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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类院校加强艺术法教育的思考

小编:

【摘要】我国艺术法教学和研究远远落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艺术市场的发达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而法律教育和研究则是基础的一环,为此需要加强对艺术类院校学生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教学。进行教学内容基础研究。艺术法教育的对象特点决定其内容应限于与艺术创作和艺术市场运行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知识。

【关键词】艺术;艺术法教育;课程内容

艺术活动首先表现为艺术家们的创造性劳动,其次包括具有艺术品作为商品在主体中流转所形成的交换关系。换言之,艺术活动包括艺术创造、艺术接受、艺术消费以及艺术传播等各种社会关系。艺术家是艺术品的“生产者”,社会公众则是通过买卖、租借、赠予、接受等方式取得艺术品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对之进行精神消费的消费者。这一消费过程同其他消费过程一样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社会冲突和问题,如:艺术品的伪造和仿造、艺术赞助合同中的欺诈、艺术品价值的虚假评估、艺术品鉴别以及艺术品跨界流动引发的国际争端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艺术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相关权益、维护艺术创作和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使用法律武器需要法律知识,作为潜在的艺术活动当事人,艺术类院校学生理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艺术类院校在教学培养方案中应纳入艺术法学课程,使学生了解艺术创作、艺术消费、艺术传播以及维权索赔等法律知识,以便在从业后能够维护自身权益,促进艺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艺术法教育现状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艺术法教学和研究发展比较早。在1970s,艺术法即已经成为一个法学学科的一个独立分支。很多高等学校设置了艺术法专业课程,讲授规范艺术创作、艺术品生产、传播、流转的法学原理,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预防和解决艺术品创造、发掘、流传、收藏与修复等环节产生的法律纠纷的能力。通过学术研究,“廓清艺术界的违法现象和操作中的不规范意识,保证艺术家的权益”,并推动艺术立法进程,促进相关执法和司法活动,并促进不同文化圈之间艺术交流与合作。

国内最早开设艺术法课程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994年。当时,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对四年级的学生进行了为期四周的艺术法系列讲座,反响热烈。但是由于本科学生缺乏实践经验,我国的艺术法学研究又严重滞后,可以参考的教学资源非常有限,教师虽然采用了法学教育中通行的案例教学方法,但所教授的法律知识仍显肤浅。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的艺术法教育才见起色,中央美术学院的艺术法教育逐渐规范化,北京大学艺术学系也开始对艺术法教育和研究有所关注。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的艺术法教育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存在重大缺陷。高校现有的艺术法专业主干必修课程不完整,特别是艺术类高校、高职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法律类必修课大多局限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缺少具有一定专业性、可操作性内容的课程,如《艺术法》、《艺术法案例分析》等,更没有法律实务方面的课程。此外,艺术类学生的法学选修课较少,艺术领域常识性的法学课程严重欠缺,艺术学生很难理解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专业问题。课程体系设置的不合理造成艺术类学生课堂兴趣不浓,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其结果是我国艺术类学生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进而导致我国艺术市场持续不规范,文化产业难以繁荣。

(二)教材建设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我国艺术法教材建设滞后,直至上世纪80年代才首次出现艺术法教材,目前数量仍然不多且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脱离我国艺术活动发展实际、实用性不强、教学体例刻板、内容缺乏创新、低水平重复等等。艺术法教材建设的不足阻碍了我国艺术法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教学内容与艺术专业契合度不够。我国现有艺术类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并非为艺术类学生专门设计,没有顾及艺术活动各环节的一般规律,启迪意义不强。艺术类学生感性思维强,原有文化知识基础不足,普遍认为法律深奥、抽象、高深,再加上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的交叉契合程度不高,导致学生的兴趣不足,排斥对专业法律知识的接受。我国艺术法相关课程往往由非法学专业老师担任主讲教师,“泛讲社会故事+娱乐性视频+照本宣科式讲解”常成为课程的教授模式,教学内容严重淡化了艺术法基础知识的传授,主教者案例教学选取的随机性与内容的“八卦”性,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

我国众多的法律院校和艺术院校学术研究滞后,艺术法教学推广不足。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和艺术市场的迅猛发展,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艺术类院校加强艺术法基础研究、推进专业教材建设、变革教学内容、研究调整传统的课程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二、加强艺术法学研究

目前,我国艺术法研究严重滞后。主要表现为:首先,研究人员有限,所有研究成果几乎全部直接或间接出自少数学者,大多数青年一代尚不能对于艺术法律问题进行独立探索;其次,工作零散而不系统,由于艺术法的研究学者几乎都是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国内的艺术法研究一盘散沙、极其缺乏导向性,这显然不利于我们整合国内艺术法学研究资源对一些重大问题开展集中而系统的科研攻关;最后,社会成果转化率低,我们的研究工作缺乏对艺术法教学、艺术法普及等实践的推动作用。艺术法研究上的滞后,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艺术法教育的发展。

