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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绿色农业水产养殖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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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绿色农业水产养殖技术指导原则

绿色水产养殖指运用生态系统的生物群落共生原理、多种成分相互协调和促进的功能原理、物质和能量多层次多用途利用和转化原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系统工程的方法,以渔业为中心,农牧草林渔因地制宜合理搭配,建立起合理利用资源、保持生态稳定和持续高效的渔业生产的一个完整体系或一项工程。

一、品种选用要求

为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应选择适应当地自然环境条件的优良水产品种。选择无污染性病原携带的亲体。在养殖品种上注意培育开发抗病、抗逆、优质的养殖品种,努力提高良种生产在整个渔业生产中的数量和产值比重。

二、环境管理

水产品原产地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T/T391)的要求。

养殖地应是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水(地)域。养殖地区域内及上风向、灌溉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包括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疗机构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源。

水体底质要求:底质无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无大型植物碎屑和动物尸体;底质无异色、异臭,自然结构;底质有害有毒物质最高限量应符合《土地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的规定。

环境管理通过清整和改善养殖水域,使养殖水体溶解氧,酸碱度,透明度,硬度,肥度,氨、氮及金属离子的浓度,有机质的含量处于良好的状态。此外使养殖水体中的生物.尤其是浮游植物的种类及数量维持于一定水平,以保持稳定的生态环境。对养殖用水的要求,必须按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ll607—89)执行。

三、生产资料要求

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1)水产养殖使用的配合饲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合饲料的营养标准》、《配合饲料卫生质量标准》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使用鲜活饵料不应对水体造成污染。所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标准》、各种饲料原料标准、饲料产品标准和饲料添加剂标准的有关规定。所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饲料必须来源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且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品批准文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及配套的质量检验手段。

(2)对绿色水产饲料的生产有下述基本要求:无农药残留;无有机或无机化学毒害品;无抗生素残留;无致病微生物;霉菌毒素不超过标准。

(3)饲料原料来源于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区域,在渔用饲料工业推广和应用《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为水产养殖提供优质安全的渔用饲料。

(4)绿色水产饲料添加剂具备的特征:能促进水产动物生长,有效而经济地提高水产动物生产性能,提高饲料利用率和水产品品质,养殖效益高;能增强水产动物机体免疫功能,防止水产动物的传染性疾病和调整机体生理机能;用后无残留,不影响水产动物产品质量,不影响人类生存环境与健康;理化性质或生物活性性质稳定,能有效地进入胃肠道发挥作用,不影响饲料适口性;与其他药物添加剂合用,不发生或很少发生配伍禁忌,细菌对其不易产生抗药性。;安全范围较大,长期使用对水产动物无毒副作用。

2.渔药及消毒用药

(1)绿色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特“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以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2)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755-2003)的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标准的渔药。

(3)在水产养殖动物病害防治中,使用自然降解较快、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保证生产地域环境质量稳定,包括保证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遭受损害,生物循环和生物多样性得以保护,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

(4)在水产动物病害控制过程中,应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的渔药产品;进行诊断、预防或治疗疾病所用的渔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建立并保持水产养殖动物的预防和治疗记录,包括患发病时间、发病症状、发病率、死亡率、治疗时间、治疗用药的经过、所用药物的名称和主要成分。

(5)鱼病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休药期(NY/T755-2003)。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必须符合(NY5070)的要求。

(7)绿色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0)的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抗菌类药物。

(8)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应符合《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

3.肥料

允许许使用的有机肥料有:堆肥、沤肥、厩肥、绿肥、沼气肥、发酵粪等;允许使用的无机肥料有:尿素、硫酸铵、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石灰、碳酸钙和一些复合无机肥料。肥料施用方法及数量可参照《中国池塘养鱼技术规范 长江下游地区食用鱼饲养技术》(SC/T1065-1995)要术进行。

四、生产主体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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