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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法学课程考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小编:康敏旸

摘 要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对法学概念、法学原理、法条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广州商学院法律系教师在进行法学课程考试改革时,围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行。我们重视形成性考试,对终结性考试的形式进行了探索与实践,且在法学核心课程考试的题型、试题的广度与深度上实现了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理接轨。

关键词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学课程考试 形成性考试 终结性考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34-02

一直以来,司法考试因参考人数多、考查范围广、试题灵活、通过率低而被称为“天下第一考”。 2015年12月,我国司法考试调整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明确考试以案例题为主,重点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教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学课程考试是检验教师授课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 也是引导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一种训练。近年来,广州商学院法律系教师在进行法学课程考试改革方面不断探索、实践、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 法学课程考试改革的整体思路

(一) 围绕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普通院校的法学专业教育培养目标应该清晰地定位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且应该是广大基层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广州商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专业综合能力为一体,以信息化和国际化为两翼的“一体两翼”高素质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思想品德高尚、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国际视野宽广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广州商学院法律系培养的是服务地方法治文明建设的应用型人才,所以法学课程考试改革一定要围绕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加大考题的实践性。

(二)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轨

考试的直接目的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间接目的是改进教学,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和实践能力,使他们适应未来的法律职业。绝大多数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有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意愿并付诸行动,而当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灵活性趋势日益明显。因此,法学教师在进行课程考试改革时,要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理接轨,鼓励、引导学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法学课程考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一)重视形成性考试

形成性考试能有效避免“期末一锤定音”的现象。形成性考试可占总成绩的30%,形成性考试不能仅流于形式,不能仅凭教师对学生的印象评定成绩,成绩评定必须有根有据,公平公正。形成性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考勤。每个教学班都设有纪检委员,考勤以纪检委员的自查为主,教师根据纪检委员报告的结果,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每学期院系纪检部也会对学生的出勤进行课前突击检查并将结果汇报给任课教师,这也是学生考勤的重要依据。课堂上,教师可以采用随机提问的方法,随时抽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做客观记录。在法定节假日之前或之后的课堂上,教师要亲自点名,以避免学生为安排假期活动而出现旷课的情形。

2.课堂提问。通过课内外与学生的接触交流,笔者发现学生特别是大一的学生在学习法学专业课程时存在畏难的情绪。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心,在教学过程中笔者采用了课前提问与课中提问相结合的方法。

(1)课前提问。及时复习、时常巩固已学内容能够使学生牢固掌握重难点并领悟出新知识。笔者在正式讲课之前,每次用三四分钟的时间,带领学生回顾上次课的要点,使新旧知识点有良好的衔接。笔者发现部分学生没有养成课后及时复习的好习惯,因此在回顾环节笔者经常进行课前提问,督促学生逐渐养成“学而时习之”的习惯,避免他们在期末考试前“临阵磨枪”。

(2)课中提问。授课是师生交流互动的过程。在授课过程中,笔者适时地穿插问题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引导学生思考、发言。课中提问既督促学生上课认真听讲,也给他们提供更多展现自我的机会。学生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师生可以向其发问,多边交流,同时学生可以提出自己心中的疑惑,教师再进行讲解。通过课中提问,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更加透彻,有的学生在此基础上还形成了独到的见解。

3.课堂讨论。针对教学内容,教师每学期可以安排3-5次课堂讨论。学期初,各班的学习委员组织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分组,每组6人左右,指定1人做组长。课前教师将讨论的案例或话题告知学生,学生自己上网或到图书馆查阅资料,研读材料,提炼出自己的观点后与本组成员展开讨论。课上先由各小组选派代表发言,组员进行补充,然后展开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大胆假设,鼓励他们畅所欲言。之后,教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总结。课后,学生撰写分析报告或者小论文。通过课堂讨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团队合作意识都得以显著提升。

4.随堂测验。美国大学的考试相当频繁,贯穿整个学期。有期中考试,还有班级测试,每门课程在一个学期(仅4个月),考试和测试的总次数少则2次,多则5次或6次。在一个学期里,教师可以安排2-3次随堂测验。当完成一章的授课任务或介绍某一重难点之后,抽出20分钟的时间,安排一道案例分析题或一道论述题,学生独立思考作答。随堂测验涉及的知识点不宜过多,难度要适中,可以采用开卷也可以采用闭卷的形式。每次随堂测验都应评定成绩并及时讲评。随堂测验调动了学生听课的积极性、主动性,也及时检测了授课效果。

