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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哲学与法理学词源发展与关系

小编:秦伟刚

一、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词源发展

事物的概念自其产生之初,并非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其内涵与外延处于动态的变化发展之中。若要准确地理解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对二者的词源发展有所了解。

(一)法哲学的词源发展

法哲学一词英文为 philosophy of law,德文为 Rechtsp-hilosophie。法哲学一词出现的历史远比法哲学这门学问悠久得多。在漫长的法律思想史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等各大法学流派无不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律的深刻思考。17 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中首先使用这个概念。19 世纪以前,在主流的自然法思想的支配下,法哲学的讨论范围仅仅限于自然法的一般原理。从康德开始,对自然法的批判成为潮流,法学家们的研究中心转移到实在法上,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更是使用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以取代自然法原理。胡果在其《作为实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7)一书中首次使用实证法哲学一词,这被认为具备了法哲学概念雏形。之后克乌格将德语中的 Rechts(法)与 Philosophie(哲学)相结合,组成了Philosop-hie des Rechts,缔造了德语的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一词。

(二)法理学的词源发展

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由拉丁文 Jurisprudentia 演化而来,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19 世纪以前,哲学为学科之王,法学还只是哲学与政治学的附属,其内部亦没有划分部门,因而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在欧洲大陆普遍接纳德国人创立的法哲学概念的同时,处在大西洋彼岸的英美学者却有了另一个选择。直到边沁和奥斯丁之前,法学著作侧重于探讨自然法亦即应然的法,法学家大多都由哲学家兼任。经验论哲学的兴起使得英国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等人对唯理论的法学传统产生了强烈反感,于是他们没有选用法哲学这个看似高深艰涩的用语,而是用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去表明他们的实证主义主张。边沁所著《法理学的范围》(The limits ofJurisprudence Defined,1782)便是这种主张的代表作,该书第一次对法律概念作了翔实的实证主义分析。奥斯丁继承并发扬了这种实证主张,其《法理学范围之确定》(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一书更被视为英美法理学的开端。

二、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哲学与法理学是在漫长的法学思想史中分别由两大法系提出来的概念,是在不同的哲学语境下产生的。我们需要以历史的、动态的眼光去看待二者的关系。

(一)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

我国多数学者倾向于将法哲学视为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在法哲学一词产生之地德语世界,法哲学一直都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法律和哲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在此意义上,笔者看法与德语世界一致,法哲学的性质最终归宿应在哲学。法哲学是法的形而上学,是对法律世界永恒问题的思考,是自由的理性思辨。就其渊源而言,法哲学一词由康德至黑格尔赋予其特殊意义时的初衷就是对法的理念的思辨,而其他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就交给所谓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去研究了。

(二)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联系

首先,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大法系学术传统的折射,它们各自反映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理论的哲学传统,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唯理论和经验论哲学在西方法学舞台上相互碰撞,法哲学与法理学分别成为了两种哲学传统的折射,并不断发生着演变和交融。

其次,分析法学派创造法理学一词之始,实际上是经验论不满唯理论理性主义的滥觞,转而寻求经验分析的方法进行法学研究,走向了法理论研究的实证主义道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英美法系法理学一词的发展演变,体现了法学家们对早期极端实证主义的校正。而在大陆法系,虽然没有法理学一词的存在,法学家们却用了其他的词汇弥补法哲学以外的法学基础理论的空缺。这已然说明了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层次显得更加清晰,理论体系上显得更加分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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