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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教育质量公平是教育和谐发展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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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教育质量公平是教育事业在新形势下和谐发展的保障,也是教育事业所追求的理想状态;提高教育质量是实现教育质量公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当务之急。当前,需要把握教育质量公平内涵,在公平而差异对待机制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要凸显学校在提高教育质量上的的主体地位,通过政府宏观指导,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积极差别对待机制,完善质量控制和评价体系,走向有质量的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和谐乃至社会和谐。

论文关键词:教育质量公平 和谐发展 教育公平 教育质量

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是教育的永恒主题。当前,社会公众对于教育公平的诉求更多的转向提高教育质量,即有质量保证的教育公平。教育的重点亦从知识、技能、价值层面转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即追求教育的质量公平。这些转变要求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理念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旨归,以教育和谐发展为目标,深入理解新形势下推进教育公平过程中所显露出来的教育质量公平问题,进而通过对教育公平理念的深入挖掘和探索,寻求现阶段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提高教育质量,须从关注教育公平实然状态转到关注教育公平的应然状态。

一、教育质量公平的内涵

教育质量公平是一个无法用狭隘的公平观评价和测量的公平,而是用公平而差异地对待的方法达到的差异性公平。它是“一个反映相对性的范畴,而不是反映绝对性或确定性的范畴,是反映教育质的范畴,而不是反映教育量的范畴”。当前,随着我国教育事业在入学机会和受各种各样教育的权利趋于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理念为指导,以推进教育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以“育人为本”为出发点,以提高教育质量为重心,通过政策的制定和措施的实施,优化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满足社会和公众享有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使教育自身健康持续和谐发展,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教育质量公平是“育人为本”教育理念的理性归结,是教育公平的实质体现,反映教育公平的深层次要求

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活动,追求人的一切能力的圆满发展。“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教育是人们走向自己向往的角色的主要和合法的通道”。著名教育思想家夸美纽斯早就指出:“假如要去形成一个人,那便必须由教育去形成。只有受过一种合适的教育之后,人才能成为一个人”。康德也说过:“人只有靠教育才能成为人,人完全是教育的结果” “一切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形成人格”。人只有从知识的原始的量的积累才能达到质的变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人们对教育的这些描述蕴含着教育对质量的要求,表现出教育具有把自然的人培养为有质量、有素质的人的自然属性。“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以人为中心,强调教育教学过程的人文关怀,注重道德、情感、价值与知识、技能的和谐统一,追求个体全面发展。这从教育的社会属性传递出教育对培养有质量的人的要求。从人的角度来看,自然的人要发展成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人,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中生存发展下去,必须通过教育促进自身素质的提高,这也折射出人对教育质量的追求。

“育人为本”倡导教育尊重受教育者个性特征,以人自身潜能得到发展作为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教育质量公平以受教育者的先天素质和后天积累为契点,充分挖掘和培养受教育者的潜力、潜能,最终促使受教育者自身的全面发展。可以说,对教育的质量公平的追求理性地归结了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教育质量公平的实质并不在于让所有的受教育者达到同样的发展程度、获得相同的就业就会以及实现受教育者之间的无差异,而是在教育的最终产品和最终结果上培养出适应社会复杂、多样需求的人才类别;换而言之,教育质量公平是一种在个体质量上放弃“等量齐观”理念追求基于个性差异而发展的一种公平价值观。受教育者简单的、片面的平等发展从根本上与质量公平相悖。只有在具备了基本的知识、技能、心理素质、道德素质的基础上,突破教育“运用同一个标准,塑造雷同的人”的束缚,尊重和鼓励个性差异,受教育者的个性潜力和兴趣特长才能得到正确对待与评价,并得到充分发展。教育质量的公平是教育公平原则中的实质性内容,是一种实质的和本真意义上的公平,其衡量标准可定位在让受教育者“学有所得、学有所长、学有所用”,培养具有个性特征、专业特长、道德修养、情感丰富的复合型人才。"

随着教育的机会和过程公平在制度和公平价值取向的制约下有序稳定实现,深层次的对于教育质量的关注逐渐浮出水片,“千人一面,磨砺棱角”的传统教育方式培养的毫无个性特征的“教育产品”与社会的需求越行越远。“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使个人获得发展”;“平等的机会必须包括同样成功的机会”,受教育者渴望个性特征、兴趣、秉赋得到解放的呼声越来越高。疏浚这种呼声膨胀的有效方法是促进教育向质量公平迈进。起点和过程的公平并不必然促成教育的质量公平。在个性特征日益彰显的今天,教育的显性公平掩盖下的由于个体差异、资源配置不均、教师素质不高引起的教育质量的隐性不公平不会随着前两个阶段的实现而跨越公平的“卡夫丁大峡谷”。

换而言之,教育质量公平是不会在教育起点和过程公平后自发地、被动地、无所阻碍地实现。个体差异引发的教育方式、教学方法、课程改革触及教育的深层次问题——追求教育的质量公平,制度和价值层面的公平显示了教育公平的表层问题。随着这些问题的解决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层次的教育质量公平问题伴随着提高教育质量的呼声凸显出来。