笔者认为,由于艺术法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为艺术专业学生及相关从业人员,所以相关研究应着力于从现有法律体系中梳理出关于艺术创作、艺术品流转和保护、艺术家这个特殊群体的权利以及权利保护途径等知识脉络,并将其按照方便艺术专业学生接受的方式予以体系化。

三、艺术法教育的内容

(一)艺术法课程体系的建构

课程是教育的核心构成部分,是教育学的重要研究领域,课程体系合理与否决定了教育目的能否实现,构建专业、科学的艺术教育课程体系,将艺术法课程纳入艺术专业教育课程体系成为我国提高艺术法教育水平的关键。艺术法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因院校层次的不同而不同。艺术类高等院校以培养高层次艺术专业人才为己任,对毕业生的要求应是“专业精、知识面广”,可以将艺术法设置为必修课程。对于师范或高职类学生,则可以选修课程形式进行艺术法教学。 教材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国还缺少一部结构合理、内容设计科学的艺术法教材。一方面,这反映出当前艺术法学研究滞后的困窘;其次,这也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加强艺术法教材建设。从法律角度而言,艺术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法律部门,借用法学专业教材显然不妥,因此需要为艺术类专业学生量身定做、编制艺术法课程标准与教材。

(二)艺术法课程内容的选择

对艺术类院校学生加强艺术法教育,是为了提高专业人人才的法律意识,培养其在法律框架内从事艺术创作和其他艺术活动的自觉,提高艺术类人才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推动艺术市场和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艺术法课程应能够使教学对象对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有比较理性的认识:艺术表达自由及其限制、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艺术品流转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等等。所以,在艺术法课程设计中,重点应对艺术创作、艺术品的销售、展览、收藏等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有关鉴定、拍卖、知识产权、言论自由等法律问题以及诉讼基本知识进行较为详尽的介绍,阐明处理有关问题的法律原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

艺术法教学涉及众多法律门类。国内法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和版权法)、民法(合同法、债权法)、诉讼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税法、刑法、行政法等。艺术院校学生缺乏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艺术法的教学内容又涉及众多法律领域,强调面面俱到,要求学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掌握上述各门类法律知识,显然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因此,我国的艺术法课程设置应坚持“因材施教、重点突出”的原则,着重向学生教授与艺术创作、艺术市场运行、权利保护、纠纷解决等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知识。笔者认为,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实体法

(1)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是学习法律的首要目的。这部分内容包括艺术创作自由及其界限、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专利权与版权的具体内容、艺术家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艺术品流转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2)艺术创作及维权相关法律知识。包括对艺术家资助的法律问题;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取得与丧失;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法基本知识;维权的法律技巧等。

(3)艺术品流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争议迭起,艺术类院校学生理应了解和掌握艺术品流转相关法律知识。这部分教学包括:艺术品转让、鉴定、委托管理以及艺术品流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等。

2、程序法

(1)诉讼和仲裁法律制度。当艺术家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因艺术品的保管、流转等产生争议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艺术家就不得不进入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本部分重点介绍诉讼和仲裁法律知识,包括纠纷的解决途径、起诉资格、起诉条件、诉讼时效、证据及其种类、在民事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如何取得律师的帮助等。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当代社会是国家公权力深入影响个人社会生活的社会,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艺术活动各个环节,艺术家无时无刻不在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我们的权利也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威胁,艺术类学生学习基本的行政救济法律知识很有必要。在艺术法教学内容涉及中,这部分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提起、受理、程序以及裁决结果的执行等。

3、国际私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推进,艺术品跨国转让日益频繁,艺术类院校培养的专业人才应当具备一定的国际法律知识。这部分教学内容包括:艺术品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及其主要内容、国际私法中的识别、冲突规范与系属公式、我国对涉外艺术活动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涉外艺术民事争端的解决机制等。

4、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事关艺术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关系到艺术创作的动力和源泉,艺术类院校学生是我国未来艺术人才的主力军,理应具有相当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了解《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这些法律文件主要调整和规范艺术创造、艺术品使用与转让、工商业标志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商标权调整在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专利权法调整因专利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四、结语

我国的艺术法教育教育研究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应积极引鉴国外艺术法教育教学研究最新成果,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把握教学对象特点,进行艺术法基础研究、编制艺术法教学课程体系和教材,丰富艺术法教学实践,为我国艺术法专门人才培养和艺术市场繁荣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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