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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小编:

[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的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尖锐体现。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依据,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尽量对钓鱼岛采取“零效力”的处理方式。通过对中日双方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比较,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及日方主张的无理性皆显而易见。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关键词]中国;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

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近几年随着东海油气田的开发进入实质运作状态,并体现在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呈现出新一轮升温。因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涉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所以当前有关该问题的学术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从国际法层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的力度仍显不够。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以期有助于国内民众对该问题增进了解并澄清过往常见的认识误区,从而为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参考。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产生的背景

1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

东海是一个位于中日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型边缘海,东中国海(East China Sea)是其在国际上的正式称谓,表明东海位于中国国土以东。国际水道测量组织(IHO)出版物《洋与海的界限》(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对东海的四至进行了界定:东海西界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岛屿,东侧经九州岛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山列岛之间的连线与太平洋相接,东北以济州岛经五岛列岛直至长崎半岛南端的连线与日本海相对,北面以长江人海口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南部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整个东海海域南北长约630海里,东西宽约167~360海里,自然海区的全部面积约为77万平方公里。

2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

二、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及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

1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与台湾岛同处东海大陆架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东北部、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的西北侧、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主要包括有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北岩、南岩、飞岩等8座岛礁,陆地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主岛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5平方公里。

首先,从国际法上领土的先占取得的角度上讲,日本有意混淆“无人地”和“无主地”的本质区别。日本声称,其“发现”了钓鱼岛,因此对钓鱼岛享有主权的依据是先占,因为日本曾反复确认过,钓鱼岛上没有清朝统治过的痕迹。然而,无人地未必一定无主,在传统国际法上,只有无主地才能适用领土的先占取得。钓鱼岛的自然环境不适合人类居住,但这不妨碍其权属有主。最早发现钓鱼岛的中国人要比最早发现钓鱼岛的日本人早400多年。根据中国史籍的记录,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发现时间不会晚于明初,甚至有可能更早。另一个证据也可以证明日本所谓的“发现钓鱼岛”的主张根本站不住脚:在1900年前,日本对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早期纪录,均采用的是中文名称,其中主岛钓鱼岛被称为“鱼钓岛”(Uotsuri),其余群岛亦采用“赤尾屿”、“黄尾屿”等中文名称。现在日本对钓鱼岛冠以“尖阁列岛”的日文称谓,实际上最早是来源于1884年英国海军在形容钓鱼岛诸岛一带的礁石时,所首次采用的“Pinnacle Islands Group”(尖阁岛群)一词。这种称谓在1900年被日本冲绳县师范学校一位名叫黑岩恒的教师翻译成日文“尖阁列岛”(Senkaku Retto),但直到1950年代,日本外交部在“日本外交文书”中才首次将尖阁列岛确定为日本对钓鱼岛的官方称谓。

其次,日本不认为钓鱼岛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其主权移转与1895年日本从清朝手中割占台湾不同;《马关条约》全文无一处提到钓鱼岛。日本还认为,台湾在日据时代归日本驻台总督府管辖,而钓鱼岛则归属于日本本土的冲绳县石垣市。显而易见的是,日本这一条论据还是以所谓“钓鱼岛是无主地”的说法为基础的。日本声称钓鱼岛是“无主地”的另一条理由是其内阁于1895年1月14日所通过的内阁秘密决议,决定在钓鱼岛建立国标并正式划入日本版图。但根据国际法上主权的自然转移理论,主权自然转移的前提,必须为“和平而稳定”,同时必须对外“公开”其占据行为。日裔学者Unryu Suganuma就指出日本政府占领时通过的是秘密决议,并未公开颁布占领钓鱼岛的法令,这就难以说服国际社会相信1895年后中日两国关系是处于“和平而稳定”的状态。在1885年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给冲绳的复函中,也多次强调古贺辰四郎的事件“勿让传媒得悉”。

综合上文所述,无论是地理、历史论据还是法律论证都可以说明,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日方各项主张无论是从历史依据上还是从法理依据上都十分匮乏。