在教育的机会和过程趋于公平的情况下,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可能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在任何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低下状况得到制度的保障和教育价值观制约后,应该认真考虑教育的质量公平,实现受教育者在学业成就、就业机会及教育质量上的公平。教育的质量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更高层次和本质要求,仅仅依靠教育机会和过程公平的外延扩展无法实现教育公平内涵的延伸,深层次的教育公平诉求促使初级的教育公平必须跃升为高级阶段的教育质量公平。

三、教育质量公平是教育和谐发展的理想状态

(一)提高教育质量的价值诉求需要教育质量公平

质量是教育的核心,有质量的教育是社会公众追求教育的终极目标。教育所取得的成就主要取决于社会公众获得教育的质量以及这种质量水平所能带来的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公平与公正是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条件,在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趋于公平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教育的诉求必然会落到提高教育质量。“教育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教育观念和教育理想差别以及人自身发展逐高性的要求促使教育不但要解决受教育权利和受什么教育的公平、公正问题,同时也要提供和优化配置更多优质教育资源以保证人们享有高质量的教育。教育质量的好坏是一国国民素质能否提高和国民素质能否增强的重要衡量指标,社会发展进步的源动力最终要靠教育提供。有质量乃至高质量的教育表现在,一方面使个体潜能得到充分有效开发,实现个体价值;另一方面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促进社会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确保国家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二)受教育者自身的教育追求、教育理想和教育价值观促动质量公平

存在于我国教育领域的“上好学”,“不仅有学上,还要学得好”,这些问题其实质是社会和家庭关心教育质量能否均等或接近。缩小区域、城乡、校际之间的质量差别是摆在教育公平走向何方的紧迫问题,追求有质量甚至高质量的教育已成为促进教育质量提高乃至教育质量公平的当务之急,从长远来说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链条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就我国目前的教育状况来说,已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有学上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上好学的问题成为突出矛盾;数量和规模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质量和结构的问题成为主要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基本策略是推进新课程改革,落实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解决的教育难题是促进教育均衡,实现教育公平,教育的质量公平成为教育公平能否实现进而影响教育质量的掣肘。"

(三)和谐教育、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促进教育质量公平

和谐社会的要义是公平和正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教育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基,教育质量公平是教育和谐发展的旨归所在。作为最大的一项社会事业,只有教育和谐才能促进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理想,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精神动因。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公平、公正已经渗透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客观上要求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有接受高质量教育的权利。如何将13亿的人口大国变成人力资源强国,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高教育质量,是这一转变中重要也是最关键的一环。当前,社会公众对教育的民生意愿客观上也要求教育必须转到提高质量上来,满足社会公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从而深化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和谐,继而推进社会和谐。

四、走向教育质量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和谐发展

在教育的宏观和微观方面,在保证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公平而差异地处理教育问题和开展教学活动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选择,公平而差异是实现教育质量公平的重要措施。教育公平是一个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绝对命题和目标。相对于教育质量公平的相对性来说,前者是教育改革和发展始终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目标,后者是随着这些改革和发展教育应该获得的成果以及评价这些成果的标准。基本目标已无差别实现,而受教育者之间以及同一个受教育者的不同发展方面和不同发展时期都存在很大差异。教育质量的公平实质是每个受教育者都受到优质的教育,从而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充分发展。

正如教育质量公平的内涵描述的一样,教育质量的公平与否可以通过社会、政府、学校、个体4个维度来考察。就我国目前的教育实践来说,政府和学校在加快教育公平的步伐时具有主导作用,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育质量公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就新形势下的实际情况来说,目前我们需要在公平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差异补偿和规范机制。这里关键是在资源配置上要坚持向农村教育倾斜、向中西部教育倾斜、向薄弱学校倾斜、向弱势受教育群体倾斜。“平等地对待平等的,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提出的这样一条关于公平的分配原则于今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作为教育行为的教育行政和管理部门,需要探索公平而差异的教学模式、开发恰当的课程资源。通过教育内容的多样化和人类共同价值观点的教学、学习,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全体学习者获得社会“认可的和可测量的学习结果”。我们的教育需要建立有效的、客观的、准确的教育质量控制和评价体系,教育督导功能要实现常态化、持续化。同时,学校需要公平而有差异地实施教学活动。“因材施教”、“有教无类”。两千多年前孔子的这些教学育人思想至今仍闪烁着理性的光芒,具有及其重要的借鉴价值。

理想中的教育公平已经实现,但是对教育公平的理想永远存在,不可能完结。正如国际教育规划与研究所首任所长菲利普库姆斯所说:“改变教育质量的目的并不一定与增加教育机会平等的目标相矛盾,但有时会产生明显的对抗。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必须考虑替代的方法和权衡利弊,目的不在于实现理想,而在于达到一种合理和现实的折中和平衡”。教育的质量公平还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痼疾,这“不仅要求有良好的教育设施,而且涉及到师资建设、课程改革、教育管理、教育手段和方法乃至教育思想的改革等等更为深层的方面”。在对提高教育质量呼声日高的今天,寻求教育质量公平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所以,我们在持续推进教育公平和构建和谐教育事业时,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教育质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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