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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旅游资源开发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小编:傅锡天

一、当前我国世界遗产旅游开发的状况

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过度与错位开发世界遗产旅游资源的现象大量存在,使世界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世界遗产旅游风景区内修建观光管道、盖高级别墅、建立高尔夫球场等现象屡见不鲜。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旅游开发与世界遗产旅游资源保护的矛盾愈演愈烈。

二、分析世界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世界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虚化了国家所有权。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对企业的过度开发行为视而不见,致使国家对世界遗产的所有者地位被弱化,造成了世界遗产的大量破坏。第二,保护为主原则的虚设。由于地方政府受到财政困难、经费短缺等因素影响,在世界遗产开发过程中忽略了保护为主的基本原则,纵容开放商大量修建娱乐中心、酒店、别墅等盈利性建筑,严重破坏了景区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第三,保护立法方面存在漏洞。首先,我国缺少能够与《世界遗产公约》有效衔接的国内相关法律,导致《世界遗产公约》不能有效适用于我国相关法律。其次,目前我国相关立法的层次还比较低,不能为世界遗产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再者,我国现行世界遗产保护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遏制和制止过度开发、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

三、如何有效的解决世界遗产旅游开发中的法律问题

(一)权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考虑到世界遗产特有的资源属性与特点,建立并完善世界遗产相关权属制度是有效解决其开发过程中法律问题的必要途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努力做好以下两点:第一,国家应当设立世界遗产保护的专属机构,明确国家对世界遗产的所有权。世界遗产属于特殊资源,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国家所有制,中央政府是其所有权的代表,同时加强国家相关监管并给与充足的财政支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是国家所有权的重要内容。其中收益权和处分权必须归国家掌控,只有这样确保经营者相关行为受到国家监控,从而更好的确保和维护国家对世界遗产资源的所有权。第二,规范并细化世界遗产使用权相关制度。目前,在景区开发过程中,我国主要采用的是的世界遗产资源整体经营权出让的方式。这种方式极易滋生一些资源破坏的行为,不利于世界遗产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这就要求我们结合不同资源的不同特点,采取与之相适应的使用权制度。比如,对于那些非常重要的世界遗产资源,可以充分借鉴和学习国外成功经验,把经营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分离。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费用。对于经营性项目,则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充分吸纳社会资本。取得经营权的个人或者企业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合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管理机构不定期的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相关检查和评估。一旦发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破坏景区环境,管理机构有权收回经营权并重新进行转让。

(二)强化保护第一的立法原则

世界遗产具有价值高、独一无二、脆弱、易破坏,不可再生等显著特点。因此,必须努力坚持保护为首,抢救为主的理念,加强国家统一立法。一方面,相关立法结构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另一方面,全面审查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体制的优化和统一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各区地相分离、各部门相分割的世界遗产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地区和部门大多只考虑自身利益,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整体利益。因此,建立科学、统一、有效的世界遗产管理体制势在必行。首先,国务院应设立专门的国家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直接进行垂直管理,代替地方政府分散管理的形式。另外,各世界遗产所在地区应当成立专门的遗产管理局,响应国家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号召和领导,实行切实有效的垂直管理,从而提高国家世界遗产管理的效率和权威。

(四)建立我国世界遗产法律保护体系

建立并完善我国世界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是我国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以下两点:第一,遵循国际公约的约束,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国内法律,加强国内世界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二,努力完善地方相关法规,使其顺利、有序的和法律衔接。只有这样才能让世界遗产法律和地方法规共同发挥作用,促进我国世界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有效构建。

结束语: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世界遗产旅游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世界遗产旅游资源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相关工作者必须正视世界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从建立和完善权属制度、强化保护第一的立法原则、优化和统一管理体制、建立我国世界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等方面入手,妥善解决世界遗产旅游资源开发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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