声音的价值,是对原告的“对其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性利益”的侵犯,因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②

在我国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和保护的现实需要。曾经红极一时的艳照门事件,可以说打开了中国大众对网络侵权的关注,也同时开启了我们对人格权的保护的考量。曾经有一段时间,网上频频流传民人隐私被曝光的事件,先是近600位艺人的私人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被某网站曝光并迅速被其他网站转载,然后是女星的生日等私人信息被曝光,紧接着就有人将几十个名人的身份证给挂到了网上,个人的权利被无情践踏。

因此,在人格权商业化的背景下,对人格权的保护已经不能仅限于刑罚和常见的民法保护方式如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但又因人格权的人身性而不能直接采用财产法的保护方式来界定,于是,急需一种能够保护人格权的独特方式对人格权进行经济计算,即人格权的量化。

四、人格权量化的标准

在人格权商品化的今天,人格利益的量化已经有了充分的基础,各种人格利益的交换以及人格权被侵犯的事实提醒着我们应该进行人格权的量化。这里我要提出的不同于现存的计算方式的一种全新的计算方法:实际损失原则。

实际损失原则是指在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精神赔偿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计算标准如下:

即赔偿数额=实际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实际损失的量化

这里实际损失的量化是参照我国现存的赔偿标准给出的量化人格权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公式及量化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模式化,是指通过设计人身损害赔偿各个项目计算公式,建立一个比较理想的计算模型,由此形成案件处理参考系统,法官能参考案件处理系统做出判决。③按照受害人或家属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项目并计算总额,结合受害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大小计算实际赔偿金。人身损害实际赔偿总额计算的总公式为:实际赔偿金总额=(物质损失赔偿总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过失相抵比率)。

(二)实际损失总和的计算公式及量化标准

物质损失赔偿总和等于受害人或其家属实际物质损失赔偿项目的总和,这些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计算标准与公式,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在这里选择的应以恢复受害者的精神状态为标准,也就是说,由于每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以及体制的不同,个人的抗压抗痛能力是完全不同的,那么我们就必须以按照一般正常人的标准来设定一个痛苦参数,这一参数在借助模糊数学的基础上。

这里我们将设立的是确定性数学模型,通常我们设立一个模糊数学的方法是给定一个论域U,那么从U到单位区间[0,1]的一个映射称为U上的一个模糊集,或U的一个模糊子集,[1]记为A。映射(函数)μA(?)或简记为A(?)叫做模糊集A的隶属函数。对于每个x∈U,μA(x)叫做元素x对模糊集A的隶属度。根据模糊数学的建立模式,我们可以认定我们所要设计的精神痛苦参数为一个集合,这里假设我们把一般承受精神痛苦的最高限度的的从属函数值定为1,那么,其他痛苦的值就可以用以0到1之间的连续数来表征它痛苦程度。在这一模糊集合中,给定范围内元素对它的隶属关系不只有“痛苦”或“痛苦”两种情况,而是用介于0和1之间的实数来表示隶属程度,还存在中间过渡状态。比如“疼痛难忍”是个模糊概念,分娩的痛苦的肯定属于疼痛难忍,它的从属程度是1,摔跤的肯定不及分娩,因为这样的身体疼痛并不会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它的从属程度为0。这样的痛苦参数,我们可以从医疗数据中得到。目前我国医疗中通常使用的疼痛指数为1-10级。我们可以将这一疼痛指数对照编入痛苦参数中,得出一个相对稳定的数集,建立一个精神痛苦的参数表。

于此同时,在建立的来历痛苦参数后,我们必须找出一个适当的变量,当然这一变量应以当时当地的生活水平而定,这里的生活水平是指以当地居民一年的收入作为基础指数,则其计算公式就是: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变量×痛苦参数

将我们计算所得的实际损失额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加就可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五、小结

人格权是我们作为一个国家所保护的人民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既然是权利就应该受到充分的重视与保护,然而,我国的人格权保护仍然面临着艰巨的挑战。由此可见看,我国人格权保护的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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