3 钓鱼岛主权归属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

钓鱼岛的主权历来毋庸置疑属于中国,但现为日本所非法控制。钓鱼岛问题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中并不具有全局意义,但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向来是国际法上所有国家间争议问题中最基本最首要的问题。更何况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直接牵涉到我国家利益的维护,因此钓鱼岛问题的存在,也将不可避免地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由于中国向来主张冲绳海槽构成了中日大陆架的天然边界,而日本则认为中日是大陆架共架国,冲绳海槽仅构成中日两国相连大陆架中的一个偶然凹陷,并且强烈坚持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应以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为首要基准。但冲绳海槽附近的地质地貌形态无疑是日本主张的一大硬伤。因此日本在很大程度上把希望寄托在它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上。日本相信,因为钓鱼岛位于冲绳海槽以西,如果日本能顺利获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及实际掌控,那么日本就可以以钓鱼岛为基点,在冲绳海槽以西划出大面积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就意味着中日确实是东海大陆架的共架国,自然延伸的划界原则就不能得以顺利适用,从而大幅度削弱中国关于其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的观点。但中国及欧美的大多数学者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各岛因淡水不足、泥土不厚、风浪较大,不适合人类定居,为无人岛,不能满足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规定,钓鱼岛只能享有内水、领海而不能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由此可知,无论钓鱼岛的最终主权归属如何,其对东海海域的整体划界工作所起的作用和影响理当忽略不计。因此,将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划界脱钩,并在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谈判中对其采以“零效力”的处理方式是比较妥当的。这既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相契合,同时也有助于东海大陆架划界谈判工作的实际推进。

三、中日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主张比较

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大陆架划界基础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指导性的原则。它产生于国际实践。该原则最早是由美国发表的《杜鲁门公告》提出的,它指出:如果大陆架延伸到其他国家的海岸或者是与其他国家共处于同一大陆架,那么应与其他相关国家依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边界界限。此后,国际法院通过北海大陆架案、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案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原则。无论是从公平原则刚提出来时所体现的理论精髓被人认可,还是其后有关国际法院判例中的适用,均表明公平原则拥有合乎事物逻辑和规律的正确性以及无可比拟的实际操作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指出:“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线,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公平原则并非指表面上的形式意义上的、绝对的公平,公平原则的核心内涵乃是追求公正的划界结果。为此,大陆架划界公平原则,是指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必须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依据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并考虑一切相关情况,选择适用恰当的方法,以取得公平结果为目的。而分配结果的平等是大陆架划分界限的核心内容,同时它也可以指对合理差异的普遍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效果平等的追求。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则考虑的一大重要考量因素。自然延伸原则也是海洋划界重要的依据,它同样也来源于《杜鲁门公告》,该公告指出,“大陆架可以被认为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延伸,因而自然属于它”。而在之后的北海大陆架案件的判决中,国际法院通过最终的判决书具体阐述了这一原则。 1 中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及法理依据

2 日本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及其无理性

然而,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虽然规定了等距离中间线的划分方法,但是它绝不是唯一的首要的划分方法,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方法必须考虑其他因素才能适用。因为《大陆架公约》规定两国的划界争端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其次还必须考虑特殊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与地理相关的因素,最后才是采用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方法。

就中日两国间的划界争端来讲,仅使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是不妥的,因为两国间的海岸线存在差异,冲绳海槽就是存在的特殊地理因素。摒弃其他因素仅采用中间线划分,一定会导致出现不公平的结果,不能只是为了方便而简单地采用中间线的划分方法。然而极具讽刺意味的是,日本并非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签署国;而且即使是适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规定,采用等距离中间线划界方法划定东海大陆架的边界,也必须首先经过中日两国的平等协商,而绝不是任由日本将其单方面划定的“中间线”强加给中国。对于日本所主张的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方法,中方在1978年4月的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明确表示:“等距离线中间线只是划分海洋界线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用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原则。”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公平原则的视角下,日本所谓的“中间线”是一条漏洞百出的“非法线”。

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日本紧咬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原则”不放的最重要原因是:东海大陆架存在丰富的油气资源。从地理学的角度讲,大陆架有丰富的光照和陆地河流带来的营养物质,本来就是海洋生物良好的栖息地,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和海洋生物资源。对于日本这样一个岛国,其自然资源极其匮乏,但是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其工业极度发达所需的能源又极多,其能源严重依赖进口,而作为日本主要进口地的中东,局势又越来越不稳定,因此日本极力扩展其在东海的权利,分一杯羹。这也正是日本极力要将其海洋边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向西推进的原因。

四、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可行办法探讨

1 以法律手段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

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争端从很大程度上与东海丰厚的能源经济利益分配问题有直接的关联。因此在实践中,将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与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东海油气开发问题相分开,不仅务实可取,有利于将法律属性成分更高的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从其他性质的东海争端中剥离,同时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倡导以法律手段解决海洋划界争议的精神。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两种。 其一,通过划界谈判缔结双边条约。2008年6月18日,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了《东海问题原则共识》,这也是两国划界谈判所取得的第一个重大协商成果。但从法律性质来说,它是一个临时过渡性质的政治协议式安排,而非正式的海洋划界条约或协定。正式的海洋划界双边条约需要通过更加严格的划界谈判程序才能完成。首先是谈判的目的必须明确和公开,以缔结正式的划界条约为最终目标;其次是双方的谈判代表需要有国际习惯法上所公认的国家授权。在此基础上,为实现最终划界条约的签署而进行的双边谈判,还需要经过十余轮甚至是数十轮的递进式谈判程序才有可能最终完成。而在条约书面文本最终形成之后,尚需两国国内权力机关的批准和核准,才可正式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以缔结正式的双边条约为目的的海洋划界谈判,其程序将十分延宕复杂,对于各种矛盾盘根错节的东海划界问题更是如此。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日两国在短时间内将很难就东海划界问题缔结正式的双边书面条约。

