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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哲学视野中的政府生态价值探究

小编:盛贤君

简单地说,本体即指世界的本原,本体论问题亦是哲学史上历久弥新的根本性问题之一。哲学本体论具有三种基本内涵,即追寻作为世界统一性的终极存在;反思作为知识统一性的终极解释;体认作为意义统一性的终极价值。在人与自然的历史关系中,经历过盲目崇拜和肆意掠夺,现代社会遭受的环境污染迫使人类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在社会治理模式上更加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和政府生态治理,突出了生态优先的政府生态价值观。本文试图运用哲学本体论解读政府生态价值,并从历史视野中探讨现代政府生态价值的重构。

一、哲学视野中的政府生态价值

(一)政府治理的生态价值旨趣

政府治理的生态取向是人类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守望,是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回归。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带来的,企业的生产行为和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主要诱因。在私人领域,企业逐利行为是合理的经营活动,它创造了社会需要的物质财富,但这些活动必须置于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之下。当企业的生产行为失去道德与法律的控制,甚至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不惜牺牲生态环境,就会影响到私人领域的活动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公平和稳定。解决私人领域的失范行为,既要靠生产者自身的道德力量的成长,提高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更要依赖于公共权力的制约与引导。

(二)政府生态价值的哲学解读

简单地说政府生态价值就是调适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实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利益融合。运用哲学本体论分析,政府生态价值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

首先,政府生态价值是公共领域追求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的价值取向。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提供了思想武器。在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人类社会的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以企业为代表的私人领域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将这一矛盾进一步激化,仅靠私人领域自身的净化功能或道德教化已经很难解决。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领域无疑被推向解决这一矛盾的前沿,而且没有任何退路。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具有反映社会问题的信号功能,公共领域是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从民主理论角度来看,公共领域还必须把问题压力放大,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存在一种纽带关系,在私人领域显现的一些问题,只有在公共领域放大后才易于解决,从而实现其反映社会问题的信号功能。生态环境问题虽然爆发于私人领域,但必须通过公共领域来显示,并借助大众传媒在私人领域进一步放大,最终问题的解决仍然依赖公共权力的实施。

二、政府生态价值的成立要件

(一)政府生态价值的构成要素

政府治理的构成要素,指的是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在行政法研究中,也有学者称其为成立要件。在我国行政学理论与实践中,对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的研究一般仅局限在行政法领域,其它领域鲜有论述。从政府价值的形式上看,政府生态价值的构成要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行为(或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要素、权力要素和法律要素;二是政府价值的构成要素。

(二)政府生态价值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依赖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关于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推动着事物向前发展,这也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理论基础。政府生态治理强调了生态优先的价值观,但从来不否认人类对自然界认识与利用能力的提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政府生态价值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依赖。

三、历史视野中的现代政府生态价值重构

从广义上说,人与自然的关系涵盖了政府与自然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政府组织的公共性,决定了它对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将起着关键作用。

(一)历史视野中的政府与自然关系

政府与自然的关系,最早可从政府治理各类自然灾害中厘清。据史料记载,我国汉代自然灾害频发,尤以水灾、旱灾、地震为主,对当时的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得人口锐减,难民增加,破坏了经济正常发展,多次引发饥民暴动和社会混乱等。为此,汉朝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救灾措施,主要是发放救灾物资、减免租税、帮助恢复生产等。汉以前的历朝政府在解决自然灾害方面,主要是重善后事宜,在防治自然灾害方面的能力还是比较弱的。到了唐代以后,进入了我国农业社会发展鼎盛时期,尤其在安史之乱之前,政府吏治清明,行政效率相对较高,防治灾害和灾后善后能力得到了提升,特别是民本思想的重视,对当时救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与自然关系的谐调能力也为后人所称赞。到了清代,我国一些地区水灾、旱灾、蝗灾和地震等灾害频发,对当时的经济发展、社会秩序、人口数量产生了重大影响。清政府也采取一些救灾措施,但是由于受政府财政能力的影响,特别是晚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在救灾方面也不得力,造成了人民群众的更大损失,政府在治理自然灾害方面的能力大大削弱。纵观我国古代政府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主要是对灾害的善后进行处理,由于受条件制约,往往大灾之后难免有大疫的发生。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政府在灾害治理能力方面得到了大大提升,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比如水灾等自然灾害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一般大灾之后鲜有大疫。最近几年我国先后发生了汉川、玉树、雅安、鲁甸等几次6级以上地震,政府的救援力量能够快速进入灾区,有效控制住了局面,杜绝了大灾之后大疫的发生。

(二)现代政府与自然关系的价值重构

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人们习惯于将生态环境看作是一个研究对象或研究主体的外部环境。在行政学研究对象中,高斯的行政生态学就是把生态环境视为政府的外部环境而加以研究。在传统行政学研究中,政府与公民的伦理关系一直受关注,但鲜有政府与自然伦理关系的研究。近年,国内一些学者关注行政伦理关系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刘祖云教授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视角探讨了十大行政伦理关系,政府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是其宏观视角的伦理关系考量之一,他在《政府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建构》一文中,提出了研究政府与自然关系的命题,为研究政府与自然间的伦理关系奠定了基础,可谓研究政府与自然伦理关系的滥筋之作。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伦理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系统内部的行政伦理关系;二是政府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行政伦理关系。一些学者虽然重视研究政府与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有简单化的取向,因为,传统行政学的研究范式一般仅把政府组织存在的环境片面理解为具有主体特征的其它组织、团体或个人。政府与其它组织或公民的伦理问题很早就有人研究,特别是哲学与社会学学科对此有深入的探讨,但政府与自然的伦理关系的提出既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化,也将政府治理理论推向了生态环境系统,拓展了政府治理理论的时空范围,从而为生态文明进入政府治理领域提供了理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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