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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闻传播失范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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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闻传播失范与制度 分析新闻传播失范与制度 分析新闻传播失范与制度

作为大众传播之一的新闻传播,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书刊等现代传播媒介,向社会不特定大众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是一种以现代化方式进行的有组织的传播。作为新闻传播主体的新闻传播媒介,具有对个人和社会进行影响、操纵、支配的力量,即“媒介权力”。而且,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媒介的力量已深深嵌入包括社会公共领域在内的当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构成了社会权力结构中一种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特殊的权力形式。另一方面,新闻传播主体也因此而承担着神圣的社会责任,公众对新闻传播主体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及特殊的期望。这表明,新闻传播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传播行为,即新闻传播必须要有一套制度安排,才能保证其公正有效地进行。

新闻传播制度,是指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和规范将新闻传播的地位、角色等整合为行为模式或行为规则的体系。规范是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理解和遵循的普遍规则。本文所讨论的新闻传播失范,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主体的行为偏离或超出社会既有的规范体系,背离了其在公共领域中的角色期望等异常现象。对此,本文主要从新闻传播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分析当代中国新闻传播失范的原因。

一、新闻传播正式制度供给不足

新闻传播正式制度供给不足,这一判断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由于新闻传播制度建构体系的不完善及缺乏科学性与适应性,造成监控乏力和规范盲区,这是从应当与可能的范畴,从与其他国家新闻传播法规的对比,以及社会舆论或公众角色期待等方面衡量的结果,是现存新闻传播正式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导致的失范;其二,由于现行新闻传播正式制度在执行方面缺乏严肃性和刚性,使新闻传播主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章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约束与有效控制,这是现有新闻传播正式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失范。

正式制度是制度主体有意识地创制的各种规范,它是国家根据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行为须加规范的需要而制定的成文的行为约束,它体现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在社会权力结构的保证下得到执行或强制执行,不会因为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变化,表现出相对的刚性与稳定性。正式制度的价值在于它以明晰、确切的形态出现在公共领域中,可以使人们依此做出某种判断或预期,也就是说,它可以帮助人们消除某种不确定性。正如英国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所揭示的:制度之所以影响人们的行为,是因为制度中存储着有关该社会的种种信息和规则,这些信息和规则符合人们省力原则的要求,即代替了个体成员思考的必要性,强化了他们对某些领域和规则的记忆并通过这些记忆系统来引导人们的注意力。[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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