另外,形成性考试还可以包括法学知识竞赛、辩论赛、旁听庭审、书面作业、小论文等。

(二)终结性考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终结性考试可占总成绩的70%。终结性考试改革一直是法律系教师课程考试改革的重点,而命题改革是终结性考试改革的关键。我们在考试形式、试题的设计上都进行了大胆尝试。

1.专业实践课程不宜采用闭卷的形式考核。法学专业实践课程主要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期末可以采用开卷、课程论文、研究报告、口试、模拟法庭等形式考核,这样可以突破第一课堂的限制,督促学生课外自主学习。

学期初,承担《人民调解》、《司法心理学》实践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就递交了《课程考试改革申请书》。期末,我们通过让学生针对具体案例设计调解方案、撰写司法心理评估报告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核方式的改革,一方面减轻了学生闭卷考试的压力,另一方面在考试中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激发了他们的自信。学生普遍反映考核方式的变革既具有挑战性,又有成就感。令任课教师欣慰的是,试点班级的考试成绩比较理想,卷面最高分为96分,最低分为75分,消灭了不及格的现象。考试成绩具有较高的区分度和可信度,说明每位学生通过一个学期的努力都有较大的收获。

担任《行政法实务》的授课教师期末采用了开卷的形式,试题的题型为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学生可以携带法条参加考试,表面上学生不需进行考前复习,事实上,每位学生在打印法条之后都查阅了教材和相关资料,对法条有了深入理解。

法学专业学生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笔者建议,《司法口才学》采用口试的形式考核,可参照毕业论文答辩的程序进行。由3-4名教师组成评委组,学生抽取题目,可抽取2次,留出 5分钟学生进行准备,之后学生回答问题。然后,评委老师围绕题目和学生问题回答情况进行提问,学生当场回答。根据学生在两个阶段的综合表现每位评委老师评定成绩,最后取平均值。学生仅靠临时突击是绝对不可能在口试中取得高分的,因口试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

2.核心课程采用闭卷的形式考核,并积极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靠拢。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法学16门核心课程、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因此法学核心课程考试改革的重点是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理接轨。

(1)借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题型。期末试题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客观题具有覆盖面广、评分客观等特点,客观题的改革方向是加强客观题的主观化,即客观题尽量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考查学生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和运用法学概念、法学原理、法条的能力。考虑到学生的通过率,客观题的比例不宜过大,可占卷面的30%。主观题应具有较强的开放性,能够激发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教师提供的答案只具有参考价值,从而使考试真正成为对学生知识、能力全面测评的一种手段。如在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宪法》考试中,要求学生根据材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谈谈对宪法的认识。学生在进行论述时,有的围绕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展开,有的围绕法治原则的概念及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展开,还有的围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展开,他们给出的答案有一定的差别,但只要观点正确,论述充分,逻辑性强,语言专业,都能获得高分。

(2)期末试题的设计必须兼顾广度与深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敲门砖。期末命题时,教师要充分考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特点、考核要求,期末试题涵盖的知识点应占到教材的70-80%,试题难度要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的难度相当。笔者建议,担任同一课程的教师在课程协调人的组织下建设试题库。在建设试题库时,需注意试题的难度梯级要合理,以保证必要的区分度。在日常的教学中,教师应随时记录针对重难点学生常见的错误、收集历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并进行研究、改编,使试题针对性更强。期末课程协调人组织任课教师集体研究选定题目,确保试题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轨,并删除陈旧的试题,增加新试题,从而让学生平时做好演练, 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完成评卷工作后,课程协调人组织任课教师对本次考试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是对试题覆盖面、试题难度和区分度的研讨,调整和修正试题。

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今天,法学课程考试改革应围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行,应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轨,要让学生明白课程考试只是检测手段之一,只是激励机制之一,牢固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使我们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徐纯先.一般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考试方法改革初探.湖南社会科学.2006(4).

[2] 陈棣沭、韩婧.美国大学课程成绩评定方式对我国大学的启示.教育科学.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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