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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预防与治理论腐败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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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预防与治理论腐败的对策思考

经济责任审计以规范领导和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为出发点,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机制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使审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作为独具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形式,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政府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审计机关今后工作的重要职责和主攻方向。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工作标准依法实施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向社会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让各级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乃至全社会都重视、了解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使各级党政主要领导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支持、帮助审计机关开展工作,为审计机关撑腰壮胆,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开展。更主要的是,我们应当意识到,审计不是目的,如果全社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都知道有一种审计制约机制将对自己的任期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因而做到了尽职尽责;那么,即使审不出问题,审计的目的也达到了;同时,也让他们认识到这项审计可以起到保护干部的作用。

三、充分运用审计人力资源

审计部门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增加审计力量的空间是有限的审计任务重与力量不足这一矛盾,是永远存在的。面对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化解这一矛盾的方法,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把解决问题的立足点向内,采取以内为主、外援为补的方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过加强与各级审计机关、其他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整合审计人力资源,借用从其他相关部门熟悉被审计行业经济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合理运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较好地实现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审计成果的共同使用,缓解审计机关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四、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全面提升审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充分、合理地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的成果,其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应用的充分性、合理性决定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生命力。因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要积极探索应用审计结果的方法和途径,坚持“审用结合,先审后用,不审不用”的原则,把审计结果与反腐败斗争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与干部选拔工作挂钩,并作为识别、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制度,使有关部门及时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和结果质量。要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把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经济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干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按“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安排审计项目,不盲目追求数量。要突出审计重点,选择拟提拔晋升或群众意见较大的干部,重要执法部门及掌握资金量较大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活动量大、潜在发案率高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改进审计方式方法和手段,做好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相结合的文章,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率。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与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对部门单位领导审计时,与行业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及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突出抓好与财政收支审计的有机结合;对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与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相结合。在审计手段上,除采用表格化审计,充分利用资料库资料的审计成果外,要加强对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组织和协调,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加快推进“金审”工程建设步伐。

五、加强领导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离不开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使各有关部门能够协调运转、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抓好审计结果的运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应适当宣传,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的性质区别对待。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对象开展谈话教育,打招呼,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审计机关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对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对象进行谈话诫勉,诫勉期限为一年。对诫勉对象每年跟踪审计一次,经两次审计仍没有改进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对象给予组织处理。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先由审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对象的职务进行降免。对严重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随时存在,有效防范审计风险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一项关键任务。对于审计质量带来的审计风险,当前着重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防范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紧紧扣住“任期”与“经济责任”,控制审计活动的全过程,如:制定的审计计划是否周密,搜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反映的情况是否全面,运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审计评价是否突出重点,评价意见是否恰如其分,运用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等,以提高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二是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审计组长、分管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层层把关,严保审计质量,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三是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成立质量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质量检查,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大局意识和督办意识;多协调问题、化解矛盾、督促检查。

七、当“先审后离”困难时,采取“先离、后审、再任”来规范审计程序

在经济责任审计的操 作程序上,“先审后离”的好处是可以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避免陷入先入为主的框框,保证审计的客观独立性,使审计结论成为组织人事部门调整使用干部重要依据。虽然中央五部委“通知”中要求“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可现实中,组织人事工作往往衔接不上,“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普遍存在,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离而不审,形成的损失就会职责不清,无法追究;如果先离后审,就会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使审计流于形式。也就是说“先审后离”与干部考核保密原则相悖,在实际中推行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先免职、再审计、后任用的措施,即采取“先离、后审、再任”来解决。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试行先免职、再审计、后任用的做法,如调离的领导干部有紧急、重大的任命需及时调离;审计部门因审计任务重安排不过来;法定代表人有明显的过失行为,若不及时调离,会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在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干部离任或有调整意向前,先免除其领导职务,再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果出来后,由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参考审计结果,综合全面情况决定是否任用。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到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经济责任不清的不研究、不任免,切实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同时还可以试行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的做法,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从程序上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又将审计监督机制恰当地引入了干部考核管理体系;既为组织人事部门调整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又摆正了审计工作在干部考核管理中的位置,做到“参谋而不决策,尽职而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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