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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废检”与“法检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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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检察制度从清末建立之初至20世纪30年代,一直饱受争议,一方呼吁废止检察制度,而各级检察官员又据理力争,反对“废检”。从“废检”运动到“法检之争”,不难发现民国时期法检制度改革所陷入之种种困境,引人思考。

关键词:检察制度;司法会议;法检之争

一、缘起:“废检”的呼声

自清末引入检察制度以来,关于检察制度存废的争论从未停止,如徐世雄所言:“废除检察制度在民国十三四年甚嚣尘上,国府迁宁亦有一度提议卒之,废不果行而畸形之局於以孕成。”张庆桢认为:“按检察制度不利于司法现状,应及时裁撤,国人论之详矣如云。”孙晓楼甚至称检察制度为“赘瘤”:“以管见所及,则检察制度於我国现行法制上实一赘瘤耳,废除之适足以有助于判决之公正,友谊於诉讼之推行,而於社会秩序裁判执行上并无若何影响。”时至1935年,检察制度引入中国已有三十余年,何以仍有如此多的废检呼声?严启昆认为检察制度没有对社会彰显其可观的益处:“为吾国先行审检同院之司法组织,试验已历数年,不惟实益未彰,且各级法院因共同预算及办事权限所引起院检两方无谓之纠纷者,数见不鲜,考其结,岂尽人谋之不善。”各级检察官“重在弹劾则人繁积,诡伪百出。事非干己,最易漠视。现时检察官所起诉之案件多数由于告诉告发,奇以职权检举者可谓绝无仅有,检察官有时迫于环境,碍于感情往往怠于上诉,否则意气冲突为无益之上诉,罔顾人民之拖累。其尤甚者,凭借其地位摧残民权,滥押无辜,有损司法之威信。”而郭卫呼吁废检,“其最大原因,谓检察官不能尽其职责,反足虚靡司法上之一部分经费。”且检察官“一为轻率起诉,二为不自动检举,三为不尽莅庭责任。”曹俊主张废检的观点与张庆桢相似,加之自诉范围扩大可填补检察之缺位:“检察官职权在於检举犯罪,吾国采用检察制度迄今二十馀年,实行检举者不及千分之一二,检察固有之精神早不存在,空耗国帑,反生种种障碍,实属有损无益。”燕树棠认为:“原期国家公益得有周密之保障,而使法律之运用能收切当之效,创制本意不为不善,然施行二十余年之久,其效果则大违立法之初意,年来为社会所诟病。”

二、“废检”抑或“审检分立”

