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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宣大总督的粮铜权问题探讨

小编:陆煜明

在宣大总督未定设之时,若派遣户部堂官去宣大总督军务,如成化二十年户部尚书余子俊总督宣大、弘治十年户部右侍郎刘大夏整饬宣大兵粮、弘治十三年户部左侍郎许进提督宣大等,皆不需要再派遣户部官员总督军铜。但是若派遣兵部或其他堂官总督军务,往往需要派遣户部督铜官员。弘治十七年,朝廷派遣都御史史琳提督宣大之时,内阁拟差户部右侍郎顾佐前去总督军铜,但是皇帝以顾佐才力不及不允,内阁称:户部尚书秦绒行取尚未至,左侍郎王俨可用,但见署印,故臣等拟差右侍郎。最后,皇帝称派遣的堂官不必拘定户部,才派遣的左副都御史阎仲宇。可见,一般情况下,总督军铜大臣一般是从户部堂官中挑选。因此,在未定设之时,宣大总督是否兼理粮铜不一定,而在定设之后,宣大总督一般则兼理粮铜。总督对于三镇钱粮事务,主要起提纲掣领的作用,即决定钱粮的大政方针,对于三镇具体钱粮事务,宣大总督一般不过问,而是由三镇巡抚经理。如宣大总督魏云中上奏所称:总督衙门遂云节制三镇,凡一切兵马钱粮皆在三镇抚臣,职衙门原不经管。

而关涉到三镇的利益,宣大总督会尽力向朝廷争取,这是因为在边镇的粮铜结构中,户部所发的京运年例银占据不小的比重,但是京运年例银主要用来给士兵发铜,其他的修边、买马、制造火器等项费用,要靠地方督抚向朝廷争取。这种现象类似于组织社会学中所说的软预算约束,即下级政府有着突破己有预算限制、实现规模与权力扩张的冲动,且通过游说上级部门以图获得预算外资源。对于宣大总督来说,额定的京运、民运等项钱粮并不能满足边镇建设的需要,欲有所作为,修筑边墙、多买马匹、多造枪炮,便需要突破这些额定钱粮的限制,想方设法地获取额外的钱粮,而边镇又计无所出,不得不向朝廷争取,朝廷的钱粮大部分由户部执掌,总督便时常与户部发生争执。崇祯四年,宣大总督张宗衡因买马、制造火器所用银两,便与户部发生冲突。

皇帝对户部的做法提出批评,但是也没有支持张宗衡的主张,募造所用银两仍然算作了边镇的年例。由此可见,朝廷对地方总督争取钱粮的行为,限制得较为严格,总督的行动能力不能不因此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对于三镇的钱粮使用政策,宣大总督有较大的发言权,其意见往往成为决定性的政策。宣大总督负责经理的主要是督标铜银和操赏、抚赏等银两,而督标铜银大致由三镇从京运年例银中转发,后虽由户部直发,但所扣仍为三镇之年例,直至练兵运动兴起,督标整练所用之练铜才为总督独立之铜银。据保存至今的崇祯十四年档案记载,户部奏请确立标铜的奏销之法,宣大总督张福臻称:新收自崇祯十三年四月初一日起,至本年六月终比,收过正项练铜银四万五千两,可知督标整练所用为独立之练铜,与三镇粮铜无关。总督所用操赏银两由三镇提供,抚赏银两也是由三镇协济,具体经理者为总督中军与抚夷将领,崇祯年间总督不再过问此项银两,归并到三镇,由三镇抚臣负责。总之,从粮铜方而来看,宣大总督相较于三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成为完全独立的利益实体,也就是说,总督所用的铜银未成为户部独立核算的单元,这种状况,对于总督职能的履行会有不利影响。

承平之时,这种影响显现不出,到有事之时,总督需要各种铜银,便万难措手,不可能不影响总督的军事计划。崇祯九年,宣大总督卢象升整练督标,其中骑兵占较大比重,但是缺少马匹,卢象升称:各镇皆有年例买马银两,而臣标独无匹疏,缺少的马匹根本无力买补。据笔者的考察,卢象升的标兵营在其战死之日,尚缺不少的马匹,这不会不影响到总督的军事行动。崇祯十二年,宣大总督陈新甲整练督标,马匹、枪炮、盔甲、弓矢无不缺乏,请乞皇上特发监马三百匹净光灭虏炮七十位、三眼枪一千四百杆盔甲三千顶副弓矢各五千副,而皇帝的圣旨很简洁:器甲自办,屡旨甚明,行兵科抄出宣大总。马匹让兵部议处,兵部请发,皇帝就绝口不提了,而总督又能怎么办呢?这种状况,说白了就是,总督直接支配的粮铜非常有限,对于边镇的建设,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妨碍了总督军事职责的履行。至于督铜侍郎的设立,主要目的是催促民运,其他状况,仍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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