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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型社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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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型社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探讨

“两型社会”指的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两型社会”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提出了新要求:资源节约要求,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实现资源节约,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成为了建设“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环境友好要求,构建和谐农村可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创造友好的“审计环境”。

一、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 (二)国家审计机关派驻审计模式 国家审计机关派驻审计模式是在县(市)级审计机关下设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其工作直接对县(市)级审计机关负责,性质属于国家审计。不足的是这种审计监督范围比较有限,与乡(镇)政府脱离,不能适时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开展,属于事后监督;其次审计工作过于偏重对经济案件的查处,忽略了其在乡镇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中的作用;然后由于县(市)级审计人员有限,导致审计工作覆盖面窄、连续性差,不能及时全面地反映乡(镇)的经济运行情况。而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范围较广,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农民承担费用、农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等。因此国家审计机关派驻审计模式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但其权威较大,独立性和审计专业性强,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模式 出于探索和创新角度考虑,在一些乡镇(街道)出现委托注册会计师(简称CPA)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这是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得以实现的一种有益尝试。但这种模式暂时不适应农村集体经济这一特殊的领域。首先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与村“两委”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破坏了典型的CPA审计的三角关系,独立就失衡,有碍审计的开展;其次从成本上来看,委托方难以支付相对昂贵的CPA审计费用,或者觉得农村财务管理水平较低,乡镇(村)经济业务相对简单,没有必要请专业技术和独立性较高的CPA来进行审计;从操作层面来看,CPA审计农村集体经济虽然是一块新的领域,但由于没有具体相关准则或制度可供CPA参考,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审计的质量难以保证。

二、“两型社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综合审计模式的建立 为建设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权威性,根据2006年2月新修改《审计法》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之规定,可以设想在各县(市)国家审计机关专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综合审计中心”(具体机构体系设置如图1),该中心垂直隶属于县(市)国家机关,主要职责是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其优势和相关要求表现在:

(1)审计主体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综合审计”中心是接受县(市)级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意味着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纳入国家审计体系范畴,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审计机关是实施新的审计模式的主体,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综合审计中心的层次和独立性得到提升,审计监督的力度得到加强。县(市)国家审计机关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综合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授权该中心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审计分中心直接履行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审计任务。

(2)审计范围更加明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任务重,执行难度大,针对性强,中心可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设置相关部门:一是农村财政财务审计,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乡镇的村级财务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二是农村专项资金审计,主要是对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村干部报酬补贴发放、救济(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三是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集中对所有农村建设中达到一定资金规模的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四是农村资源环保审计,主要对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浪费情况和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专题审计,以达到符合“两型社会”建设的具体要求;五是农村经济责任审计,对乡镇(村)主要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以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该中心相应部门和分中心接受纪检监察室和司法部门的监管。

(3)相关审计准则和程序的制定要求。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权威,保障整体审计质量,政府需尽快制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准则、审计人员行为规范、审计程序规范、审计报告规范等相关审计准则或制度,使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有章可循。对于农村经济审计的基本程序可以从审计工作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实施就地审计、调查取证归纳问题、评审内部控制、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复审异议等问题进行考虑。

(4)审计人员录用和队伍建设要求。新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综合审计中心可根据授权的审计范围和任务,来设定审计岗位和编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该中心负责人应由县审计机关任免,并向县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其他审计人员由县人事局、审计局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乡镇(街道)审计分中心机构人员编制由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可以是公务员编制或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统一提供。业绩考核和业务技能由县审计机关负责。

(二)倡导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充实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力量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采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虽然存在诸多困惑,但在今后 “两型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农村市场化的逐步深化,特别是城郊结合的农村,其经济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农民民主意识会不断增强,政府审计出于成本效益考虑,可将部分业务委托给注册会计师审计。因此,在由国家审计机关为主导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之外,注册会计师审计将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必要补充力量,这既是农村集体经济受托经济责任扩展的需要,也是注册会计师自身行业发展的契机。该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其审计结论的公信度较高;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只是委托受托关系,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受审计准则的约束,其审计结果的公正性较强;三是注册会计师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审计执业经验,能利用专业优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审计执业过程规范,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结论,审计质量较高;四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其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审计环境的约束,农村集体经济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急需解决以下五个问题: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和鼓励将部分农村集体经济业务委托给注册会计师予以审计;二是政府尽快出台与完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准则或制度,为注册会计师审计进入此领域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明确审计委托人范围,特别应明确全体村民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身份充当审计委托人的地位;四是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的风险,委派熟悉农村实际情况,通晓国家农村政策与法规、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工作;五是针对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问题,政府应科学引导,可以考虑给予承担了经济实力较弱乡镇(村)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应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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