自清末变法至民国十六年以前,各级审判厅与检察厅并立,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将检察机构设置于法院以内,因此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常与法院方面就事权与经费产生纠葛,按郑烈的说法:“高地法院经费统由院方掌管,检察方面即不必再置会计人员,如果推行无碍故属便利,然征之往事,审检两方每有因此而发生意见,甚至有因经费用途致争执数月而莫能解决,无论其疚在何方,而其影响所及实足以阻碍检察事务之进行,不得谓非制度不良有以阶之历也。”方仲颖亦认为:“查法院组织法,院长与首席检察官同院分职各不相辖,而一院之经费陀稍撼ぶ鞒郑往往因此而生龃龉,就内部而言已发生不良之现象。” 而其他机关“就检察事件因公必须来洽商时,又例向院长为之,院长依法既不能越权代表而为任何处置,则检察长官自有提高与其平等地位之必要,俾得完成其法赋之使命。”正是由于审检合署办公、分署履职,其在经费、人员调度、人事监督等问题上权责似不明确,因此审检之间常常相互掣肘,滋生摩擦,致使矛盾频发,阻碍司法事务。其次,由于检察处设置于法院之内,使得外间人士难于了解到检察处的情况,如方仲颖所言:“若就外表言之,一般人民仅知某某法院,而不知某某法院之内尚有检察处舆法院不相属也,往往呈递状词H书某法院,以致转递误时。”再次,是认为审判官与检察官朝夕相处,日久生情,容易官官相护,影响司法公正,如律师刘世芳所言:“检察官舆审判官同在法院服务,近在咫尺,日日相处,易生情感,审案之推事,每於审理之际,在不知不觉中,对於检察官之事实认定,不加深查,据引为判决之基础,其於被告之辩护,听之貌貌,直似耳边之风,无垂听之价值,盖俗人所谓“官官相护”之弊也。”另外,检察官在行使其职权时缺乏协助:“今以各省首检地位不及高等院长之故,对於行政、军事或其他机关,必须请其协助时,易为所轻而漠置。”鉴于上述种种问题,检方人士多主张将检察与审判机关分立,如方仲颖所言:“此外人员之监督指挥更感不能统一之弊害,FC新刑法,业将人民自诉范围扩大,检察制度似可缩减,如曰不能,莫若将法院舆检察处划分,各立门户,自成一家,较为易于辨识耳。”“拟将检察制度废弃或缩减於法院内附设检察官若干员,代表国家追诉侵害国家法益及人民不告诉之案件,至於司法行政事务完全由院长负责整理。”但是严启昆认为,审检机关均不可擅自增减更变,赞成恢复原来审检分立之旧制。但是张知本反对上述“审检分立”的设想:“以为检察与审判分立,在司法行政的事务方面,即已有两个并立的机关分别管理,这与司法行政的统一大有妨碍,且在办事上彼此相互牵制,足以影响司法事务的进行。”张庆桢主张检察官充任审判官,将检察经费充为筹设法院之费用:“不如为侦查之时为审判之候,发奸摘伏,较为直捷,或为法官应受法律之保障,一但检制废止,将令多数法官尽行裁撤,不知废除检察制度后,即以所裁之费用改设法院,一转移间而各省应设之法院不但筹款而成立矣,至各省法院之检察人才均始负审判职责,岂非一举而两得也。”曹俊亦主张:“将各省现有检察经费移设高等分院或地方法院,即以首席检察官为院长,检察官为推事,至最高法院检察署之检察官及各省首席检察官则皆改为最高法院推事或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参事秘书。”

三、结论

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中涉及“废检”之数十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认为:“经详加辩论以征之学理,按诸事实,检察制度仍应存在,惟应扩张其权限,改崇其体制,实行改进此制之功效。”居正也指出:“世且不乏主张废除检察制度者,其实我国检察制度,未获充分发挥其效能,固有需于改善,未可意废除,而自诉范围扩张之后,其得失若何,亦尚待考虑之问题也。”总检察长郑烈亦认为:“检察制度行之我国已将及三十年,虽其间关于检察机关之组织略有变迁,而此种制度在今日之有存在必要,此不独为一般有识者公认,即最近施行之法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亦均有明文规定,固无待于烦言。”学界张知本认为:“现在国人之不满于检察官现状的,动辄主张废除检察制度;这种情形不仅有背吾国政治上权力分立的精神,而和一般职业上的分工法则,亦不相合,是为吾人所不取的。况且他们所持为废除检察制度的理由,亦多属一种浅近的见解,K不见得什么允当。”即便是孙晓楼亦认为检察制度亦有很多优点,称“一般学者以此已成之局,不愿改弦更张,轻言撤废。”其实,为何30年代审检之间之所以有如此多的争执,王用宾的一番话似乎道出了其中缘由:“评论现行制者,因院检两方立场不同,而所见遂异,各院首席职权总觉受有限制,不急检察长时代之专,而认为如不能即予废止,则应回复审检平分之原状,各院院长之职权,亦觉不免牵制,而认为如不回复各自为政之旧制,毋宁废弃之为愈。抑之一切制度,试验苟其未适,唯有再向前进,检察制无论如何解决,断无退而复古之理,今后成为问题者,废止论耳,此问题参以英美派学者主观见解,而益增其严重。余以为一制度之存废,必查其相关系之事实如何,而非可仅以空论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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