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贪污罪与受贿罪比较分析

贪污罪与受贿罪比较分析

小编:

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公务人员、国家单位委托管理人员、国有财产经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窃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把国有财产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于为他人或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主观动机,非法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接受别人财物的一种行为。具体的来说,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如下。

一、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比较、区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式中来区分贪污罪和受贿罪。

(一)区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倘若嫌疑人行为方式存在侵吞、骗取、窃取等方式来占有国家财产,则认定其为贪污罪。如嫌疑人有参与权钱交易行为,则认定其为受贿罪。

(二)区分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嫌疑人为管理者而攫取集体财务者,应视其为贪污罪。如嫌疑人非管理者而经手本集体财产的行为,应视其为受贿罪。

(三)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对象。如果犯罪对象为本集体或国家多有财产,应认定犯罪嫌疑人为贪污罪。如果犯罪对象非本单位财务,则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受贿罪。

(四)区分犯罪嫌疑人的想象竞合关系。倘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共同满足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应依据对应的法律原则区分二者形象竞合的关系。

二、具体案例比较分析贪污罪与受贿罪

在检查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很多人对其犯罪性质进行了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三人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利用自身的职权收取图书公司负责人的回扣15万元,应认定此案件为受贿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三人属于公职人员,且图书公司负责人所支付给三人的回扣是公款,应把此案件定性为贪污案。

笔者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而不是受贿罪。从15万元赃款的性质上来看。之前图书馆方与图书公司签订的有购书合同,后因图书质量和运输情况发生变化,作为图书馆负责人的陈某与图书公司进行协商,退还给了图书馆15万元的费用,按照双方的协议这笔钱应属于总购书款中退还给图书馆的劳务和运输费用,其实质仍然属于公款的范畴。三人先是把图书公司退还给学校粘贴磁条、条形码和加盖馆藏公章的费用非法据为己有,后又把图书分送的运输费用平分,而在实际运输时由校车负责运输产生的费用有学校承担,三人并未退还和向校方提及。从这一点上看,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陈某、李某、薛某三人私分钱财的行为也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相符合。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公务人员,具有单一性,该案件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三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物,同时还是国家公务人员。虽然此案的犯罪客体属于受贿罪的范围,但仍不应把其视为受贿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里要有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向他人索取或收受别人财物的行为,但三者的客观行为则构成了非法占有和侵吞国家公共财产,且三人并未直接向图书公司索要财物,而图书公司按照协议更改内容返还给高校部分费用属正常的财务交易。为此,应当认定图书公司的行为属合法行为,构不成行贿罪,而该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充足,但却符合了贪污案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陈某、李某、薛某三人接受15万元人民币并将其平分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

三、结语

贪污罪和受贿罪二者有相似之处,但具体的区分,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二者进行细致的区分,进而更好的促进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作为新时期的司法工作者,应不断加强学习和总结,对二者的内涵进行深刻把握,以便于更好的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

热点推荐

上一篇:浅议虚拟遗产继承中的障碍及其完善问题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

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推荐关于我国发展 2023年用电移交协议书大全 倡导读书的演讲稿短大全(1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