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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银行业竞争程度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条件

小编:

一、为什么提高银行业竞争程度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条件

事实上,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并不是利率市场化的最后一步,要实现利率市场化,不仅需要放松政府管制、使市场有发挥作用的空间,还需要具备竞争性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在放开存贷款利率上下限、解除政府对利率的管制以后,利率定价的确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这看起来似乎是利率的市场化,而实际上却未必。市场结构可以分为四种:垄断市场、寡头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前两种市场结构所形成的价格虽然是市场化价格却不是竞争性的市场价格,只有后两种市场结构所形成的价格才是竞争性的市场价格。而市场化改革是指竞争性市场的市场化,试想如果利率由带有垄断或寡头性质的国有银行来制定,那么这一垄断价格实质上体现的依然是政府对利率的干预与管制。因此,仅放开存贷款利率上下限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利率市场化,市场的竞争程度是形成市场化利率从而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条件,由竞争性的资金市场决定价格的过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

二、中国银行业竞争不足的现状与成因

基于上述分析,银行业竞争程度是影响利率市场化是否能够实现的重要因素,因此,评估当前中国银行业市场竞争程度并考察其形成机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1中国银行业竞争程度评估

2中国银行业缺乏竞争的成因

(1)民营资本进入市场受到各种有形与无形的限制,降低了银行业的竞争程度与活力

首先,民营银行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限制了一大批中小民营银行的设立。中国《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l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但并没有针对民营银行的相关准入法规。这使得新设银行均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无形中抬高了中小民营银行进入市场的门槛。

其次,由民营资本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转为村镇银行是少有的明确规定民营资本可进入银行业的领域,但对民营资本的限制依然很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四条

(三)中明确规定需由“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并且,《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民营银行原本就少,民营资本也较为有限,要求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尽管是出于对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但同时使民营资本失去控制权,实质上也形成了对民营银行和民营资本的限制与排挤。

第三,银监会对设立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在政银不分的体制下自然对民营银行的进入形成了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这实际上赋予了银监会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实践中,银监会自身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其如何合理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具体的规范与约束,在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市场下提高了民营银行准入门槛。

(2)中国国有银行高管的特殊任职经历是导致中国政银不分的重要因素,使得各大银行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且很大程度上听命于政府

中国银行高管多具有在央行等重要政府部门工作过的经历,央行行长也均有担任商业银行行长的经历,这极易导致政银不分,使政府在银行业形成一定的垄断力量。例如,现任中国人民行长周小川曾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工作过,还曾担任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相比之下,美联储主席如伯南克、耶伦并未在商业银行担任过要职。央行行长与商业银行行长间的角色转换一方面使商业银行行长会为了未来升迁至央行而“听命”于央行,另一方面央行行长由于曾任职于商业银行,使得商业银行在极大程度上会“服从”央行。

三、如何提高银行业竞争程度

1在完善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逐步放开银行业对民营银行的准入限制

未来,政府应通过规范和完善民营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引入民营银行的力度。一方面,通过明确民营银行准入条件,限制银监会对民营银行准入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民营银行的审批,增强民营银行发起人对设立民营银行的可预见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和规范民营银行监管法规、破产法规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在控制民营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破产风险的同时,增加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任。此外,需重视大型民营银行的引入以真正与国有银行间形成竞争。处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新阶段,中国不仅需要中小民营银行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更需要大型民营银行去与大型国有银行竞争,从而形成真正的市场化利率。

2通过优化国有银行治理结构和管理层任命制度,增强国有银行的独立性,改变政银不分的局面,促进国有银行间的竞争

由于中国国有银行在银行业中所占份额过高,在引入民营银行的同时,增加国有银行间的竞争对于提高银行业整体的竞争程度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首先,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改善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增强国有银行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意识。其次,改变由各级党委和地方政府选拔、任命银行行长等管理人员的制度模式,将行长的任命权交还给银行董事会,通过公平竞争真正选拔出有能力的管理人员,使银行管理人员由向上负责转为向下负责。最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将为配合国家发展战略的相关政策性贷款职责交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增加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自主性,以促进国有银行的市场化和相互竞争。

四、结语

促进银行业竞争格局的形成是未来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方面,只有构建竞争性的利率市场,才具备实现真正意义上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同时,提高银行业竞争的有利之处还在于,竞争会倒逼各大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提高经营效率、增强风险管理意识,从而增强其抵御存款利率上升的能力,使银行业乃至整体经济较为平稳地实现利率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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