其二,递交国际司法机构裁决。将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递交权威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加以审理和裁决,如国际法院、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洋法庭或国际常设仲裁院等。与进程久拖不决的双边划界谈判相比,该形式能够较为有效地做到排除政治因素对法律进程的干扰,使争议双方多年的困扰化为无形。但以司法形式解决东海划界问题的最大困难,就在于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对于中日之间的东海划界争端并没有强制性或任择性的管辖权,而且一旦国际司法机构的审理结果对于争端一方不利,如何面对不利一方的政治反弹及其国内民意的压力,这对于从未有过将双边争议提交到国际司法机构的东亚各国来说,也是一大考验。因此,在目前中日双方都不接受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的情况下,试图以司法途径争取双方争议一劳永逸的解决,也将十分困难。

从法律形式上来看,海洋划界争端解决方式中最好的可能就是双方达成协议,共同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是这一种方式的弊端就是耗时长,并且可能得出的结果令双方都不会满意。但是,以法律手段如能解决东海划界问题,这对于双方而言都将产生确定的约束力,并且可以使耗时日长的东海划界问题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

2 解决东海大陆架上油气资源开发问题的相关方案

(1)“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若干可行方案

中方在2005年首次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理论观点在东海资源开发问题上的具体落实方案,希望同日本一起合作,共同开发东海的油气资源。但日本利用两国对话与谈判的场合,不断采取各种会外伎俩和无理纠缠的策略,企图以“共同开发”的名义诱使中国承认其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所提出的片面主张。尽管如此,中方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仍然具有形成若干可行方案的参考价值。其中包括如下几种选择:其一是将东海共同开发区分成两部分,双方各自采用本国法律在其中一个分区块进行管辖;其二是两国共同管辖东海共同开发区;其三是由作业者的国籍国实行属人管辖。

(2)“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案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利弊分析

中方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可行性的,是迄今解决东海大陆架上有关油气争端最好的方案之一,其理由如下。

首先,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局势,尤其是中东局势的日趋紧张和动荡,石油资源也不再仅仅依赖从中东进口,各国面临着本国经济发展迅速、油气资源消耗巨大的情况,尤其是中日两国。在这种情况下,两国均在努力拓展本土的油气资源,东海的油气资源争端也由此而产生。但是,两国间的僵持不下,最终的结果就是两败俱伤,谁也不能开采到东海的油气资源,谁也不敢轻易踏出第一步;而如果采用“共同开发”的提议,则两国都可以利用到东海的油气资源。

其次,在海洋上开采油气资源是一项投资巨大、对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中日两国在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上各有优势和劣势,如果双方可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那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合作,利用对方技术等优势共同开采东海油气资源,从而达到共赢。

最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如今双方僵持不下尴尬局面的最好方式,通过相互合作,利用彼此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取得稳妥的实惠利益,同时也可以避免采用诉讼方式所带来的耗时长等弊端。

但在中日东海争端的相关谈判中,如果我方不重视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法律属性研究,而是一味着重于各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案,则有可能步入误区。由于政治方法具有秘密性和不稳定性,因此以政治方法所达成的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谊之海”的明确共识,既需要双方尤其是日方的谈判诚意,也需要日方的执行诚意。但现实情况是,日本往往借政治谈判的场合,屡屡提出过分要求,不断得寸进尺,甚至阻扰中国在日本单方面划定所谓“中间线”以西的无争议海区的资源勘探与活动。如:日本频频干扰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开采活动,频繁派出飞机和舰船到春晓油气田附近进行拍照和监视,还利用谈判的场合不断混淆视听、横生枝节,企图在“中间线”以西及靠近上海、浙江的东海海域分一杯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和东海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对于中国意义重大,事关中国的核心国家利益,中国必须坚持原则,在关键的场合加强法律途径的运用能力,而不能单纯为了所谓的“灵活性”图一时政策性协议的达成,从而轻易在原则问题上作出让步,更不能毫无原则地混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实质区别,盲目地与日方搞共同开发区,从而在日后增添中方在运用国际法手段维护国家利益时的困难。笔者相信,中日东海划界问题的最终解决,在根本上取决于中国的国家实力以及中国以实力捍卫国家利益的坚定决心和信心,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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